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

貴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為落實《中共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若干意見》(築黨發〔2004〕8號)檔案精神,在穩定和用好本地人才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引進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的高層次人才,為我市率先在全省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性跨越提供堅強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全市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引進國內外高層次人才適用本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高層次人才包括: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進入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 一、二層次的人選,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博士生導師。
3、博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4、獲得碩士學位並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 術職稱的人員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主要包括:
1、懂技術、善經營管理的複合型高級人才。
2、高新技術產業、主導產業、新興產業、重點工程等領域急需的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3、擁有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並屬國內先進水平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貢獻的人才。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可通過調動或兼職、掛職、聘用等柔性流動形式到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務。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一般側重於到我市的企業或科研單位,確需到黨政機關的,應符合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的需要。
第六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到企業工作的,應按照一流人才、一流業績、一流報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從優確定其工資、福利等待遇;到事業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與本人簽訂聘用契約,其職務和工資待遇等原則上要高於同類人員;到機關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的,其職務應根據編制和結構情況,結合高層次人才所學專業和研究方向進行安排,並實行1年的試用期,試用期工資可按規定的工資標準執行,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按任命的職務確定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
第七條 調入我市工作的高層次人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受專業技術職稱職數限制,直接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高層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要求隨遷的,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協調。其子女入學可不受區域限制,就近安排到較好的中國小校就讀,跨區域就讀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已婚且配偶不在貴陽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貴陽居住的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其每年一次的探親往返交通費用。
第八條 辭職或自動離職來築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原單位同意移交檔案的,可按工作調動的有關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其在原單位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工齡;原單位不同意移交檔案的,經用人單位考察、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重新建立其人事檔案,原工齡以審核屬實的工作經歷為準,可連續計算,其工資待遇比照現任職務同類人員進行套改,對其原獲得的各種榮譽稱號予以承認、保留。
第九條 調入的高層次人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有關書面契約或協定,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服務期限、工作條件、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對服務期限的約定一般不少於8年。
第十條 未遷戶籍關係但與我市簽訂了一年以上工作協定的高層次人才,由本人向市人事部門申請辦理《貴陽市引進人才居住證》。工作期間,可參加我市的各種評比和接受獎勵,可在我市申報專業技術職稱、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在購買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與本市持有常住戶口的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一條 市創新創業資助經費優先支持高層次人才的科研項目或課題。對高層次人才從事科研工作,有關部門應在項目立項、經費資助、成果申報、學術交流和培訓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用人單位應在實驗設備、科技資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1、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從事科研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實驗室,配備工作用車1輛,配備工作助手1至2名,每年資助資料費8萬元。由同級財政和用人單位按1?1的承擔比例,根據其項目進度分期分批資助總共不少於50萬元的科研經費(到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同級財政全額負擔,下同)。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進入國家 “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的人選,享受國務院特殊津 貼的專家,博士生導師從事科研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實驗室,配備工作助手1名,每年資助資料費6萬元。由同級財政和用人單位按1?1的承擔比例,根據其項目進度分期分批資助總共不少於30萬元的科研經費。
3、博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從事科研工作的,根據其科研項目和課題的情況,由同級財政和用人單位按1:1的承擔比例,根據其項目進度分期分批資助共5至10萬元的科研經費。
4、獲得碩士學位並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以及我市急需緊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有科研項目和課題的,可視情況,由同級財政和用人單位按1?1的承擔比例資助共2至6萬元的科研經費。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在築工作期間,按以下標準發給生活津貼: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月1萬元。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進入國家“ 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的人選,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博士生導師,每月2000元。
