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電梯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電梯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9月27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貴州省電梯條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19第14號)
《貴州省電梯條例》已於2019年9月27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9月27日

條例全文

貴州省電梯條例
(2019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三章 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四章 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 住宅電梯特別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以及住宅電梯多元共治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梯管理堅持安全第一、為民服務、依法監管、多元共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電梯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的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使用和維護保養過程中的問題。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提高電梯服務、管理水平,推進電梯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安全追溯體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統籌協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對電梯配置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指導承擔電梯使用管理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加強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基礎電信營運企業加強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應急、保險監管等部門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保電梯責任保險。
第八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宣傳等活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電梯違法行為。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十條 建築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標準的要求,設計電梯的數量、參數,設定井道和轎廂移動通信設施裝設空間,保證電梯選型、配置、通信裝置與建築結構、使用要求相適應,並綜合考慮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功能需求。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電梯選型和配置的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及電梯工程設計檔案和契約約定的要求選型配置和購置電梯,為電梯轎廂通信網路建設預留所需管孔、設施裝設空間。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安裝電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和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供電系統未設定雙迴路供電的,應當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新建住宅安裝電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和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安裝電梯視頻運行監控系統,視頻信息至少保存30日,視頻信息內容的使用和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電梯生產單位不得通過設定密碼等技術屏障影響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並進行考核,保證電梯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電梯安全知識和作業技能。
第十五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所製造電梯的配件供應,對其製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並為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提供以下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指導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二)提供應急的電梯零部件及相應技術支持;
(三)提供電梯管理、應急處置等知識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電梯及其零部件的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電梯整機質量保證期從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在質量保證期內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提供免費維護保養,對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出現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召回;電梯製造單位未實施召回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召回。
電梯出廠時,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並在電梯顯著位置設定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一)設計檔案(含電氣原理圖或者液壓系統圖);
(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三)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說明;
(四)電梯部件明細表;
(五)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檔案;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技術資料和檔案。
第十七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其安裝、改造、修理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原電梯製造單位不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移裝、改造、修理。
接受委託負責移裝、改造或者修理的單位對其移裝、改造或者修理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接受委託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還應當加貼電梯改造銘牌,註明改造後電梯型號參數、設備編號及改造單位名稱,並按照製造要求出具相關技術檔案。
接受委託負責移裝、改造或者修理的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第十八條 電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移裝:
(一)整機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
(二)技術資料不齊全的;
(三)經檢驗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以下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一)電梯出廠資料和安裝技術資料;
(二)電梯自檢報告;
(三)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報告;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資料。
電梯交付使用前,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電梯。
第二十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銷售的電梯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未經許可製造的;
(二)無型式試驗證書的;
(三)整機及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四)無出廠資料或者出廠資料不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
第三章 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電梯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其中,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共有人還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責任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實施電梯管理的,該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契約未約定或者未簽訂契約的,實際實施物業服務或者其他管理電梯的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含有電梯的房屋及相關場所的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房屋及相關場所的使用權的,應當在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房屋及相關場所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的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新安裝的電梯未移交給所有權人或者未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無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處於安全和適宜運行的狀態,並且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本單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資質的,可以對本單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本單位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資質的,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本單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簽訂維護保養契約,並對維護保養活動進行監督;
(二)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設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和安全管理員,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乘客安全守則、警示標誌、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誌和應急救援標識;
(四)設定電梯應急救援電話,保證電梯運行期間專人值守,電梯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和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緊急停止按鈕必須保持有效可靠;
(五)向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申請轎廂移動通信信號覆蓋,無償為電梯移動通信網路建設和檢修提供便利條件,配合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裝設移動通信設施;
