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辦法

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 號)精神,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對原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辦法(試行)》(黔科通〔2015〕90號)進行修改。辦法共七條,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黔知發〔2018〕36號
  • 發布日期:2018.12.28
  • 施行日期:2018.12.28
辦法正文,第一條遴選對象,第二條 遴選條件,第三條 遴選程式,第四條 遴選材料,第五條 遴選管理,第六條 監督管理,第七條 附則,

辦法正文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培育一批智慧財產權優勢明顯、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較強的企業,促進經濟轉型發展,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決定在全省開展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遴選對象

在我省依法登記註冊並且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二條 遴選條件

申報遴選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應通過科技型企業備案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0萬元;
(二)在國內同行業中具有智慧財產權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滿足《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標準》的相關條件;
(四)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受處罰的記錄;
(五)其它有關條件。

第三條 遴選程式

(一)申報遴選的企業登錄貴州省科技資源服務網進行註冊備案,填寫《貴州省科技型企業備案表》,並上傳相關附屬檔案證明材料。備案成功的企業,系統自動生成科技型企業備案電子證書。
(二)通過備案的企業,線上填報《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申請表》,並按要求上傳相關附屬檔案證明材料。
(三)符合《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標準》的企業,從系統導出並列印帶水印的申請書(加蓋企業公章)和相關附屬檔案證明材料紙質版各1份報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四)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按照《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標準》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核實。符合遴選標準的企業提交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辦公會議審定,審定結果在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政務網站公示7天,無異議的企業正式確定為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
(五)存在異議的,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將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該企業仍確定為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異議理由成立的,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取消企業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資格,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和程式,重新提出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候選名單。

第四條 遴選材料

申報遴選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需按照《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標準》的要求提交以下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共同簽名,並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的近3年企業財務報告。其中附註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專利產品銷售收入等內容(原件);
(三)《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複印件);
(四)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設定、管理人員配置、管理制度制定的相關證明檔案(複印件);
(五)申報前企業專利申請量、發明專利申請量、有效專利量、有效發明專利量、商標註冊證明材料(受理通知書、年度繳費證明、商標註冊證等)(複印件);
(六)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專利權質押契約、借款契約(複印件);
(七)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契約,轉讓、許可資金收入憑證(複印件);
(八)法院民事判決書,賠償資金收入憑證(複印件);
(九)提交近三年內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受處罰記錄的聲明。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條 遴選管理

(一)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遴選管理工作。
(二)申報遴選的企業應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註冊備案,並上報《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申請書》及相關附屬檔案證明紙質材料。
(三)遴選確定為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按照《貴州省加強科技創新加快科技進步獎勵補助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20萬元補助。

第六條 監督管理

(一)申報遴選的企業提供的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有效,對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行為騙取補助資金的,將限期追回資金,取消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資格,並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不再受理其今後的遴選申請。情節嚴重並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辦理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的工作人員在受理、審查、核實中存在違反紀律、違規操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並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辦法》(試行)(黔科通〔2015〕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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