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貴陽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事2005年11月1日通過的關於權屬登記、登記管理、產籍管理、法律責任等的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06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2005年11月1日
  • 通過會議:貴陽市第十一屆人大第24次會議
辦法頒布,辦法內容,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辦法頒布

2005年11月1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5年11月25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批准,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6日貴陽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31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房屋登記條例》第62條決定,廢止《貴陽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應當堅持公開、便民、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南明區、雲岩區和市人民政府規定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其他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受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權屬登記
第五條 實行房屋權屬實名登記發證制度。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姓名。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
房屋權屬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六條 城鎮房屋以及南明、雲岩、小河區內新建的農村房屋應當登記,其他農村房屋的權利人要求登記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登記。
房屋權利人應當按照規定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第七條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房屋權利人應當申請初始登記。
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的,該土地上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初始登記。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簽收後,應當出具憑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提交的資料,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
第九條 申請城鎮房屋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四)施工許可證;
(五)房屋驗收備案資料;
(六)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
(七)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有效身份證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購買商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權利人申請初始登記,只需提交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買賣契約、購房發票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條 申請農村房屋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
(二)集體土地使用證;
(三)規劃、建設證明資料;
(四)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有效身份證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申請初始登記的農村房屋,實際面積小於規劃、建設審批資料規定面積的,按照實際面積登記;大於規劃、建設審批資料規定面積的,按照審批面積登記。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一)房屋分割、合併、買賣、交換、贈與、繼承;
(二)行政劃撥、徵收;
(三)房屋拆遷產權兌換;
(四)投資入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房屋,股份制、集體所有制單位房產,以及國有房產轉移的登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表;
(二)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契約、契約、移交證書等有關資料;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有效身份證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不能提交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當提交生效的司法文書、行政決定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房地產權利歸屬的有效資料。
第十三條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下列資料申請登記:
(一)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
(二)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抵押契約、抵押物清單、借款契約或者其他主債權契約;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有效身份證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申請完工部分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建築施工許可證;
(五)借款契約、抵押契約、抵押物清單;
(六)組織機構代碼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他項權利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屋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第十五條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申請表;
(二)商品房買賣契約、購房發票;
(三)借款契約、抵押契約及抵押物清單;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有效身份證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預購的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他項權利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屋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的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經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改變原房屋設計用途的;
(三)房屋經批准翻建、改建、擴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街道名稱、門牌號數改變等非房屋權利人的原因需要變更的,由房屋權利人持房屋權屬證書到頒證機關更改。頒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房屋權屬證書;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有效身份證件;
(五)變更證明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因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
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註銷登記申請表;
(二)房屋權屬證書;
(三)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證明資料;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有效身份證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九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接收房屋權屬登記申請,對於資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收據,收據的時間為受理時間。
提供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申請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的,應當作出暫緩登記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 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屋權利人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測量規範進行實地測量後繪製。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應當準確反映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係數。
房地產、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屋權利人指定測繪單位。
申請人對分層分戶平面圖有異議,要求重新測量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重新測量後確認。分層分戶平面圖無誤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有誤的,由造成錯誤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審查申請資料;
(二)核准登記;
(三)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登記的房屋需要現場查勘的,申請人應當配合;申請人要求現場查勘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查勘。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即時辦理;情況複雜的,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必須頒發國家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房屋權屬登記的時間、地點、程式、登記費用和標準、所需資料和工作人員姓名,根據情況,可以採取集中受理、現場辦公、統一頒證等便民措施。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繳納登記費用;房屋權屬證書因破損等原因換領新證,除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直接登記,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登記:
(一)有權屬糾紛的;
(二)房屋限制轉移的;
(三)需要補正、充實申請資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初始、轉移、變更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違法建築;
(二)臨時建築;
(三)房屋滅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經核准他項權利登記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房產登記冊上記錄,並且在房屋權屬證書上註記。
經核准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抵押契約上作相應記載。