(六)在人員密集使用電梯時採取有效疏導和監控措施;
(七)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對公眾聚集場所電梯,每年至少與維護保養單位協同進行1次應急演練;
(八)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
(九)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並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
(十)接受並配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和電梯製造單位的跟蹤調查;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電梯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的申請,及時裝設通信設施,確保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全覆蓋。電梯未設定雙迴路供電系統,也未配置備用電源或者未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的,應當保證停電後至少30分鐘信號暢通。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經檢驗檢測或者安全評估確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緊急情況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改造、修理。電梯無改造、修理價值的,應當及時報廢並更新。
第二十六條 使用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閱讀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注意警示標誌,文明乘梯,不做危及電梯運行安全的行為;
(二)不得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不得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五)遇有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六)被困電梯時,被困人員應當通過轎廂內緊急報警裝置或者救援電話呼叫救援,並服從有關工作人員指揮,不得採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七)不得乘坐超過額定載重的電梯;
(八)不得超過額定載重運送貨物;
(九)不得在電梯轎廂內吸菸;
(十)不得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戲打鬧、滯留;
(十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不能控制自身行為的人乘梯,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護;
(十二)不得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誌、標識;
(十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定專人承擔下列工作:
(一)宣傳安全乘梯知識、倡導文明乘梯行為;
(二)引導乘客有序乘梯;
(三)幫扶老、幼、孕、弱、殘人員安全乘梯;
(四)勸阻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五)保持電梯清潔;
(六)及時處置突發情況。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用於公共服務的電梯長期開通運行。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裝修電梯轎廂不得使電梯平衡係數超出標準許可範圍和電梯製造單位的技術要求,不得改變轎廂、轎門、層門的結構和電梯性能參數,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前款規定轎廂裝修後的電梯應當經電梯製造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檢測,符合相關標準及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繼續使用。檢測記錄應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反饋電梯檢驗檢測機構。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每台電梯分別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使用登記資料;
(二)電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檔案;
(三)安裝、改造、修理的有關資料和報告;
(四)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五)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六)電梯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七)電梯轎廂裝修檢測記錄。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安全技術檔案應當隨電梯移交。
第三十一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安全評估意見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發生事故導致電梯部件損壞的;
(二)電梯故障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四)電梯使用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認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公布安全評估結論。
第三十二條 電梯發生事故時,使用單位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事故調查。
第三十三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依法取得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電梯參數應當在其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的範圍內。
承擔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及製造單位提出的維護保養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不得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不得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維護保養。
第三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與電梯使用單位終止電梯維護保養契約後,應當將所保管的電梯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並不得設定障礙妨礙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第三十五條 電梯變更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新契約生效後30日內告知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更換特種設備使用標誌。
第三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不低於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及製造單位提出的維護保養要求的維護保養方案,通過電子文檔等形式建立維護保養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
(二)嚴格按照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加強質量管理,監督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周期、項目和作業要求實施電梯維護保養,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並經電梯使用單位確認;
(三)進行現場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時,持證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落實現場安全保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四)針對不同類型電梯制定相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裝備,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1次應急救援演練;
(五)在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定期檢驗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完成自行檢查;
(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電梯使用單位並提出處理建議,明示整改項目;
(七)設立固定電話作為應急救援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應急救援電話暢通;
(八)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後,主城區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主城區以外區域一般不超過1小時;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且不能當場排除的故障,按規定應當停止使用的,立即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設定警示標誌。
第三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和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4年。
鼓勵職業院校根據市場需求,培養電梯維護保養專業人才。
第四章 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應當由依法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自行檢測可以由符合條件的維保單位或者經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實施電梯檢驗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製、監銷電梯,或者推薦維護保養單位。
第四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並立即書面向電梯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一)未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修理的;
(二)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第四十二條 實施電梯安裝、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履行告知後、開始施工前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電梯施工單位、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對提供的申請檢驗資料和相關見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收到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出的檢驗要求時,對不符合檢驗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未書面告知的,視為符合檢驗條件。
第四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定期檢驗要求之日起10日內安排檢驗,在檢驗工作完成後10日內出具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四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並立即書面向電梯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15年的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增加檢查頻次。
第四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建立對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的質量信譽考核和失信企業懲戒制度,強化信用管理,按規定及時上傳、公布不良行為記錄。在進行電梯招標時,招標人應當將電梯相關企業的質量安全誠信情況納入招標檔案。