3、博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月1000元。
4、獲得碩士學位並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每月500元。
以上津貼,在黨政機關或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同級財政按標準發放;在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同級財政和用人單位按財政撥款比例按標準發放;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實行住房補貼,具體辦法按《貴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暫行辦法》執行。同時,市政府提供適當房源作為周轉房,由用人單位承租給引進的暫無住房的高層次人才使用。
第十四條 高層次人才攜帶技術、項目、專利在我市投產或研製開發新產品、推廣套用新成果產生經濟效益的,由受益單位從稅後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給予獎勵。
1、每年為單位實現稅後利潤200萬元至400萬元(工業項目)或100萬元至200萬元(農業項目)的,由受益單位從稅後利潤中按10%的比例提取獎金給予獎勵。
2、每年為單位實現稅後利潤401萬元至600萬元(工業項目)或201萬元至400萬元(農業項目)的,由受益單位從稅後利潤中按9%的比例提取獎金給予獎勵。
3、每年為單位實現稅後利潤601萬元至800萬元(工業項目)或401萬元至600萬元(農業項目)的,由受益單位從稅後利潤中按8%的比例提取獎金給予獎勵;
4、每年為單位實現稅後利潤801萬元以上(工業項目)或601萬元以上(農業項目)的,由受益單位從稅後利潤中按7%的比例提取獎金給予獎勵。
上述獎勵,屬於個人完成的獎勵個人,屬於集體完成的由受益單位按貢獻大小予以分配,主要研究人員的獎金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第十五條 高層次人才來築領辦企業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由受益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六條 高層次人才在我市以外的地區承擔我市的經過評估符合條件的科研課題,由項目委託方撥給部分經費。成果套用後所獲得的利潤,按科研經費(包括人才、技術等)投入比例分成;屬專利的,按雙方協定共享專利;屬非專利的,3年內由受益單位每年按20%的比例從其稅後利潤中提取獎金獎勵本人。
第十七條 市直機關或市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工作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其所需資助經費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市人才工作協調辦公室審核,報市人才協調小組審批。
第十八條 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要有計畫地組織高層次人才分期分批進行體檢或療養。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採取措施,做好對高層次人才的管理、服務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切實防止和糾正閒置、浪費人才的現象。
第二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有關政策規定,嚴格把關,杜絕引進人才中的弄虛作假現象,確保引進人才的質量。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貴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若干意見》(築黨發〔2004〕8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各類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穩定工作,促進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對象
引進到我市工作,且在貴陽市無住房的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對象為: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進入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 ”一、二層次的人選,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博士生導師。
3、博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4、獲得碩士學位並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以及 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
二、補貼標準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提供住房補貼60萬元。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進入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的人選,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博士生導師:提供住房補貼25萬元。
3、博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提供住房補貼15萬元。
4、獲得碩士學位並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提供住房補貼8萬元。
三、資金來源和管理
1、市直黨政機關、市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住房補貼,經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批後,由市財政按規定的標準據實核撥至用人單位;市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住房補貼,經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批後,由市財政和用人單位按財政撥款比例共同承擔。
2、各區(市、縣)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住房補貼,由各區(市、縣)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企業參照本辦法按各自開支渠道給予補貼。
3、住房補貼一般不以貨幣形式補貼個人,且僅限於補貼對象在築購房,不得挪作他用。
四、住房補貼的申報與管理
1、經市人才協調工作小組審批後同意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住房補貼,由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申報,經市人事局、市房改辦共同審核後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批,審批合格後由市財政局將住房補貼款撥付給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應協助住房補貼對象購房或租房,由市房改辦協助住房補貼對象完善相關購房手續,由市人事局與住房補貼對象簽訂住房購買契約,並代管房產證。住房補貼對象在我市服務滿8年後,房產證發還給本人,該住房屬其個人所有。以柔性流動方式引進和到我市進行短期服務的補貼對象租房的,由用人單位按其服務時間為其租房或按月發放租房補貼,租金或租房補貼由用人單位承擔。
3、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服務期限未到而本人要求調離我市、不假外出(含“三不要”出走)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歸及違反住房管理契約規定的,由市房改辦和用人單位協助市人事局按契約規定追回全部住房補貼款,並交市財政。
五、附則
1、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本辦法中的有關條款對已享受過我市住房優惠政策的高層次人才不再適用。
3、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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