經核准以預購商品房借款抵押登記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預購契約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對房屋不擁有所有權的;
(二)提供資料不實的;
(三)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內容的;
(四)登記確有錯誤的;
(五)房屋滅失,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註銷登記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自決定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並且予以公告。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註明。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損毀的,房屋權利人在申請補發前,應當在頒證機構所在地主要報紙聲明。聲明6個月後無異議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後應當予以補發,並在新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補發”字樣和註記原權屬證號。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進行權屬調查,房屋權利人應當配合。進行權屬調查,不得向房屋權利人收取費用。
權屬調查的範圍、期限、地點以及具體要求,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產籍管理
第三十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房屋產籍檔案管理制度,對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全面收集、整理歸檔、統一管理、永久保存。
房屋產籍檔案丟失、損壞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房屋產籍檔案,應當依照房屋街道,或者依照丘、棟、房籍號建立,以產權人為宗立卷。
宗內資料按照產權的變化時間為序排列,並且根據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註銷和他項權利的設定等及時調整和補充。
房屋產籍檔案由下列資料構成:
(一)權屬證明資料、申請表;
(二)房屋平面分布圖;
(三)房屋登記的冊、卡;
(四)調查資料;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房屋產籍檔案的查詢和利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房屋產籍檔案與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有關內容應當一致。
房屋權利人對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內容有異議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核查房屋原始資料,以房屋原始資料為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不按照規定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資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督促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房屋權屬證書,公告房屋權屬證書作廢,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採取虛報、瞞報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
(二)塗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
第三十六條 非法印製房屋權屬證書,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非法印製的房屋權屬證書和非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賠償:
(一)不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的;
(二)應當通知申請人不通知的;
(三)不按照規定出具收據、建立檔案的;
(四)遺失、損毀申請資料的;
(五)違法作出登記決定的;
(六)核准登記弄虛作假的;
(七)不按照規定時限辦理登記的;
(八)指定房產測繪單位的;
(九)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因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申請登記資料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名詞的含義是:
(一)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房地產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是指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房屋登記申請的房屋權利人;
(三)城鎮房屋,是指在國有土地範圍修建的房屋;
(四)農村房屋,是指在集體土地範圍修建的房屋;
(五)房屋產籍,是指房屋的圖、表、卡、冊、視聽資料等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產權檔案資料。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11月1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05年11月2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5年11月4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辦法》的修改意見。2005年11月7日,法制委員會會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辦法》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更好實現和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房屋權屬登記及管理行為,制定《辦法》是必要的。《辦法》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和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建議刪除第五條第二款中的“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對房屋行使占胡、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一句。 2、建議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轉為”修改為“徵收為”。 3、建議將第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條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料”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4、建議將第十一、十六、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條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建議刪除第十三條中的“房屋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幾字。 6、建議將第十九條中的第二和第三款合併為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提供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申請資料。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的,應當作出暫緩登記的書面決定。 7、建議將第二十條中的“勘丈”修改為“測量”。 8、建議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情況複雜的,”後增加一句,內容為“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 9、建議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中的“、撤消登記”幾字。 10、建議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中的“或者他項權利終止”幾字。  11、建議刪除第二十八條中的“自費”二字。 12、建議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房屋產籍檔案的查詢和利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13、建議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房地產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此外,建議對《辦法》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各組對《貴陽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辦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一句刪除。 2、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轉為”修改為“徵收為”.  3、將第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條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料”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4、將第十一、十六、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條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涉及國有房產轉移登記”修改為“涉及國有房產轉移的登記”。 6、將第十三條中的“房屋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幾字刪除。  7、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立即”修改為“及時”。 8、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立即”二字刪除;將第十九條中的第二和第三款合併為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提供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申請資料。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的,應當作出暫緩登記的書面決定。 9、將第二十條中的“勘丈”修改為“測量”。10、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情況複雜的,”後增加一句,內容為“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 11、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中的“撤消登記”幾字刪除。 12、將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中的“或者他項權利終止”幾字刪除。 13、將第二十八條中的“自費”二字刪除。 14、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三項中的“簿”一字刪除。15、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房屋產籍檔案的查詢和利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16、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房地產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7、《辦法》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6年1月1日。
此外,對《辦法》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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