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機械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機械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為了促進和保障機械工業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該省機械行業管理體系,使行業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機械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1987]24號
  • 發布日期:198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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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1987-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貴州省機械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4月16日黔府〔1987〕2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機械工業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我省機械行業管理體系,使行業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關於機械工業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行業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簡政放權,政企職責分開,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管理由直接控制為主轉向間接控制為主。
(二)面向主行業,統籌規劃,打破條塊分割,促進企業聯合,改善機械工業的生產結構和產品結構,保證行業協調發展。
(三)實行行業分級管理,行業管理機構設定達到精簡、效能、統一併堅持為國民經濟發展服務,為基層服務。
(四)實事求是,循序前進,從當前新舊體制並存的實際出發,逐步增強新體制的職能,並使其最終取得主導地位。
第三條 對我省機械工業實行全行業管理。其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機械工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本省國民經濟發展總目標,貫徹執行有關機械工業發展的政策法規,搞好統籌規劃,進行綜合平衡,開展組織協調,實行服務監督。
第四條 有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應通過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對機械行業進行巨觀經濟管理並協同配套改革;有關業務管理部門應積極支持、維護和促進行業管理,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行業管理的範圍和組織
第五條 凡在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民用機械產品研究、設計、試驗、製造、銷售以及教育培訓的企事業單位,均屬機械行業的行業管理範圍。
非機械部門歸口管理的機械企業,由其歸口管理部門作出計畫,積極創造條件,下放給城市,並逐步納入行業管理。
第六條 機械行業實行分級管理:省機械工業廳是省人民政府統管全省機械行業的職能機構。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只能有一個部門統管本地區機械行業,機械工業較集中的地區(市)可設立專門的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其它地、州(市)可指定一個工業經濟管理部門統管本地區的機械行業。各級機械行業管理部門接受上一級機械工業管理部門的行業指導。
第七條 建立、健全行業性服務開發系統,在行業管理部門的領導下,為全行業服務。
行業性服務開發系統的設定,不必上下對口;學術研究、諮詢服務系統應該相應加強。
第八條 行業協會是同行業企業自願組織的經濟性社會團體,它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的紐帶和橋樑。其主要職能是:協調同行業企業的經濟活動,向政府提出本行業有關發展戰略和生產活動方面的建議,指導行業開展橫向技術經濟聯繫,收集、整理、交流與本行業有關的經濟信息、技術情報,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和培養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章 行業管理的職責
第九條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機械工業的方針、政策,並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發展機械工業的經濟和技術政策措施。
檢查機械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組織擬訂行業性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在上級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和同級政府的綜合平衡下,統籌規劃,統一編報本地區機械工業的發展計畫,並監督計畫的實施。
(一)組織編制本地區機械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計畫、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畫,技術引進、進出口計畫以及科技計畫,並監督實施。
調整和補充本地區機械工業發展規劃,按照分管許可權報送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後,監督執行。
(二)由國務院各部門下達給本省機械企業的指令性計畫、固定資產投資、科技和用匯指標,均納入本地區機械工業計畫,由省機械工業廳進行協調和監督實施。
(三)機械工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的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按分級管理原則,凡限額以上的項目由省機械工業廳提出審查意見後報省計委、經委審查,按規定程式上報國家審批;限額以下,屬省審批的基建項目和技改項目,仍分別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5〕25號和黔府〔1984〕 69號檔案辦理。
(四)省機械工業廳負責組織編制機械工業的年度生產指令性計畫和指導性計畫;並檢查協調指令性生產和重大設備的製造工作。
第十一條 機械產品價格由省機械工業廳歸口管理。除由國家物價、機械工業部門、省物價局定價的機械產品外,其餘機械產品由企業自行定價、調價,並報省物價局備案。
