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舍教育法

費舍教育法(Fisher Education Act),英國議會 1918 年通過。以當時教育大臣費舍的名字命名。旨在建立面向所有人的公共教育制度。主要內容:(1)地方教育當局為 2 歲~5 歲兒童開辦幼兒學校或幼兒班;(2)義務教育年限延伸至 5 歲~14 歲,初等學校分為 5 歲~7 歲和 7 歲~11 歲兩個階段,教育內容注重貫徹“兒童中心”原則,以活動課程和藝術課為主;(3)國小一律實行免費;(4)為超齡青少年設立繼續教育學校(學生年齡初為 14 歲~16 歲,後為 14 歲~18 歲);(5)改革考試制度,精簡後的校外考試為學校證書考試(16 歲)和高級學校證書考試(18 歲);(6)禁止雇用不滿 12 歲的兒童做工。法令初步確立一個包括幼兒學校、國小、中學和各種職業學校的公共學校系統,並第一次規定完全由國家為初等教育提供資助,但迴避義務中等教育問題,未觸動教育上的雙軌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費舍教育法
  • 外文名:The Fisher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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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自《1870年初等教育法》頒布以後,英國的初等教育得到了比較快的發展,但是也存在初等教育與中等教育不相銜接,初等教育還沒有免費等問題。針對此問題而提出的。

規定

(1)加強當地當局發展的權利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制約地方當局的局限。當地當局應負責本地區教育的發展和全面組織本地區的教育,但必須向中央教育委員會提交相關方案。
(2)地方當局為2--5歲的兒童開設幼稚園學校:規定5--14歲為義務教育階段,國小一律實行免費。
(3)地方當局應建立和維持繼續教育學校,並向進入這種學校的年輕人(14--16歲)免費提供一定的學習課程和教育訓練。年輕人應在繼續教育學校中接受320學時的學習。

意義

《費舍教育法》在英國歷史上,首次明確宣布教育立法的實施”要考慮到建立面向全體有能力收益的人的全國公共教育制度“。在建立完整的國家教育制度方面邁進了一步。該法還調整了中央和地方當局的關係。

不足

它並沒有解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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