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港口管理辦法

貴州省港口管理辦法

(1993年12月30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布 1997年12月2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08年7月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8月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港口管理辦法
  • 分類名稱:交通運輸
  • 公布機關:貴州省人民政府
  • 效力狀況:有效
  • 公布日期:2008-08-04
  • 施行日期:2008-10-01
說明,正文,

說明

(1993年12月30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1997年12月2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8年8月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11月1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港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維護港口正常生產秩序,發揮港口的集散樞紐功能,促進水運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省境內從事港口規劃、建設、管理、經營、維護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航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港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航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省港口的名稱以港口所在的縣(市、特區)命名,縣(市、特區)內的碼頭以所在地的地名命名為地名碼頭或者港區。
全省港口分為重要港口和其他港口。重要港口名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其他港口名錄由市(州、地)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重要港口和其他港口的規劃,均應納入港口所在城鎮的總體規劃。
重要港口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港口的規劃由市(州、地)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航務管理機構根據批准的港口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編制港口建設規劃,並按規定報批。
第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港口制度,接受航務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服務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沒有公布的不得收取服務費用,並定期報當地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和航務管理機構備案。
港口經營人必須按規定向航務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航運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違反港口統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設施的,未經依法批准,建設港口(碼頭)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港區水域管理規定,擅自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採掘、爆破等活動的,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沙石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罰。
(三)損壞港口設施的,責令限期修復;不能修復的,賠償經濟損失;
(四)在港區內強行代辦服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港口經營許可證》 ;
(五)不按規定向航運管理機構報送(或不按時報送)有關統計報表的,給予警告,並限期補報。
第九條 逾期不打撈、清除港區水域內的沉船、沉物的,由航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打撈、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十條 向港區內傾倒垃圾、廢渣、廢油、廢水等廢棄物品造成港區污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不使用規定的統一發票,由稅務部門按有關發票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處罰機關進行罰沒處罰時,須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收據》。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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