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調整部分戶口政策意見的通知

《貴州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調整部分戶口政策意見的通知》是2000年6月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調整部分戶口政策意見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Guizhou provincial government approved the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n adjusting some account policy opinions
  • 發布文號:黔府發[2000]18號
  • 發布日期:2000-06-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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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發[2000]18號
【發布日期】2000-06-02
【生效日期】2000-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公安廳
關於調整部分戶口政策意見的通知
(黔府發〔2000〕18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廳《關於調整部分戶口政策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日
關於調整部分戶口政策的意見
(省公安廳 2000年5月9日)
為了適應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需要,更好地貫徹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對調整我省部分戶口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放寬夫妻分居的戶口限制

(一)凡在我省工作的下列人員,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的戶口遷移問題,不受年齡、分居時間和指標等方面的限制:
1.獲得的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
2.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縣處級以上管理人員、博士學位獲得者和工作滿一年的碩士學位獲得者。
(二)凡與我省城市、城鎮常住人口結婚的農業人口,除貴陽市雲岩、南明區從結婚之日起需滿5年才可遷入外,其餘城市、城鎮不受此限制,只要有合法的婚姻登記證明,已在城市、城鎮一方生活,有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的,即應準予在城市、城鎮辦理常住戶口。
放寬嬰幼兒戶口入戶隨父隨母的限制

凡在1994年6月(含6月)以後出生的嬰幼兒,在全省範圍內,根據自願原則,可以隨父或隨母在城市、城鎮登記常住戶口;對已隨母登記農業戶口現又要求隨父落戶的,準予隨父辦理非農戶口。
實行戶口隨住房走的政策

凡在我省城市、城鎮購買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的商品房,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的,購房者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隨遷辦理城市、城鎮常住戶口。
放寬引進人才的戶口遷移限制

(一)凡到我省參與從事經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省外科技人員,只要本人自願,可按戶口審批程式辦理所在城市或城鎮的常住戶口。
(二)省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我省各類企業工作的,按當地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有關規定,辦理完引進手續後,按戶口審批程式報同級公安戶政部門審批辦理入戶手續。企業經批准設立集體戶口的,可落入集體戶;本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其居住地單獨落戶;不具備辦理集體戶口或單獨落戶的,可落入人才服務機構的公共戶內。
放寬小城鎮入戶條件
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20號)精神,凡符合在小城鎮入戶條件的人員,只要有合理穩定的非農職業、有穩定的生活來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可以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同時取消《省人民政府職業、有穩定的生活來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可以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同時取消《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城鎮化進程的決定》(黔府發〔1999〕40號)中規定的“凡在小城鎮已有合法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生活來源,而且在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後居住滿兩年者,都可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限制。
簡化戶口遷移手續
為方便民眾,因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發生變動,按實際工作地和居住地,需在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互遷的(指非遷非、農遷農),由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遷出、遷入手續,不再實行上報審批制度。
本意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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