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的優惠政策規定

《貴州省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的優惠政策規定》在1991.07.02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的優惠政策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7.02
  • 實施時間:1991.07.02
為了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來我省投資,加強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促進貴州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對外商投資的優惠
(一)稅收
1、外商投資興辦獨資經營、合資經營和合作經營的生產性企業(除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項目外),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興辦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1項規定減、免稅期滿後,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還可以在以後10年內繼續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按1、2項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出口創匯高的,報經有關部門核准,還可給予更多的優惠。
4、外商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按1、2項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外商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在我省再投資興辦、擴建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核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的40%;如將其分得利潤在我省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核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6、外商投資興辦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7年。投資於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訊和農業等開發性項目,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在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興辦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10年。
7、外商投資企業自建的房屋或購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購置月份起,免徵房產稅1至3年。
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稅1至3年。
(二)外匯管理和資金籌集
1、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其性能、質量達到替代進口產品要求的,鼓勵優先採用,進口審批部門應限制進口此類產品。外商投資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替代進口產品時,允許收取外匯,金額留成。
2、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內不能生產、而我省需要進口的產品訂貨,經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分局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外匯結算。
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平衡發生困難時,在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下,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可以互相調劑外匯餘缺;也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由主管部門的自有外匯調劑解決或進入外匯市場進行調劑。
4、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平衡存在暫時困難,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申請用人民幣購買國內產品(國家規定統一經營的商品除外)出口,所獲外匯全部歸企業所有,以解決本企業的外匯收支平衡。
5、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借貸短期周轉資金和其它必需的借貸資金,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優先給予貸款。
6、中國銀行貴陽分行、中國人民銀行貴州省分行及其指定的其他銀行,可以對外商投資企業開辦現匯抵押業務,貸放人民幣資金。抵押貸款可用於流動資金,也可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經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分局備案,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直接向外國或港澳地區的銀行或企業借入外匯資金。
(三)場地使用費
外商在我省投資興辦企業,優先提供所需的場地,並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1、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免繳場地使用費5年。免繳期滿後,按每年每平方米2至3元計收。
2、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依照前項規定免繳場地使用費期滿後,按每年每平方米1至2元計收。
3、在我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興辦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免繳場地使用費。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在免繳期滿後,確實無法繳納場地使用費的,經申請批准,可緩繳或減免場地使用費。
(四)生產經營
1、對外商投資企業,優先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優先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資源、能源、建築材料、生產原材料、通訊設施、專業人才和勞動力,優先安排施工、運輸和交通設施;按歸口渠道,以國營企業享受的同等價格,供應所需的物資。
2、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生產的產品,外銷確有困難的,我省可以照顧安排一定比例內銷。
3、依法維護和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其他正當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經過批准的契約、章程和協定,進行合法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任何部門不得干涉;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主制定生產經營計畫,收支預算;自行確定利潤分配、出口產品銷售價格;自主設定機構、人員編制、聘用或辭退員工;自行確定企業工資標準、形式和獎勵、福利、津貼等制度。
4、外商獲得的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經稅務機關確認,可以依法匯往境外。
5、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的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由企業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也可以從中方合營者推薦的人員中選聘。在本地區招聘職工不能滿足需要時,可以跨地區招聘。
6、對在我省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外,一律不再攤派任何費用。
(五)海關和入出境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其產品出口契約,需要進口(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的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報請審批,免領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實行監管,憑企業契約或者進出口契約驗放。
2、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進口設備、物資,其中國家限制進口商品憑批准契約直接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一般設備和物資,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批准契約和進口單證查驗放行。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批准的合營契約規定的經營範圍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該合作契約項目範圍內,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其中,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列入本企業年度計畫的可半年申領一次);非限制進口商品,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4、外商投資者及其從我國境外聘請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經常進出我國國境的,可申請辦理一年多次出入境證件。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需要到我國境外洽談貿易或考察,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二、對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投資的優惠
(一)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來我省投資興辦企業,享受外商投資的優惠待遇。
(二)華僑、港澳和台灣投資者在我省境內的投資、購置的資產、工業產權、投資所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並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三)國家對華僑、港澳和台灣投資者的投資和其他資產不實行國有化。
國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實行徵收時,依照法律程式進行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四)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10年。投資於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訊和農業等開發性項目,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在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興辦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15年。
(五)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自建的房屋或購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購置月份起,免徵房產稅8年。
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稅8年。
(六)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進口用於生產出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繳進口關稅、工商統一稅,免領進口許可證;對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本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生產用車輛和辦公設備,以及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個人在企業工作期間運進自用的、合理數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繳進口關稅、工商統一稅,免領進口許可證。
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繳出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七)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向境內的金融機構借款,並可以本企業資產和權益抵押、擔保。
(八)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在我省投資可以委託境內的親友為其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
(九)利用親友關係,為我省引進華僑、港澳或台灣同胞投資,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個人,經有關部門確認,在項目契約批准並通過驗資後,由我省合資、合作方給予適當獎勵。
(十)華僑、港澳和台灣投資者可以在投資的企業中安排適當數量的親屬就業。在合資經營和合作經營企業中安排的人數,由合資或合作雙方商定。其安排就業的親屬戶口在農村的,可轉為企業所在地的城鎮戶口。其標準為:投資額在10萬至30萬美元的,可批准3人以內;投資額在31萬美元以上的,可批准5人以內。
三、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來我省投資興辦企業,除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外,還可進行單項洽談,商定更加具體的優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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