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教育督導規定

貴陽市教育督導規定

貴陽市教育督導規定是為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促進本市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的教育督導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教育督導,是指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對所轄的教育及其有關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第三條 教育督導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第四條 教育督導應當堅持依法治教、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和教育督導制度,並根據所轄教育事業的規模,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相應的教育督導人員,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督導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教育督導機構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教育督導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能的專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並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貫徹執行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三)根據職責分工,對所轄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辦學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評估;
(四)對所轄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辦學和實施素質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指導;
(五)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重大的教育檢查評估工作;
(六)參與評審教育先進集體與個人,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由政府對全市開展教育督導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七)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和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除行使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全市的教育督導工作,制定全市教育督導機構工作制度,指導下級教育機構的工作;組織全市教育督導人員培訓,開展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
第八條 教育督導機構由負責人、督學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督學分專職督學、兼職督學和特約督學。
教育督導機構負責人由同級人民政府任免。
專職督學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任免。兼職督學、特約督學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任期3年。
《督學證》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
第九條 督學是履行教育督導職責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誠於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國小(中學)高級教師職稱,從事教育教學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學業務;教育系統以外的特約督學,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熟悉教育相關工作;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聯繫民眾,品行端正,辦事公道;
(五)身體健康。
專職督學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督學應當接受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導等方面的專業培訓。
具有教師職稱人員受聘為督學或調任督導室工作人員的,仍保留原有教師職稱,享有同等待遇。
兼職督學、特約督學在進行督導工作時享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
第三章 教育督導的內容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教育發展的下列情況進行督導:
(一)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工作和掃除青壯年文盲,逐步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和學前三年教育的情況;
(二)依據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辦學標準,合理調整教育結構和學校布局的情況;
(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培養學生特長的情況。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教育經費及教育收費的下列情況進行督導:
(一)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比例,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比例,轉移支付中教育撥付比例,生均公用經費,教育費附加徵收等;
(二)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教育收費情況。
第十三條 改善辦學條件和設施設備配置情況。
第十四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教育管理的下列情況進行督導:
(一)鞏固和完善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基礎教育管理體制,全面落實,統籌管理本地教育發展規劃以及轄區內各類教育發展的情況;
(二)依法治教,依據教育管理制度規範辦學行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科學管理的情況;
(三)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調整最佳化教職工隊伍結構,通過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才資源的情況。
第四章 教育督導的實施
第十五條 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隨訪督導。
第十六條 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將督導方案按類別告知被督導單位,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進行督導的30日前發出督導通知書;
(二)指導被督導單位進行自查自評;
(三)組織人員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督導評估或督導檢查;
(四)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並聽取被督導單位的意見;
(五)向被督導單位送達《教育督導意見書》。
第十七條 隨訪督導應當按照教育督導機構的計畫和安排進行,也可由督學徵得教育督導機構負責人同意後擇時進行。
督學進行隨訪督導時,應當出示《督學證》,並在事後向教育督導機構書面報告督導情況。
教育督導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將隨訪督導的情況向被督導單位通報或者送達《教育督導意見書》。
第十八條 被督導單位應當在收到《教育督導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對督導意見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並將整改意見書面報告教育督導機構。
必要時,教育督導機構可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複查。
第十九條 被督導單位對《教育督導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教育督導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向教育督導機構提出書面複查申請。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複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被督導單位作出書面答覆。被督導單位仍有異議的,可以向設立教育督導機構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申訴。
第二十條 教育督導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有關部門和學校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有關檔案、檔案、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和教育、教學活動;
(四)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調查問卷、測試;
(五)現場察看。
第二十一條 被督導單位應當按照督導要求,配合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開展督導工作,提供必要的督導工作條件。
第二十二條 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在教育督導活動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被督導單位以及負責人的教育教學和相關工作向其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二)對被督導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進行批評並提出改正意見和建議;對危及師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侵犯師生合法權益,影響和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情況有權予以制止,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通報當地人民政府責成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教育督導結果的公示制度。教育督導的結果應在教育系統內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內容的督導結果,應當在向社會公布之前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督導結果應當作為表彰獎勵、幹部任用、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四條 督學和教育督導工作人員實施教育督導時,與被督導單位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教育督導工作正常進行的,應當迴避。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被督導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拒絕向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提供有關檔案、資料和報告工作,阻撓、抗拒督學依法行使職權的;
