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辦法

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辦法在1994.08.2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8.27
  • 實施時間:1994.08.27
第一條 為了妥善安置國有企業富餘職工,開發富餘勞動力資源,促進勞動者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富餘職工,應當遵循企業自行安置為主、社會幫助安置為輔,保障富餘職工基本生活的原則。
企業要拓展多種經營、組織勞務活動,發展第三產業、綜合利用資源和其他措施,妥善安置富餘職工。
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應指導、幫助和支持企業做好富餘職工安置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開闢社會安置渠道。
第三條 企業要充分利用具備的資金、場地、設備、人員和技術力量等基本條件,開展多種經營,發展第三產業,安置富餘職工。
企業可將內部的服務機構,如食堂、澡堂、學校、醫院、俱樂部、房屋和設備維修、交通運輸工具等向社會開放、開展有償服務,遂步從企業中分離出來,形成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第三產業,並接納安置原企業的富餘職工。
第四條 企業可以組織富餘職工依法興辦獨立核算的企業。富餘職工也可以自願組合、自籌資金興辦企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企業應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扶持。
第五條 為安置富餘職工而興辦的獨立核算的企業,可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六條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待業保險機構,要將待業保險延伸到企業,適當解決富餘職工的生活困難。對企業開闢安置富餘職工的渠道,應在資金上給予適當扶持,幫助企業妥善安置富餘職工,促進待業職工再就業。
第七條 企業對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簡稱退養)的職工,退養期間,可按照退休待遇的標準發給退養生活費。
第八條 經企業批准辭職的職工,由企業按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滿一周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本人一年的標準工資總額。
第九條 企業對職工實行放假,放假期間的生活費標準,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和負擔能力等情況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我省規定的待業救濟金標準。
第十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對勞動契約制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契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自行安置有困難而到社會待業的職工,當地待業保險機構應按規定發給待業救濟金,並積極組織待業職工開展生產自救、轉業訓練和職工介紹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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