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誠信建設促進會

貴州誠信建設促進會

貴州誠信建設促進會於2006年12月27日在貴陽正式成立,已擁有團體會員二百多家,個人會員四百餘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誠信建設促進會
  • 外文名:GuizhouAssociationforthePromotionofCreditConstruction
  • 成立 :2006年12月27日
  • 縮寫:GZAPCC
  • 本會宗旨:倡導誠信、促進發展
發展歷史,理事成員,成績展現,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誠信是企業發展的基石。誠信建設更是每個公民和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的重大戰略決策。“誠信友愛”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內容,“誠信”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胡錦濤總書記談到“八榮八恥”時強調“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的榮辱觀。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時強調“深入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推進社會信用制度建設。”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貴州省委、省政府已明確提出:增強誠信意識,打造“誠信貴州”。因此,建立我省的誠信檔案和誠信機制迫在眉睫!在這樣的社會浪潮下,貴州省誠信建設促進會於2006年12月27日在貴陽正式成立。

理事成員

貴州省誠信建設促進會是由貴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銀監會監管局、貴州日報社、貴州大學、貴州師範大學、貴州電視台等相關廳(局)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相關負責人和專家學者共同發起,由中共貴州省委常委、貴州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王曉東,中共貴州省委常委、中共貴州省委宣傳部部長諶貽琴,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肖永安,貴州省政協常務副主席吳嘉甫任顧問,省老領導龍志毅、李金順、楊光林、程天賦任名譽會長,貴州省政協原副主席李元棟任會長,貴州省人民政府原秘書長、省長助理張佩良任執行會長。

成績展現

為了落實黨中央的檔案精神和貴州省良、省政府提出大力建設“信用貴州”的決定,我會相繼組織了一系列的大型活動。如:首屆誠信貴州論壇暨萬人宣誓簽名活動,第二屆中國信用管理和社團建設研討會,“國酒茅台杯”貴州首屆誠信知識競賽活動,“誠信建設與科學發展”研討會,“中天誠投杯”第二屆誠信貴州論壇,誠信政府建設的對策研究課題調研等,並成功出版發行了《誠信建設讀本》一書。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貴州省誠信建設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GuizhouAssociationforthePromotionofCreditConstruction。縮寫GZAP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全省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組織和個人自願發起組建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方針,加強誠信教育,完善誠信機制,推廣誠信經驗,倡導和弘揚誠實守信、操守為重的行為準則,使人民民眾切實感受到全社會加強誠信建設的新風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政府的政策精神;加強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為本的市場行為和服務理念;加強誠信自律和監督,推行信用信息制度;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規範、自我完善,會員權利平等、資源共享,為塑造"誠信貴州"的優良形象和促進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第五條 本會工作任務:推進和完善社會信用制度建設,推動行業誠信自律;開展信用等級評價與研究,建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培訓信用行業從業人員;提供信用信息諮詢及其配套服務,促進全省誠信建設健康有序的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作應有的貢獻。
第六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貴州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貴州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貴州省貴陽市梭石巷19號省社會科學院老樓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及人才培訓、調研、評價、諮詢服務等。
(一) 開展誠信理論研究與探討。承辦誠信建設宣傳刊物,舉辦社會誠信論壇。組織和參加有關誠信建設和信用建設方面的學術活動。
(二) 開展誠信宣傳和輿論監督。對社會誠信開展宣傳活動,宣傳國家信用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表彰誠實守信的單位與個人,披露、批評誠信缺失行為。
(三) 開展誠信社會評價。對社會上各行各業信用道德行為進行調查、評價和發布。促進守信激勵機制與失信懲戒機制的建立。
(四) 開展誠信人才培訓與教育。
(五) 參與社會誠信維權活動,依法維護守信者以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 協助開展誠信建設和信用建設的工作。建立誠信網站,採集、加工、發布、披露誠信及信用方面的相關信息。
(七) 組織開展信用評價中介機構、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企業合作與發展的學術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八) 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規、信用管理、國際合作等信息諮詢服務;
(九) 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及有關職能機構的委託,發布專業信息、提供信用證明、制定信用標準及規範;
(十)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及有關行業發展的其它服務活動。
(十一) 舉辦以誠信為主題的各種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本團體的單位會員,為以下各類企事業社會經濟組織:
1.依法登記註冊,具備法人資格、信用優良的各種所有制企事業單位;
2.信用評價機構及其他信用服務機構、法律服務、金融機構、資產評估、會計、審計、公證鑑定、創業輔導等各類社會化中介組織;
3.與信用體系相關的各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
(二)個人會員為:
熱衷於誠信事業和誠信學術研究的理論及實際工作者,或獲得過相關誠信榮譽記錄的自然人。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 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和貴州誠信網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三)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 各類企事業單位依法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法定代表人誠實守信,依法經營,連續二年無違背誠信原則的經濟、民事糾紛;
(五) 社會性服務組織,應具有良好的行業影響力和社會公眾形象,誠信意識強,連續二年無違背誠信原則的經濟、民事糾紛;
(六) 科研、教學和社團組織在其本行業、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或業務影響;
(七) 在誠信領域有較深厚的理論基礎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促進會理事會討論審核;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或授牌。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推介及提供的信息、資料、培訓和諮詢方面服務的優先權;
(四) 向本會諮詢信用及相關業務的有關情況;
(五) 向本會反映、舉報與信用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六) 通過貴州誠信網發布信用信息和自我誠信形象宣傳;
(七) 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其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並保守本會秘密;
(六) 向本會和貴州誠信網提供信用信息,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會員申請入會須按規定辦理手續,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和收回牌匾。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具體辦理會員入會及退會手續。
第十五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不遵守本會章程或有違法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如破產,視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如被另一方企業兼併,被兼併方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另一方可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一) 理事會提議;
(二) 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提議。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決定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事任免;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入會、退會、除名等事項;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指導、實施行業自律和誠信監督,聯合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對失信行為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含個人)進行曝光與處罰;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和組織各項活動;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人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內學有所長,或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連選連任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受委託項目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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