(二)弄虛作假、不如實向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反映有關情況的;
(三)對向督學或教育督導機構反映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對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的《教育督導意見書》拒不採取整改措施的;
(五)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督學和教育督導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瀆職貽誤督導工作的;
(二)在督導工作中歪曲事實,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三)以權謀私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或者打擊報復他人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教學機構,是指國家和社會力量所辦的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初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託兒所、幼稚園、特殊學校、成人學校及其他學歷或非學歷教育單位以及青少年宮、教研室、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電化教育機構等。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教育督導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國家實施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這明確了教育督導制度是我國教育的基本制度。
教育督導是現代教育管理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1994年,貴州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設立教育督導機構”。1996年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建立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通知》(黔府辦發[1996]134號),通知要求:“各級政府應切實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在機構改革中必須建立相應的政府教育督導室,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截止2004年12月,我市已初步建立了教育督導工作機構,全市共有政府教育督導室11個,政府教育督導室辦公室11個,專職督學16人(其中正、副縣級專職督學各1人),兼職督學82人。另有省政府教育督導室聘任的省級兼職督學三人。我市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室按照“督政為重,督學為本”的原則,認真開展教育督導工作。歷年的工作實踐證明,教育事業的改革、發展,只有決策和執行是不夠的,對決策和執行情況必須進行有效監督,對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必須進行科學評估,才能進一步推動我市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督導作為行使教育監督和評估職責的教育行為,其已經成為教育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為使我市的教育督導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建立和完善我市的教育督導制度,不僅是我市教育工作實際的需要,也是進一步貫徹國家、省、市關於完善教育督導制度的要求,更是我市教育督導機構隊伍建設的需要,所以,制定《貴陽市教育督導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據及過程
(一)制定的依據本《規定》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以及教育部《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參照其他省、市的有關規定。
(二)2000年初,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市教育局開始進行《貴陽市教育督導規定》的調研和起草。經過幾年的探索,形成了《規定》(徵求意見稿)。2005年,先後分別徵求了省教育廳有關領導和相關業務處室,各區、縣(市)政府、各區(市、縣)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導辦有關負責人以及相關學校(基本覆蓋了我市不同區域、不同經濟發展條件下的各級各類學校)校長的意見;徵求了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人事局、編辦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經過長時間的調研和數十次的修改,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吸納,形成了本《規定(草案)》,並經2005年6月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一)關於教育督導機構及人員問題
根據教育部《教育督導暫行規定》第六條“地方縣以上均設教育督導機構。地方縣以上教育督導的組織形式及其機構的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規定,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貴州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黔教發[2002]2號)要求:“地、縣兩級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的規模、教育督導任務等確定教育督導機構的編制,並按編制配齊督導人員。根據我省實際,地、州、市專職督學應配3-5人,縣(市、區、特區)不能少於3人”,落實督學編制,同時落實下設辦公室人員編制,負責具體的日常工作。同時,為使教育督導工作與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密切接合,將督導室辦公室設在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內。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和教育督導制度,並根據所轄教育事業的規模,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相應的教育督導人員,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督導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關於市和區、縣(市)教育督導機構職責問題
為使教育督導機構認真履行職責,本《規定》第七條對市和區、市、縣教育督導機構的職責進行了明確。
(三)關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問題
本《規定》第七條第二項“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中的“履行教育職責”,主要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依法確保對教育經費的投入,落實相關教育工作人員編制、福利待遇,及時解決或協助解決教師隊伍建設、學校規劃、教育教學管理中發生的問題等職責。
(四)關於教育督導機構人員構成問題
本《規定》第八條“教育督導機構由負責人、督學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中的教育督導機構負責人一般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政府領導兼任。專職督學按幹部許可權和程式任免,兼職督學和特約督學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在各相關學校和政府職能部門中選拔具有豐富教育教學經驗和相關督導工作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
(五)關於督學應當具備的條件問題
從貴陽市教育督導工作實際情況來看,從事教育教學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者,一般來說在國小或在中學教育教學崗位上工作時間較長,積累了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對於其中熟悉教育教學或管理業務成績突出者,聘任其擔任教育督學,是能夠勝任教育督導工作的。所以本《規定》第九條督學應當具備的條件中第三項規定督學“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國小(中學)高級教師職稱,從事教育教學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學業務。”
(六)關於專項督導、隨訪督導問題
本規定第十五條中的專項督導,指教育督導機構按照工作要求,依法對某一方面的教育工作或與教育相關的工作進行督導,如城區基礎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教育經費投入、標準化學校建設、職業教育、遠程教育、課程改革、教師交流機構建設等專項工作進行的督導評估。
本《規定》第十五條中的隨訪督導,指不定期的到被督導單位了解情況、指導和檢查工作,督促和指導被督導單位履行教育的職責。對辦學中好的做法和突出成績,加以推廣和介紹,及時發現其工作中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為專項督導和綜合性督導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據。
(七)關於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行使教育督導職權中的有關問題
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在教育督導工作中行使的職權,其第二項中的“影響和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包括任何未按規定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要求學校停課參加相關活動,擾亂和破壞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的行為,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有權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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