第四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應急、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和通信管理等部門,建立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完善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機制。
第五章 住宅電梯特別規定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主體、社會共同參與的住宅電梯多元共治機制。
第五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電梯管理的統籌協調,搭建住宅電梯多元共治網路平台,建立由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義務監督員組成的住宅電梯管理格線,將電梯監管責任明確到人、覆蓋到所有電梯,並將監管人員信息和投訴電話在電梯轎廂內公示。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住宅電梯管理部門聯動機制,對涉及電梯的投訴、舉報,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統一受理,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五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電梯隱患排查及綜合整治,督促各級管理格線履行職責,組織開展電梯協管員和義務監督員的培訓。
第五十二條 新建4層以上商品房、保障房等住宅應當安裝電梯。新建12層以上住宅每單元設定電梯不得少於2台,其中應當設定1台能使用醫用擔架車的電梯。
第五十三條 房屋銷售單位應當將電梯的品牌、數量、額定速度、額定載重量等配置信息向購房者公示,並寫入購房契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住宅電梯管理工作;及時上報住宅電梯安全隱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住宅電梯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協調、解決住宅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配備電梯協管員。
電梯協管員負責組織指導電梯的日常巡查,宣傳電梯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住宅電梯無使用單位的,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落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未落實期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代管。
第五十五條 住宅電梯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住宅電梯管理工作,參與隱患協調處理和協助救援,配備電梯協管員。
電梯協管員負責電梯日常巡查,發現隱患及時上報。
第五十六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將電梯檢驗檢測、改造修理、維護保養、運行管理等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二)電梯出現不能及時整改消除的安全隱患或者異常情況,按規定需要停止使用電梯時,及時向業主公告;
(三)退出電梯使用管理前應當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指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電梯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對使用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防護措施,並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五)在電梯轎廂內張貼、播放商業廣告應當徵得業主同意並保證轎廂安全。
第五十七條 業主應當支持電梯使用單位管理工作,發現電梯安全隱患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
鼓勵業主擔任電梯義務監督員,代表業主反映問題,監督電梯管理及維護保養,宣傳電梯安全知識。
第五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電梯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電梯使用單位,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契約;
(二)維護業主權益,及時了解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電梯使用單位履行電梯管理職責;
(三)組織電梯改造、修理、更新和加裝等費用的籌集,並對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法律、法規以及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電梯管理職責。
第五十九條 住宅電梯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確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代管的,由電梯使用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代表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書面申請緊急撥付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同意後立即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同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情況向業主進行公示。
(二)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已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電梯使用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審核,經審核同意後立即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情況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向業主進行公示。
未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住宅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費用由電梯所在建築物的業主協商承擔。
第六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物業管理、無維護保養、無維修資金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住宅電梯的管理和統籌協調,落實整改責任和資金安排,消除事故隱患和風險,促進多元共治。
第六十一條 老舊住宅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組織協調,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六十二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政府主導、保障安全的原則。
單元(棟)1/2以上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相關業主應當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並給予資金補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受理視窗,實行一窗受理,集成辦理。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以通過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等多渠道籌措資金。
第六十三條 老舊住宅電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電梯生產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電梯改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加貼電梯改造銘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移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安裝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
第七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項規定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第七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按要求移交電梯技術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設定障礙妨礙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第七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
本條例所稱住宅電梯,是指供居民住宅樓使用的電梯。
本條例所稱業主,即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本條例所稱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後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加強電梯管理,事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事關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常委會諮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建議;在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帶領下分別到雲岩區人民政府、銀海元隆廣場和花果園社區等地調研,與有關管理部門、業主、電梯製造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交流座談。法工委還赴福泉市、玉屏自治縣等基層立法聯繫點對電梯管理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普遍反映,住宅電梯管理主體責任缺失、民眾投訴渠道不暢、住宅電梯專項維修資金提取使用難、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缺乏規定以及電梯檢驗檢測社會化等問題。我省現有住宅電梯60301部,占全省電梯總量59.5%,管理難尤為突出,有關單位和業主建議對住宅電梯進行專章規範,推動政府、社會共管共治。2019年5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1.《條例草案》名稱修改為“貴州省電梯管理條例”;第四章和第五章合併作為第四章,章名修改為“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增加一章作為第五章,章名為“住宅電梯共管共治”;《條例草案》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統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統一修改為“電梯使用單位”。
2.刪除第二條第二款。
3.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內容為:“電梯管理堅持安全第一、為民服務、依法監管、共管共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4.原第四條第一款與原第七條合併作為第五條第一款,並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提高電梯服務、管理水平,推進電梯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安全追溯體系。”增加三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八款,第二款內容為:“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制定電梯選型和配置的地方標準。”第三款內容為:“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範和標準加強電梯選型和配置的審核監督,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通過規劃評審。”第八款內容為:“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電梯管理工作經費預算,保障各項經費開支。”
