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辦法

《貴州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辦法》在1993.01.21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3.01.21
  • 實施時間:1993.01.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根據《民兵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兵武器裝備是民兵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平時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戰時進行人民戰爭的重要物質基礎。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市、市轄區、特區下同)民兵裝備倉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基層單位)民兵武器庫(室)和民兵軍事訓練、戰備執勤武器的管理。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貴州省軍區(以下簡稱省軍區)負責本省民兵武器裝備的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督促檢查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縣民兵裝備倉庫設施
第六條 建立縣民兵裝備倉庫必須符合戰備、安全、技術要求,位置適當,獨立成院;做到水通、電通、公路通和電話通。
第七條 庫房周圍5米以外應當建築圍牆,牆高不低於3米,牆頂設定防攀越設施,圍牆內即為庫區。
第八條 庫區分為技術區和生活區,兩區用圍牆隔開。技術區安裝避雷裝置,入口處設定警衛值班室,庫房四圍有巡邏通道;生活區設辦公室、學習室、修理間等。
第九條 庫房分武器(含裝護具)間和彈藥間,各間單獨開門,門用鐵質或鐵皮加固;庫房牆體2米以下用漿砌塊石或用水泥沙漿被覆;地風窗和通風窗應安裝鋼條、金屬網和密閉門;庫房地面鋪設防潮層,房頂為雙層防潮堅固結構。
第十條 庫房鐵門安裝雙閂雙鎖和自動報警裝置。彈藥庫使用防爆照明設備,庫內電線應當用槽板敷設。
庫區飼養的警犬,必須註冊登記,戶口由當地公安機關管理。
第十一條 庫區內須設儲水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水池、儲沙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沙坑,有放置消防斧、鉤、桶、滅火器等消防工具棚。
第十二條 在技術區入口處設定嚴禁菸火等標誌,公告《倉庫紀律》和《入庫人員須知》;在警衛值班室設《衛兵職責》、《入庫人員登記簿》、《值班登記簿》、《領導檢查登記簿》、《物資出、入庫登記簿》;辦公室設《倉庫管理規定》、《保管員職責》等。
第三章 縣民兵裝備倉庫管理
第十三條 縣民兵裝備倉庫實行制度化、規範化管理。存放、保管民兵武器彈藥,必須確保質量和安全,做到無鏽蝕、霉爛,無丟失、損壞,無鼠咬、蟲蛀,無差錯、事故。
第十四條 安全制度:
(一)縣人民武裝部(以下簡稱人武部)負責人必須經常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管理的教育,定期檢查安全工作;
(二)建立幹部住庫值班和領導幹部查崗、查庫制度,保管、警衛人員必須晝夜值班,確保倉庫不失控;
(三)倉庫必須建立聯紡組織,並制定防搶奪、防盜竊、防爆炸和防火、防汛方案;
(四)在庫區及附近不得進行危及庫房安全和有害庫存裝備的作業,庫房周圍5米內不得有高草、積水和雜物;
(五)庫內嚴禁混存易燃、易爆物品;
(六)庫內作業必須嚴守操作規程,不準玩弄和拆卸彈藥,搬運彈藥時嚴禁丟甩、碰撞和拖拉,離開庫房時要及時斷電;
(七)技術區內嚴禁菸火,不準攝影、錄像、遊覽、測繪和無故鳴槍;
(八)無關人員嚴禁進入裝備倉庫;
(九)發生事故,應保護現場,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上報。
第十五條 出、入庫制度:
(一)檢查倉庫者,必須經縣人武部負責人批准;
(二)入庫人員必須遵守倉庫規章制度,接受檢查,履行登記手續,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和點火用品;
(三)武器彈藥出、入庫,必須有調撥手續,種類、型號、數量、質量要帳物相符;
(四)出、入庫房時,必須兩人同時開、關鎖。
第十六條 保管制度:
(一)武器彈藥必須分庫存放,按不同種類、型號、生產工廠、批次(出廠年月)、規格、等級分別堆放,做到“一墊五不靠”,並用堆(架)卡(簽)標明;
(二)零散彈藥應分類裝櫃(箱)保管並加鎖,手槍應裝櫃加鎖保管;
(三)武器彈藥裝卸、搬運、碼垛要穩拿輕放,堆積、排列、放置要穩固整齊,裝具半年倒垛,晾曬一次,彈藥和裝箱武器每兩年倒垛一次。
