賀福寶

賀福寶

賀福寶,男,漢族,1960年3月生,籍貫山西臨縣,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1981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巴彥淖爾市政府副市長。

2019年1月,賀福寶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七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賀福寶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0年3月
  • 畢業院校:內蒙古農業大學
  • 籍貫:山西臨縣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依法逮捕,免去職務,審查起訴,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78年09月—1982年07月 內蒙古農牧學院農田水利系學習;
1982年08月—1987年03月 巴彥淖爾盟水科所幹事;
1987年03月—1988年08月 巴彥淖爾盟盟委政研室幹事;
1988年08月—1990年03月 巴彥淖爾盟盟委政研室農牧組副組長;
1990年03月—1993年09月 巴彥淖爾盟盟委政研室辦公室主任(1990年9月—1992年12月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3年09月—2000年03月 巴彥淖爾盟盟委政研室副主任;
2000年03月—2003年11月 烏拉特中旗旗委副書記;
2003年11月—2004年01月 五原縣委副書記、政府代縣長(2001年7月—2004年11月在內蒙古農業大學攻讀農業推廣專業碩士);
2004年01月—2008年04月 五原縣委副書記、政府縣長;
2008年04月—2011年08月 五原縣委書記;
2011年08月—2017年09月 巴彥淖爾市政府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3月28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副市長賀福寶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偵查

2017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巴彥淖爾市政府副市長賀福寶(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依法逮捕

2017年7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巴彥淖爾市副市長賀福寶(副廳級)決定逮捕。

免去職務

2017年9月25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免去賀福寶的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審查起訴

2017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原副市長賀福寶(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開除黨籍

2017年12月2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巴彥淖爾市政府原副市長賀福寶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賀福寶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證據,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調入錄用人員,在組織人事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所送財物;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違規處置財政資金,致使巨額國有資產流失;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
賀福寶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賀福寶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廳報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批准,給予賀福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賀福寶(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賀福寶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賀福寶,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福寶在擔任巴彥淖爾市五原縣縣長、縣委書記、巴彥淖爾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私自決定將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不正確履職,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1月29日訊息,近日,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巴彥淖爾市政府原副市長賀福寶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賀福寶利用擔任五原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五原縣縣委書記、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內蒙古春雪羊絨有限公司、辛某某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52.132萬元。2009年,時任五原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賀福寶私自決定挪用五原縣財政資金6000萬元借與楊某某、程某某二人營利使用。2009年7月至11月,時任五原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賀福寶違法決定將五原縣財政資金總計6800萬元借給中旺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因該公司經營不善不能歸還,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800萬元。截止2017年3月,查明被告人賀福寶家庭財產尚有1144.287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相關證據,圍繞控辯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展開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一審判決

2019年1月,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賀福寶(副廳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賀福寶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七十萬元。
判決認定:被告人賀福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737.132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賀福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1.28億元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至案發尚有6800萬元未退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賀福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1152.192389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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