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對外合作出版暫行規定

貴州省對外合作出版暫行規定

《貴州省對外合作出版暫行規定》是1989年7月2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法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對外合作出版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8.01
  • 實施時間:1989.08.01
一、為加強我省對外合作出版的領導和管理,根據國務院、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著作權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對外合作出版,是指我國出版單位與外國或港、澳、台地區的出版社、出版公司進行出版貿易,以定的各種合作形式出版書刊的活動。
三、對外合作出版,必須符合我國的外交政策和對外方針,有利於加強對外宣傳和文化交流;不得有損於我主權和國家利益;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
合作出版供我國讀者使用的外國或港、澳、台地區編輯出版的書稿,應是我國所急需的,必要時應根據我國的情況對其內容進行增刪或改編。
四、對外合作出版,應注意了解國際圖書市場的情況,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取得一定著作權,做到經濟上有所收益。
五、對外合作出版,只能由國家正式批准的出版單位進行。任何非出版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同國外或港、澳、台地區進行合作出版。
出版單位擬同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合作出版的書稿,須事先徵得原作者或原編輯單位的同意。
六、確定對外合作項目,應根據各出版單位的條件與特點進行,並符合各自的出書方針和出書範圍。
七、確定對外合作出版項目,應分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手續:
(一)合作出版國內已公開出版的出版物,省屬各出版單位報貴州省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審批;
(二)合作出版國內未公開出版的出版物,省屬各出版單位報貴州省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審批後報省政府備案,重要書稿須由省政府批准;
(三)合作出版涉及國家重大方針和外交政策的書稿,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著作或傳記,須由省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報省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家新聞出版署會簽,由國務院或中央審批;
(四)合作出版內容涉及到全國的大型叢書,由省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徵得國家新聞出版署同意後報省政府審批;
(五)重要文物和其他珍品的攝影及使用,涉及國界線地圖的出版,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六)內容涉及民族、宗教、統戰政策的書稿,應分別送有關部門審查。
八、同我進行合作出版的單位,應是對我友好並有可靠資金和信譽的出版商,不要同情況不明的外商簽訂契約。
九、對外合作出版項目,應經雙方充分協商確定。合作書刊的編輯方針,書稿內容以及最後定稿,須經我方同意。凡經我方審定的書稿,未經我方同意,對方不得擅自增刪或作其他改動。
合作出版介紹我國情況的攝影畫冊或其它書刊中選用的照片,一般由我方提供,不宜採取對方派人拍攝或雙方合拍的方式(特批者除外)。
十、為維護我國作者和出版者的權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每個合作出版項目都應具有一定時限的契約。對於著作權所有,一方轉讓或準許另一方使用的出版發行權和其他權利,支付報酬的數量、方式、時間和貨幣、違約責任等,均應在契約中逐項加以規定。凡我方提供的書稿和圖片,未經我方同意,對方不得轉讓著作權,不得擴大使用權,不得擴大發行區域。
十一、對外合作出版契約正式簽訂前,須將全同文本報貴州省著作權局進行審核登記,領取省著作權局統一發放的“著作權對外貿易契約審核登記號”。
十二、對外合作出版書刊,應按國內現行稿酬制度分別情況向作者支付報酬:
(一)首次出版的書稿,可按略高於國內稿酬標準支付報酬;
(二)使用國內已出版的書稿,應適當支付報酬,但一般不超過原基本稿酬的百分之六十;
(三)使用外國人的作品,可按略高於國內作者稿酬支付。
上述報酬,均以人民幣支付,個別特殊情況確需支付外匯者,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在本單位的外匯留成中支付。
十三、所有對外合作出版的送省報告,中、外文契約(或協定書)、樣本均應報貴州省著作權局和國家著作權局備案。
十四、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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