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

《貴陽市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在1995.12.27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2.27
  • 實施時間:1995.12.27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加強職業介紹管理,規範職業介紹行為,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性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介紹機構,是指經依法批准,為用人單位推薦、介紹用工,為求職人員介紹用人單位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稅務、物價、公安等部門依照職責予以配合。
第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培訓,考核合格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發給上崗合格證。
第六條 申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章程;
(二)開辦資金;
(三)固定場所和相應的辦公設備;
(四)符合條件的法定代表人;
(五)工作人員中必須有兩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七條 申辦職業介紹機構的程式:
(一)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二)審查開辦資格、確定業務範圍;
(三)由勞動行政部門發放《職業介紹許可證》,併到當地工商、稅務部門依法登記。
第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職責:
(一)辦理招聘和求職登記;
(二)為用人單位推薦、介紹用工;
(三)為求職人員介紹用人單位;
(四)協助企業開展調劑富餘職工和待業職工再就業的組織工作;
(五)幫助用人單位代為辦理用工登記、契約鑑證和社會保險手續;
(六)承擔勞動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向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收取服務費,收費標準按規定執行。
第十條 依法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應當配備信息員,並按要求定期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可以持本人身份證進行求職登記:
(一)持有《就業許可證》的本市城鎮待業人員;
(二)本市的失業職工;
(三)持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貴陽市暫住證》的外來勞動力。
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建立職業介紹檔案。
第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及用人單位發布、刊播、張貼招工、招聘廣告,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核准後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擅自變更、增設經營場所,因故停辦或者更名、換址,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辦理有關手續,併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境外職業中介服務的,需經國家勞動部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從事境外職業介紹服務。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一)介紹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就業的,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辦理《職業介紹許可證》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規定超標收取職業介紹服務費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非法設定、張貼、播送招工、招聘廣告、啟事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視情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不按規定報送報表的,責令其糾正,並提出警告;
(七)介紹無規定證、卡勞動力就業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由工商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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