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財政收支審計試行辦法

為了做好地方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財政收支審計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5]81號
  • 發布日期:1995-09-21
【生效日期】1995-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財政收支審計試行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1995〕81號1995年9月21日)
《貴州省財政收支審計試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財政收支審計試行辦法
為了做好地方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條地方財政收支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反映預算執行的真實情況,維護財政預算的法律嚴肅性,促進各單位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經濟健康發展。
第三條對地方財政收支審計監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於各級政府對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
(二)有利於加強財政、稅收管理,建立全面的監督約束機制;
(三)有利於實現地方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
第二章 審計任務
第四條根據《審計法》第四、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達預算情況、預算執行中預算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地方本級預算收支的執行情況,預算收入的徵收、減免、退庫、劃解、入庫,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使用,財政收支的管理情況;
(三)本級各部門執行年度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預算收入上交情況;
(四)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執行財政、稅收法規、增收節支,平衡財政收支措施情況;
(五)地方金庫辦理地方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六)財政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本級各部門(含中央屬部門徵收或代征)管理的財政性預算外資金和基金的來源、管理及使用情況。
第六條對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下級政府組織預算執行工作中,依照《預算法》、財政制度、稅收法規的規定,分配使用預備費,撥付補助款,辦理財政收支結算情況;
(二)下級政府年度財政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下級政府各部門管理的財政性預算外資金和基金,以及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來源、管理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審計對象和管轄範圍
第七條財政收支審計的對象是各級政府的財政行為;財政、稅務部門具體管理財政收支的管理行為;以及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參與財政收支有關的財政性行為。按涉及的單位劃分,包括地方預算執行機關,參與組織預算執行機關以及財政性預算外資金、基金管理部門。
第八條地方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範圍:
(一)地方財政部門、地方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等預算執行機關;
(二)地方稅務部門及直屬分支機構;
(三)地方金庫,農業發展銀行等參與組織預算執行機構;
(四)地方本級財政預算外資金、財政有償使用資金、財政性預算外資金和基金管理部門;
(五)下級人民政府;
(六)與財政有預算繳撥款關係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章 審計方式和組織
第九條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實行上級審計監督和同級審計監督相結合的審計監督制度。
上級審計監督(簡稱“上審下”),指審計機關對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進行的審計。
同級審計監督(簡稱“同級審”),指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
第十條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實行統一計畫,劃分責任,分工審計,全面綜合的一體化審計辦法。
第十一條對下級政府的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審計監督,由上一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
第十二條各級審計機關應設定以主要負責人為主的財政審計協調小組,統一協調組織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上級審計機關除做好本級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外,要負責對下級審計機關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
第五章 審計工作程式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實施財政收支審計,應依據《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各級審計機關編制、下達年度財政收支審計項目計畫後,應按《審計項目任務書》的要求,了解、蒐集有關情況和資料,制定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在“上審下”方式下,《審計通知書》主送下級人民政府,抄送當地財政、地稅、金庫、審計等部門;在“同級審”方式下,《審計通知書》主送本級財政、地稅部門、抄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抄送地方金庫等部門。各專業審計職能機構的《審計通知書》,主送被審計單位,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對財政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依據《審計法》審計程式的規定,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報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
第十七條《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下達後,各審計職能機構應及時將財政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和情況進行歸納,綜合編制《財政收支審計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各審計職能機構編報的《財政收支審計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後,撰寫《審計結果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對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
(三)審計查出的本級預算執行及決算調整期中的主要問題;
(四)對其他對與預算執行單位全年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
(五)審計機關對違紀違規問題的糾正、處理意見,以及改進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第十九條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各級審計機關每年應為本級人民政府準備好向本級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由政府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工作報告》除反映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外,還包括下級預算執行情況。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年度對財政收支審計的任務和主要成果;
(二)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全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和評價;
(三)本級財稅部門和各部門以及下級政府組織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
(四)本級和下級政府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情況,以及採取的改進、糾正措施和效果;
(五)加強和改善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同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可以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開展一次預審,以保證審計的時效性;也可以在預算年度結束後,對決算草案進行一次性審計。預審一般於當年10月底以前進行,主要對1-9月份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第二次於次年2月初開始進行,主要對預審後尚未糾正的問題及10-12月份預算執行及決算進行審計。
第六章 審計處理方式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對財政、稅務部門組織實施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中查出的違紀問題,應在向本級政府的《審計結果報告》中提出糾正、處理意見;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同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審計中查出的違紀問題,凡需要修改、調整或撤銷下級政府年度決算的應按《預算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凡無需修改、調整或撤銷下級政府年度決算的,審計機關應依法作出《審計決定》,在決算的次年內糾正處理。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查出的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違紀問題,由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審計決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為了督促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審計執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根據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將審計查處的違反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款項,分別繳入審計機關指定的專門帳戶。由審計機關按照收入預算級次統一上繳各級財政。審計查處下級政府應繳納的有關款項,可商上級財政部門在批覆決算時抵扣、清繳。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在財政收支審計中作出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應報送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七章 許可權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有關規定,應有下列許可權:
有權參加本級政府、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有關經濟主管部門召開的與財政收支工作有關的會議;
有權獲取和查閱各級政府、財政、稅務部門和有關經濟主管部門制發的與財政收支有關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度和會議紀要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被審單位(含延伸單位和被調查單位),依照《審計法》有關規定,應履行下列責任:
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和決算,以及預算執行的報告,應抄送本級審計機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
財政部門編制的財政決算(草案),在呈報政府審定的同時,抄送本級審計機關;
各級政府、財政、稅務部門以及有關經濟主管部門制發的與財政收支有關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等,應及時抄送本級審計機關;
各級政府、財政、稅務部門及有關經濟主管部門召開的與財政收支有關的重要會議,應通知審計機關參加。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財政收支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違者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議;對審計複議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財政收支審計所需經費,由各級審計機關編制經費預算,報經本級政府批准後,財政部門予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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