5.原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並修改為:“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投保電梯責任保險。”
6.刪除第九條第三款。
7.原第二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並修改為:“老舊住宅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組織協調,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並給予資金補助,簡化審批程式。
“老舊住宅電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8.原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除第一款中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和義務,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電梯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其中,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共有人還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責任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實施電梯管理的,該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契約未約定或者未簽訂契約的,實際實施電梯管理的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9.原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刪除“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
10.原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並修改為:“住宅電梯使用單位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將電梯檢驗檢測、改造修理、維護保養、運行管理等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二)電梯出現不能及時整改消除的安全隱患或者異常情況,按規定需要停止使用電梯時,及時向業主公告;
“(三)退出電梯使用管理前應當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指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電梯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對使用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防護措施,並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五)在電梯轎廂內張貼、播放商業廣告應當保證轎廂安全並符合有關規定,廣告的收益專門用於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以及電梯責任保險,並及時向業主公示。”
11.原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並修改為:“電梯未設定雙迴路供電,也未配置備用電源或者未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的,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的申請,及時裝設通信設施,確保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全覆蓋,且停電後,仍能保證至少30分鐘信號暢通。”
12.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調整作為第五十七條,刪除“應當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出具核實意見”。
13.原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內容為“保持電梯清潔”。
14.原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除第一款。
15.原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鼓勵職業院校根據市場需求,培養電梯維護保養專業人才。”
16.原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應當由依法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自行檢測可以由符合條件的維保單位或者經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刪除第二款。
17.刪除原第四十七條、原第四十八條、原第五十二條。
18.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內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多部門協同、企業主體、社會共同參與的住宅電梯共管共治機制。”
19.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內容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電梯管理的統籌協調,搭建住宅電梯共管共治網路平台,建立由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義務監督員組成的住宅電梯管理格線,將電梯監管責任明確到人、覆蓋到每一部電梯,並將監管人員信息和投訴電話在電梯轎廂內公示。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住宅電梯管理部門聯動機制,對涉及電梯的投訴、舉報,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統一受理,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通知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並告知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20.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內容為:“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強電梯隱患排查及綜合整治,督促各級管理格線履行職責,組織開展電梯協管員和義務監督員的培訓。”
21.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內容為:“房屋銷售單位應當將電梯的品牌、數量、額定速度、額定載重量等配置信息向購房者公示,並寫入購房契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22.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內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住宅電梯管理工作;及時上報住宅電梯安全隱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住宅電梯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協調、解決住宅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配備電梯協管員。
“電梯協管員負責組織指導電梯的日常巡查,宣傳電梯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住宅電梯無使用單位的,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落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未落實期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代管。”
23.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內容為:“住宅電梯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住宅電梯管理工作,參與隱患協調處理和協助救援,配備電梯協管員。
“電梯協管員負責電梯日常巡查,發現隱患及時上報。”
24.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內容為:“業主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支持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在發現住宅電梯安全隱患時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
“鼓勵業主擔任電梯義務監督員,代表業主反映問題,監督電梯管理及維護保養,宣傳電梯安全知識。”
25.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內容為:“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落實電梯使用單位,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契約;
“(二)維護業主權益,及時了解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電梯使用單位履行電梯管理職責;
“(三)督促業主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
“(四)組織和監督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更新和加裝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
“(五)法律、法規以及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6.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內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物業管理、無維護保養、無維修資金的住宅電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住宅電梯的管理和統籌協調,落實整改責任,設立引導資金,消除事故隱患和風險,促進共管共治。”
27.原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本條例所稱住宅電梯,是指供居民住宅樓使用的電梯。”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並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業主,即房屋的所有權人。”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電梯管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具體修改意見
1.條例名稱修改為“貴州省電梯條例”。
2.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後增加“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3.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內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電梯違法行為。”
4.原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刪除第二款;刪除第三款中的“及時”。
5.刪除原第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6.第十六條第一款最後一句增加“電梯製造單位未實施召回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召回”。
7.第二十五條中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更新、改造、修理”修改為“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改造、修理。電梯無改造、修理價值的,應當及時報廢並更新”。
8.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內容為:“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用於公共服務的電梯長期開通運行。”
