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使用燃氣鍋爐的規定

《貴陽市使用燃氣鍋爐的規定》在1997.07.21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使用燃氣鍋爐的規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7.21
  • 實施時間:1997.07.28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燃氣鍋爐,主要是指以煤氣為燃料的鍋爐(包括採暖、製冷設施,下同)。
第三條 我市城市煤氣管道通達區域內的鍋爐必須使用煤氣。
新建鍋爐一律使用煤氣。原燃煤鍋爐應有計畫地進行改造,由勞動、環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 貴陽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燃氣鍋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保、燃氣、消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做好使用燃氣鍋爐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使用燃氣鍋爐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到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二)持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氣計畫;
(三)在上述兩主管部門辦妥手續後,再到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鍋爐安裝或改造手續。
第六條 燃氣鍋爐及其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並嚴格實施管理。
第七條 燃氣鍋爐安裝或改造竣工,必須經勞動、環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併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證》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 使用燃氣鍋爐必須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年檢。
第九條 燃氣鍋爐的司爐工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條 使用燃氣鍋爐的用戶,必須按期繳納煤氣費用,由煤氣公司保證供氣。
第十一條 1998年10月31日前,新建、改建使用煤氣的鍋爐及已使用煤氣的鍋爐,每立方米用氣按0.70元的優惠價收費。1998年10月31日後新建、改建使用煤氣的鍋爐,每立方米用氣按現行價格收費。
第十二條 使用燃氣鍋爐的用戶,經環保部門審查合格,免交煙塵、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費。
從本規定發布之日起,新建、改建燃氣鍋爐的用戶,免交鍋爐的煤氣集資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分別由勞動、環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貴陽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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