第十七條 警衛值班制度:
(一)倉庫必須有專人晝夜警衛值班,白天不得少於2人,夜晚不得少於4人(幹部1人);
(二)必須對入庫人員進行登記和安全檢查;
(三)及時制止在庫區及附近進行可能危及倉庫安全的活動;
(四)夜晚警衛值班人員一律站崗,並定時流動巡邏,發現異常,及時處置。
第十八條 登記制度:
(一)建立幹部住庫值班、警衛值班人員登記制度;
(二)建立人員、裝備出入庫登記制度;
(三)建立保管員工作日誌、警衛人員工作日誌、倉庫工作日誌制度。
第四章 民兵武器存放保管
第十九條 民兵武器彈藥的存放、保管:
(一)民兵武器彈藥集中存放縣民兵裝備倉庫,由縣人武部負責保管,經省軍區批准的基層民兵武器庫(室),可存放少量民兵武器彈藥;
(二)經省軍區批准的基層民兵武器庫(室),可存放民兵重武器和少量民兵輕武器,由企業武裝部負責保管;
(三)經省軍區批准的鐵路、公路重要目標,按規定配備執勤武器,由擔負守護任務的脫產執勤民兵負責管理;
(四)在基幹民兵集中訓練期間,縣民兵訓練基地武器室可臨時存放訓練武器彈藥,訓練結束後,必須及時收回縣民兵裝備倉庫保管;
(五)預備役部隊訓練所需的民兵輕武器,由所在縣人武部提供,臨時存放在預備役團訓練基地武器室,訓練結束後,必須收回縣民兵裝備倉庫保管;
(六)經國家教委和總參謀部批准的院校學生軍訓用槍,由所在縣人武部提供,訓練期間由院校武裝部負責保管,訓練結束後如數收回;未設立武裝部的學校,由縣人武部負責保管;學生軍事訓練用的教練槍,必須經過技術處理。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民兵武器彈藥。
第二十條 基層民兵武器庫(室)包括縣民兵訓練基地和預備役團訓練基地武器室,必須有制式槍櫃(箱、架),有可靠的安全設施和報警裝置,有專職保管人員,有完善的保管制度。基層民兵武器庫(室)存放武器彈藥要逐級申報,經軍分區檢查確已具備保管條件的,報省軍區批准後,方可存放。
第二十一條 基層民兵武器庫(室)實行聯管制度,鐵門必須配置明暗兩把鎖,庫房鑰匙由專武幹部和保管員分別掌管。
基層民兵武器庫(室)應當晝夜值班,白天不得少於1人,夜晚不得少於2人(幹部1人)。
第二十二條 守護鐵路、公路重要目標的民兵持槍執勤時,必須堅持雙人雙崗、值班登記和武器交接制度,確保執勤武器彈藥24小時不失控。
第五章 民兵武器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民兵武器只能由人武系統、民兵和預備役部隊擔負戰備執勤、進行軍事訓練時使用。
第二十四條 使用民兵武器的審批許可權:
(一)民兵軍事訓練,由縣人武部批准,報軍分區備案;
(二)遇有追捕持槍兇犯、衝擊搶奪武器庫(室)、嚴重危害國家重要目標安全等緊急情況,必須動用民兵武器時,由縣政府和人武部批准,並及時向上級軍事機關報告;
(三)嚴禁動用民兵武器狩獵。如獸害威脅嚴重,可由所在地的農業、林業、公安部門審查同意,縣政府和人武部提出書面申請,軍分區審批並報省軍區備案,由縣人武部組織實施;使用完畢後,及時清點入庫並向批准機關報告;
(四)進行等級戰備一般不動用民兵武器彈藥;確需動用時必須逐級上報,由省軍區審批;
(五)動用民兵應急分隊應付突發事件,確需攜帶武器彈藥執行任務時,由縣人武部報經同級政府同意,逐級上報省政府和省軍區批准,並報成都軍區和總參謀部備案;遇有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武力處置時,須經中央軍委批准;
(六)配備給持有持槍證的人武、專武幹部的手槍,平時集中到縣民兵裝備倉庫保管;如因任務確需攜帶手槍,須經縣人武部批准,報軍分區備案,完成任務後及時收回倉庫。
第二十五條 在縣範圍內,臨時動用民兵擔負社會治安和保護生產等勤務,一律不準攜帶槍枝彈藥。
嚴禁動用民兵武器參加械鬥或處理民事糾紛。
第二十六條 民兵武器彈藥,一律不準買賣、出租、借用、饋贈或用來交換物資。嚴禁使用民兵武器彈藥進行營業性活動。
第二十七條 嚴禁個人私存民兵武器彈藥,一經發現,嚴肅處理,並予收回。
第二十八條 加強軍事訓練武器彈藥的管理。組織民兵、預備役士兵實彈射擊和投擲,縣人武部或預備役團的領導必須在現場,並由人武、專武幹部或現役軍官負責武器彈藥的領取發放和收回登記,做到早發晚收,當天入庫(室)。
第二十九條 未經國家教委、總參謀部批准的院校學生軍訓,不得使用民兵武器彈藥。
第三十條 文化、藝術等部門借用報廢的民兵武器彈藥用於製片、錄像或演出,由使用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其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報省軍區批准後方可使用。使用報廢的民兵武器彈藥,應當規定期限,並按期收回。
第三十一條 調動民兵武器彈藥,縣境內,由縣人武部批准;地、州(市)境內,由軍分區批准;本省境內,由省軍區批准;調出本省的,必須報成都軍區批准,並報總參謀部備案。調出民兵系統的武器彈藥一律報經總參謀部批准。
第三十二條 民兵裝備倉庫儲備的封存武器,一律不準啟用。必須啟用的,由軍分區批准,報省軍區備案。