9.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電梯發生事故時,使用單位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事故調查。”
10.第三十六條第八項修改為“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後,主城區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主城區以外區域一般不超過1小時”。
11.第四十二條中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使用標誌所標註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修改為“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12.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新建4層以上住宅”修改為“新建4層以上商品房、保障房等住宅”;刪除第二款。
13.第五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內容為“在電梯轎廂內張貼、播放商業廣告應當徵得業主同意並保證轎廂安全”。
14.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應當及時審核”修改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核”。
15.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政府主導、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二款修改為:“單元(棟)1/2以上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相關業主應當配合。”第四款修改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以通過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等多渠道籌措資金。”
16.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老舊住宅電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7.第六十四條中的“第十一條”修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
18.第六十五條中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9.第六十六條修改為:“電梯改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加貼電梯改造銘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移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0.第六十七條中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1.第七十條中的“責令改正,停止使用相關電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刪除第三項。
22.第七十三條調整為第七十一條,並修改為:“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3.原第七十一條改為第七十二條,並修改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按要求移交電梯技術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設定障礙妨礙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4.原第七十二條改為第七十三條,將“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5.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0年1月1日”。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本次會議分組審議中,有委員提出,《貴州省電梯管理條例(草案)》主要調整的應該是電梯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問題,第二章有關生產和經營的內容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調整,建議刪除第二章的內容。經認真研究,認為:第二章的章名雖然叫“生產與經營”,但規範的主要內容並不是生產或者銷售單位如何去組織生產或者如何行銷,而是明確電梯的生產單位或者銷售單位如何為後續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履行後續責任或者提供後續服務,如第十三條規定:“電梯生產單位不得通過設定密碼等技術屏障影響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這是在調研時電梯使用單位提出的,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生產單位通過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運行使用和維護保養。
電梯是八大類特種設備中與使用者生命安全直接相關的較為複雜的機電一體化設備,它的使用安全和有效管理與生產銷售單位應當承擔的後續責任及後續服務緊密相關,如果去掉這部分內容,單獨規範電梯使用管理,而不涉及生產銷售單位的技術支持與後續責任,則後期的使用管理無法有效保障,整個條例的內容也顯得不完整,結構不嚴密。因此,對電梯的生產和經營單位的後續責任和後續服務作一定的規定確有必要。目前出台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廣西、福建、重慶、青島等兄弟省區市的有關條例、辦法對電梯生產經營的後續責任和提供的後續服務要求也作了規範。條例名稱修改為“貴州省電梯條例”後,建議保留第二章的內容,以涵蓋《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的全部內容,對我省電梯使用管理中的有關問題作較為全面的規範。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草案表決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交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辦理後,我委徵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會意見,並於10月11日組織召開法規論證會,聽取了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通信管理局等21個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於11月12日召開第九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電梯質量安全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穩定。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步伐加快,我省電梯保有量高速增長,電梯安全管理成為重要的民生問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2016年,我省頒布實施了《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做好我省電梯安全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省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電梯使用量快速增長、老舊電梯逐年增多,因電梯安全管理產生的矛盾和糾紛越來越多。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結合新形勢的發展需要對《辦法》進行充實完善、細化操作,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也很迫切。《條例(草案)》基礎較好,充分考慮了國家對電梯安全管理的改革舉措和任務要求,針對性比較強,符合我省實際,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具體修改意見
1.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內容為“電梯安全管理堅持為民服務、依法監管、改革創新、多元共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以後條文序號順調。
2.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中刪除“本行政區域內”幾字。
3.第四條第一款中刪除“本行政區域內”幾字;第二款中“承擔電梯使用管理”後增加“責任”二字。
4.將第六條調整到第七條之後,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5.第九條第一款中“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的要求”改為“有關規定、規範、標準的要求”;第二款改為“建築物的電梯數量、參數、位置、功能需求以及救援通道等設定不符合有關規定、規範、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辦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6.第十六條中“電梯整機質保期”後增加“從交付使用之日起”幾字,“在質量保證期內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後增加“相應資質”幾字。
7.第二十條中“業主自願、政府引導、保障安全”改為“政府引導、業主自主、統籌兼顧、保障安全”,並刪除“既有住宅不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可加裝電梯”。
8.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實施電梯使用管理的,該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契約未約定或者未簽訂契約的,實際實施電梯使用管理的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第二款中“未明確”改為“無”。
9.第二十六條中“且停電時,仍能保證信號暢通”改為“且停電後,至少30分鐘內仍能保證信號暢通”。
10.第三十五條中“許可的範圍內”改為“資質覆蓋的範圍內”。
11.第三十六條,刪除第一款。
12.第六十三條中“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改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建議對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條例》共七章七十七條,分別對生產與經營、使用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住宅電梯特別規定以及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根據《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以及住宅電梯多元共治等活動,適用本條例,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條例》還對住宅電梯進行了特別規定,新建4層以上商品房、保障房等住宅應當安裝電梯。新建12層以上住宅單元設定電梯不得少於2台,其中應當設定1台能使用醫用擔架車的電梯。房屋銷售單位應當將電梯的品牌、數量、額定速度、額定載重量等配置信息向購房者公示,並寫入購房契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條例》還規定,不得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誌、標識。違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並實施不低於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及製造單位提出的維護保養要求的維護保養方案,通過電子文檔等形式建立維護保養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進行現場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時,持證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少於2人。
此外,《條例》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應急、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和通信管理等部門,建立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完善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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