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

買斷

買斷,是一種市場經營行為。一般是指以貨幣形式,購買他人的勞動或勞動產品的,在一定區域或一定時期的專屬權所有權、經營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買斷
  • 地位:買斷,是一種市場經營行為
  • 簡介:一般是指以貨幣形式,購買他人的勞動或勞動產品的,在一定區域或一定時期的專屬權所有權經營權
  • 詞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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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概述

簡介
“買斷契約”就是球員和球隊簽定了一份幾年的契約,在契約沒有到期的時候球隊或者球員單方面要毀約,”買斷契約”的動作簡單來說就是付違約金而已.違約金的多少是在簽定的契約規定的.然而如果雙方都有意違反契約,球隊只是支付全部的違約金一部分,從形式上消除了契約.而該球員也算是跳出了契約期的約束,可以進行與其他球隊的交易活動,實現自己的價值,對於該球隊則騰出了球員限制的名額,可以在自由市場繼續簽約心儀或補充球隊空缺的球員。
容易出現的問題
1.球隊覺得球員高薪低能,或者說覺得這個球員的水平與其所領的薪水不成正比,同時別的球隊也不能接受這個契約(也就是說這個球員交易不掉.)這個時候可能會買斷契約.
2.球員因為長期的傷病,導致其不能繼續打球,這樣的情況使得球隊能夠有更多的薪金空間和別的球員簽約.
3.球員提前退役。

買斷工齡

簡介

"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後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這種行為其實是不合理的,現已廢止。
《勞動契約法》頒布生效以後,買斷工齡被賦予了新的含義。根據勞動契約法的相關規定,工齡主要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意義: 1、勞動契約到期終止,不再續簽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依據和工作年限直接相關;
2、連續簽定兩次勞動契約或者工作年限滿十年,需要簽定不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已經履行的固定期限勞動契約與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有關。
雖然,勞動契約法頒布之初一些企業突擊買斷工齡的做法也被有關部門認為“違法”,但是買斷工齡的行為並非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

法律規定

"買斷工齡"是違法的。《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契約"(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勞動契約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俗稱買斷工齡):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契約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對不能勝任者炒魷魚);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契約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契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信息

"買斷式經營"也叫“買斷經營權”,是經銷商通過同製造商協商簽訂買斷經營契約,由經銷商用現款現貨或期款現貨的交易方式向製造商一次性買斷所有商品或一種產品,在某地區市場某個時間段的獨家經營權的經驗行為。買斷經營是包括專賣商、批發商在內的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新的經營模式。其實質是商家通過買斷的形式,以較高的商業風險換取某一製造商的某種商品一定時期的獨家經銷權,獨占市場,行使獨家定價權,從而獲得高額利潤一種行銷方式。當然,由於買斷經營介於多家經營和壟斷經營之間,這種行為也有一定風險性。不過買斷經營是商家避免惡性競爭,拓展利潤空間的一個值得嘗試的有效手段。

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契約”(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令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買完及時。

法律法規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經頒布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後,“買斷工齡”一詞就應該退出歷史舞台,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應該發生“買斷工齡”這類事情了。
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相關區別

簡介

買斷和壟斷都是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商業行為,但他們不能混為一談。

買斷

1.舊時指富豪出錢長時間獨占妓女。 2.花錢為妓女贖身並經官府批准落籍。 3.謂人或物被買後,斷絕與原主的關係。 4.獨占;占盡。
買斷(英語:outright purchase),是一種市場經營行為。一般是指以貨幣形式,購買他人的勞動或勞動產品的,在一定地域或一定時期的專屬權所有權、經營權,這種專屬權、所有權、經營權,能夠給經營者創造更高的可預見性的利益或利潤。

壟斷

壟斷 (英語:Monopoly) (或者稱賣者壟斷;台灣通常譯獨占),指一個或者為數不多的利益集團合夥在一個或多個市場,通過一個或多個階段,面對競爭性的消費者的行為—與買者壟斷 (Monopsony) 剛剛相反。壟斷者在所占領的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產出間接影響價格或者直接調整價格,達到獲取壟斷利潤的目的。

作品買斷

著作權作為一種智慧財產權,其內容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兩種。按照我國民法理論,財產權(物權)可以依法買賣,而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則不能轉讓。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那么按照上述理論,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買賣,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能轉讓。為此,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攝製權、改編權、彙編權、翻譯權、網路傳播權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對發表權、署名權等人身權不許轉讓。
作品必定是作者用一定方式表達其主題思想,作品是作者智慧和勞動的結晶,與作者有著天然的“血緣關係”。如果允許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勢必使作品的客群(如讀者)誤認為作品來源於署名的非作者,這顯然是對公眾的欺騙。故我國法律不允許人身權的買賣。

經營權

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買斷客運線路的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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