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條

貼條

貼條是指違章停車,警察貼出罰單,一般夾在擋風玻璃雨刮器上。

搶車位中這一執法行為被“平民化”,當你在好友的停車場裡停車拉客時,主人有權把你的車“貼”掉,那么你停車收入歸主人所有。所以,要見好就收,不要被主人逮到喔,那苦就白費了。

卡片對戰中的貼條在卡片遊戲中使用貼條代替沒有的卡片稱之為貼條。一般是使用同類卡片在其表面貼條,同時也可以使用專用的白卡貼條。因為集換式對戰卡片有時很難收集到想要的卡片,在非正規比賽中,通過貼條就能使用沒有抽到的卡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貼條
  • 外文名:fine
  • 隸屬:交通規則
  • 警察:貼出罰單
  • 對象:違章車輛
相關事例,社會回應,

相關事例

2012年9月23日,廬陽區城管執法大隊通報稱,合肥頂峰工程機械和鑫迪廣告兩店家,因破壞門前綠化帶,被城管執法部門各處罰1000元,並責令恢復綠化帶原狀。
在北二環桃花公交站牌南側的綠化帶後面,有多家個體經營戶,在店家的門前原來有一排整齊的綠化帶,綠化帶的兩側也有為店家通行的道路。但合肥頂峰和鑫迪廣告兩店家為了做生意方便,在9月11號夜深人靜的時候,將店家門前的綠化帶毀壞,原來整齊的綠化帶被一分為三,同時在被毀壞的綠化帶上鋪設了石板和磚頭,以供自己來往行走方便。
原本想乘著夜深人靜“行動”,不會讓執法隊員發現。 9月12號清晨,上路巡查的格線隊員程威,發現這裡的綠化帶有被動過的痕跡,立即對現場予以取證。經過現場調查,發現該處綠化帶被人一分為三,在原來的綠化帶上新開闢了兩個通道,後經園林部門對毀壞綠化帶的損失測算,被毀壞的綠化帶的價值分別是3340元、1708元。兩店家未經批准,擅自將門前的公共綠化帶毀壞,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對此,廬陽區城管執法大隊依據相關法律程式,對兩經營戶分別立案查處。廬陽區城管執法大隊首先責令兩經營戶將被毀壞的綠化帶進行恢復,還綠化帶的本來面貌;同時,依據相關規定,對兩經營戶各處罰1000元。
9月3日,東方今報A13版以《罰單貼給違法警車 網民齊贊“公正哥”》為題,報導了這一網民熱議的事件。隨後,給違法警車貼罰單的“公正哥”孫慶文被找到,網友呼喚違法警車趕快繳納罰款,維護法律尊嚴。事隔多日,被貼條的警車是否繳了罰款?這是眾網民最關注的問題,昨日,記者帶著疑問,採訪了鄭州南陽路派出所有關人員。
距離9月2日該警車停車地點大約百米處,就是鄭州市公安局南陽路派出所。
據了解,當天被貼罰款的警車,牌照為豫A3906警,的確是南陽路派出所警車。據查,9月2日,該警車的當值司機是南陽路派出所的邢警官。他回憶說,當天下午開警車走到單位門口附近,裡面正在整修,外牆和路面都在重新整理,不方便停車,於是就把警車停在崗杜街南路台上,占用了人行通道,被貼了條。
貼條的民警叫孫慶文,事發當天下午4時,他巡邏經過該路段時,發現許多轎車包括該警車違法停留在路台上,就挨個依法貼了條。
對於警車被貼條一事,該所民警張警官聽說後表現得有些驚訝:“我們單位正在整修,院裡停不下那么多車,警車才會停外面。”
此事經網民“聰明的笨笨牛牛”發微博後,迅速引起網民關注。
眾多網民認為,警車也是車,違法停放就應該貼條,貼了條就應該繳罰款,警車也不能有特權,應主動接受處罰並整改,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發後,網民關注的重點就是,違法的警車會不會依法繳納罰款,何時會去繳罰款。
昨日記者來到南陽路派出所,提及警車違法停放被貼條之事,該所警務綜合大隊警官張曉敏表示已經繳了罰款。然而,對於同一個問題,記者再和鄭州市交巡警一大隊進行核實時,卻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答案:該隊一位張姓警官查詢網路系統後告知記者,系統顯示,牌照為豫A3906警的違法停放車輛,9月2日的罰單未繳。

社會回應

如果硬要將協管員的這一“貼條權”解釋為“監督舉報權”,那么“貼條權”就應是所有人的權力,因為每個公民皆有監督舉報權,是否以後每位公民在看到違章車輛時都有權往上貼條?
從今日起,北京市交通協管員發現機動車未在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的,又有權在違章車輛上貼條了———只不過,這張“條”的名稱變成了“停車記錄告知單”,而非“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停車記錄告知單”認定的違章行為還需要經過交警的審核確認,才能對違章者予以處罰。
2008年6月,按公安部要求,北京交管局曾叫停交通協管員對違法停放的車輛“貼條”、拍照。現在,交管部門刻意強調此“貼條”非彼“貼條”,不是“恢復”貼條權,而是“一種全新的協助執法方式”。但從實際效果上看,兩種“貼條”似乎並無區別。新的“貼條”看似引入了交警審核確認程式,但“貼條”本身是由協管員獨立完成的。
從程式上看,協管員在違章車輛前車門的玻璃上貼上《告知單》後,通過相機或攝像記錄停車事實,將《報告單》和圖像視頻資料報告交管部門。交警的審核確認事實上是一種書面審核。它不過是將執法分解成了兩個階段,一是協管員前台“貼條”,二是交警後台確認。由於交警的審核是在事後根據協管員提供的證據材料完成的,基本上可視為一種形式審核。通俗地表達,就是“協管員填單,交警署名”而已。
交管部門解釋稱,協管員主要是起到監督舉報的責任,不直接具備處罰權。如果硬要將協管員的這一“貼條權”解釋為“監督舉報權”,那么“貼條權”就應是所有人的權力,因為每個公民皆有監督舉報權,是否以後每位公民在看到違章車輛時都有權往上貼條?
交管部門相關人士還拿出了協管員可行使“貼條權”的法律依據: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8條第4款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職責是“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這裡的“告知”一詞被引申出“貼條權”———往違章車上張貼“告知單”也被認為“告知”。
但是,這個“辦法”並非國家法律,地方立法甚至地方政府能否將交管執法權分解,並委託協管員行使,值得商榷;其次,就算協管員的存在合法,“辦法”也只賦予協管員“協助交警維護交通秩序”的權力。換言之,協管員行使勸阻和告知職責時,應是輔助性的。但在程式上, “貼條權”卻完全是由協管員獨立行使,這種前台“執法”交警甚至都沒有出現。協管員反輔為主,似乎並不合乎“辦法”的精神。
在2008年公安部發出的《關於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協管員執勤必須有交警帶領,並嚴禁交警及其他管理部門對協管員下發罰款指標”。北京市也是據此停止了協管員的“貼條權”。現在公安部的規定並未廢止,協管員貼條顯然也並沒有交警的“帶領”。如果說三年前協管員的“貼條權”被取消是因為不合法,那如今的恢復又是因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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