第六章 保管、警衛人員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民兵裝備倉庫和基層民兵武器庫(室)的保管、警衛人員按新兵政審條件選配,並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軍事素質和業務能力,身體健康,年齡在18至35歲的男性公民。保管、警衛人員缺額時,必須及時補足。
第三十四條 保管、警衛人員實行試用制。試用期一般為半年,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正式錄用;不稱職的必須調換。
第三十五條 軍分區每年應當對民兵裝備倉庫保管員進行一次業務培訓。縣人武部應當經常組織保管、警衛人員進行業務訓練,並嚴格考核講評制度。
第七章 事故、案件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生民兵武器彈藥丟失、被盜、被搶、損壞和民兵裝備倉庫失火、爆炸等事故,按職責分工,有關部門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分別按系統逐級報告,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發生傷亡事故,要查明原因,認真處理,在24小時內分別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處理完畢後3日內,填寫《武器裝備等級事故報告表》上報。
第三十七條 發生危害民兵武器裝備安全的案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請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各類人員職責
第三十八條 縣民兵裝備倉庫負責人職責:
(一)按照倉庫管理的基本任務和要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並及時向上級匯報工作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組織實施對倉庫工作人員的教育、業務培訓;
(三)辦理出、入庫的有關手續,保存民兵武器裝備的賬冊、憑證,對統計和技術進行檢查。
第三十九條 保管員職責:
(一)熟悉所管物資的名稱、品種、數量、質量、配套元件及其構造、性能、以及入庫時間和存放位置;
(二)熟練掌握物資的分類存放、堆積、接收、發出、裝卸等規定,熟練使用各種設備、工具;
(三)負責庫房登記卡片、堆(架)簽、庫房帳目、物資的登記工作;
(四)按規定進行各種觀測、記錄,適時進行技術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
(五)保持庫內外的整潔,及時清除庫房周圍的高草、雜物,疏通排水溝;檢查各種設備、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及時排除故障。
第四十條 警衛人員職責:
(一)值勤時,嚴密監視警戒區域,不得擅離職守,不準睡覺、吸菸和酗酒,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置和報告;
(二)熟記警報信號和聯絡方法;
(三)及時勸阻和制止違反倉庫紀律和規定的人員;
(四)協助保管員工作。
第九章 獎勵、懲處
第四十一條 在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及有關規定,由人民政府或軍事機關給予獎勵:
(一)在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二)同搶劫、盜竊、破壞民兵武器裝備的行為作鬥爭,成績突出的;
(三)在緊急情況下,搶救或保護民兵武器裝備,成績突出的。
第四十二條 在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民兵武器丟失、被盜、爆炸或者嚴重鏽蝕、霉爛變質,影響使用的;
(二)私藏民兵武器彈藥,或利用民兵武器裝備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擅自動用、外借、出租、私留民兵武器裝備,或將民兵武器裝備出售、饋贈或用於交換物資的;
(四)違反操作使用規程,致使民兵武器裝備嚴重損壞,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
(五)在民兵武器裝備遭到搶劫、破壞時,只顧個人安危,致使武器裝備遭受不應有損失的;
(六)對民兵武器裝備事故隱瞞不報的;
(七)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1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貴州省軍區司令部、後勤部發布的《貴州省縣級民兵裝備倉庫管理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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