第十二條 新開辦的機械企業,應按規定報省或地區機械工業部門審批後,工商行政部門才予登記註冊;現有大中型機械企業的關、停、並、轉、遷,應徵得省機械工業廳同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負責本地區機械工業經濟發展、科技情報、工業管理和企業管理方面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和發布。各地、州(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及其主要重點骨幹企業(含軍工系統民品生產),都應按規定定期向省機械工業廳報送信息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 負責統籌協調本地區機械行業企業間的經濟聯繫。按照“經濟合理、自願互利”的原則,指導、促進企業之間各種經濟聯合和專業化協作,並組織監督專業化協作方案的實施。
第十五條 負責統籌組織及協調本地區機械工業的科技開發和技術進步工作。
(一)科技計畫由企業編制,報主管部門同時報省機械工業廳。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後報廳,由省廳統一編制,上報下達。
(二)研究、制訂推進本地區機械行業企、事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機械行業科技開發項目的攻關。
(四)負責建立省機械工業科技發展基金,並組織分配下達,督促使用。
(五)組織、指導本地區機械工業與省內外、國外的經濟技術合作交流,促進引進外資、合營辦廠;加強引進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消化套用。
第十六條 在省標準計量局指導下,歸口管理機械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行業有關標準;組織貫徹執行機械產品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和行業批准的企業標準。
歸口管理機械行業質量監督、認證、企業質量定等、采標驗收和發放生產許可證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機械行業產品創優評優工作;組織和指導企業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統籌規劃本地區機械行業設備更新改造,調整、改組現有企業設備維修組織方式,推動修理專業化和修理備品配件供應社會化。
第十八條 參與研究和運用有關價格、稅率、利率、信貸、補貼等各種經濟調節手段。
第十九條 協調本地區機械行業主要原材料的供需關係和單機配套,組織機電設備成套服務,穩定協作關係。
第二十條 組織指導本地區機械企業“管理上等級”工作,全面提高企業素質。
第二十一條 參與規劃本地區機械工業職工教育工作。制訂人才開發計畫,組織培訓全行業需要的各類專業人才;參與組織指導本地區機械工業各種專門人才的交流和引進工作。
第二十二條 指導本地區機械工業勞動工資、勞動定額、專業技術等級等勞動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指導本地區機械工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工業衛生工作。制訂本行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規範,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四條 指導本地區機械工業節能工作,制訂本行業節能規範,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五條 協助組織機械工業行業協會,並指導其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監督企業的經濟行為,促使企業遵守國家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企業主管部門或幹部管理部門的要求,協助對廠長、經理進行考核、評定,對廠長、經理的獎懲、任免提出建議。
第四章 行業管理方法
第二十七條 通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和政策,使企業沿著社會主義軌道前進。
第二十八條 運用規律和計畫,指導企業按照國民經濟的科學比例發展。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精力應逐步放在中長期計畫上,把企業發展的主要目標、建設規模、投資方向、新產品開發和重大技措項目管理好。
通過本行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總站和行業產品質量監督網,進行全行業的監督服務。
第二十九條 運用信息中心為企業提供本行業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諮詢服務。
第三十條 運用經濟法規,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以維持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條 各級機械工業管理部門要積極轉變職能,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行業管理的關係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國發〔1987〕16號文精神,省直各廳局和各地、州(市)有關機械工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科技開發和利用外資等規劃(計畫),在報送省計委、經委、科委的同時報送省機械工業廳。先由省機械工業廳綜合平衡,提出審查意見後,再分別由省計委、經委、科委審批。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稅務、銀行、物價等各經濟調節部門,應支持省機械工業廳參與研究和運用包括稅目、稅率、貸款。審查減、免稅,以及主要產品定價和價格政策、固定資產分類及具體折舊年限在內的一系列經濟調節手段,並在各專業部門的認可下,根據行業特點給以一定程度的調節權。
第三十四條 省經委要通過省機械廳對機械行業實施企業管理,省機械廳應尊重綜合部門統一部署,密切配合。機械行業質量監督檢測部門在行業管理部門領導下,負責行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工作,同時接受省標準計量部門的業務指導,並承擔其委託的產品質量公證檢驗任務。
第三十五條 省、地機械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本地機械行業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橫向聯合的指導,促進這類公司逐步形成經濟實體性的企業集團和企業群體,積極推進橫向經濟聯合的發展。
第三十六條 省機械工業廳應與使用部門密切聯繫,收集有關機械產品質量的意見,互通需求信息,加強聯繫合作。
第三十七條 各地、州(市)機械行業管理部門與同級政府的經濟綜合部門、經濟調節部門間的關係,參照省機械工業廳與其它部門的關係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省機械工業廳可在本辦法基礎上,商同有關部門制訂若干細則,以保證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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