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

《貴州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在1996.08.31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8.31
  • 實施時間:1996.08.31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我省投資環境,加快對外開放步伐,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維護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貴州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以下簡稱投訴中心),受貴州省人民政府委託,在省擴大開放工作領導小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受理在貴州興辦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的中外投資者及企業負責人(以下簡稱投訴人)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分析歸類,提出處理建議,分別交由省級有關部門及單位和各地區行署、州(市)政府承辦;督促檢查各承辦單位對投訴的辦理情況;協調解決投訴中的重大問題;通報有關投訴的處理情況。
第三條 投訴中心設在貴州擴大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分別由省擴大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投訴中心下設秘書處,具體辦理日常事務。
第四條 投訴中心的受理範圍是:
(一)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辦、籌建、開工以及生產經營活動中與有關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生爭議或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務員違反或不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故意刁難投資者和經營者的行為;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辦、籌建、開工以及生產經營中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問題。
第五條 投訴人可以電、函或其他方式進行投訴;投訴內容應真實、具體、明確;匿名投訴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條 凡屬已由各級監察、法務部門受理的案件,投訴中心不再受理。
第七條 投訴中心受理的一般性投訴問題,直接由投訴中心通知省級有關部門及單位和有關地區行署、州(市)政府限期辦理;受理的重大投訴問題,需由省政府出面協調解決的,由投訴中心具體經辦;受理投訴的問題屬於觸犯刑律的,由法務部門處理。
第八條 具體承辦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有關單位,對投訴涉及的問題在現行法規、政策等中有明確規定的,應在接到投訴後10天內給予回復;一般性投訴,應在20天內處理完畢;重大問題的投訴,一般應在30天內處理完畢,確因投訴涉及問題複雜,一時難以處理完畢的,承辦單位應及時向投訴人說明情況,並報告投訴中心。
第九條 投訴人如對承辦單位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後5日內要求投訴中心複議,但法律規定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複議除外。投訴中心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20天內作出複議決定。
第十條 投訴問題重大,涉及多個部門,需進行協調後給予回復的,由投訴中心牽頭協調,一般在一個月內給予回復;在規定時限內難以辦結的,應及時向投訴人作出說明,並報告省擴大開放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一條 各承辦單位應及時將處理投訴的結果抄送投訴中心備案存查。
第十二條 投訴中心的工作制度是: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尊重客觀事實,秉公辦事;
(二)認真做好投訴人的接待,做到熱情服務,耐心解答,認真負責,作好記錄,對重要細節進行核對。受理投訴後要按辦理程式及時處理;
(三)做好保密工作。對投訴人要求對其投訴有關內容保密的,要注意保密;
(四)對投訴問題及處理結果的記錄、文稿等資料,應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 外省(市、區)在貴州興辦的企業及投資者的投訴,原則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擴大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