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

1996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11.29
  • 實施時間:1996.11.29
貴州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廢止的決定,審議結果的報告,

貴州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維護城市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城市的(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和風景名勝區)流浪乞討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教育與集中管理的原則。
對遣送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接收安置實行以原單位、家庭為主,國家和社會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民政部門是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收容遣送站是民政部門領導下承擔收容遣送工作的行政管理單位。收容遣送站的設立、變更、撤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國對口站的設立、變更、撤銷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五條 財政、衛生、糧食、鐵路、交通、城管、信訪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民政公安部門實施本條例。
社會各界及被收容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庭、法定監護人,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民政、公安部門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六條 收容遣送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民政、公安在依法執行收容遣送任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被收容遣送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工作,以公安部門為主,民政部門協助;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遣送工作,以民政部門為主,公安部門協助。
收容遣送站在民政部門領導下負責被收容人員的接收、審查、管理和遣送工作。
根據需要,可在收容遣送站設立公安派出機構或派駐人民警察,負責收容遣送中的治安管理。
第八條 收容遣送工作所需業務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確保收容遣送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對移送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急性傳染病人、精神病人,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接收並負責安排醫院收治,待病情好轉可以遣送時再移交收容遣送站。醫療費用,由本人、所在單位或家屬、法定監護人負擔。因特殊情況不能全部收取或根本無法收取的,由醫療衛生和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申請解決。
第十條 糧食部門按有關規定負責被收容遣送人員在被收容遣送期間的糧油供應。
第十一條 鐵路、交通運輸部門、個體運輸業主,應當為收容遣送工作在乘車乘船、進出站(港)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外出流浪乞討人員的勸阻和遣送時的接收、教育、安置工作。
第三章 收容
第十三條 對下列人員應予以收容:
(一)流浪街頭乞討的;
(二)生活無著露宿街頭的;
(三)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和無生活來源而流浪的;
(四)主動投站求助符合收容條例的;
(五)其他應當收容的。
第十四條 收容遣送站對被收容人員須在24小時內進行詢問,做好筆錄,對符合收容遣送條件的予以收容,不符合條件的要予以放行。
第十五條 收容遣送站對被收容遣送人員應進行安全、衛生檢查,發現攜帶有毒、有害、危險及其他違禁物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被收容遣送人員隨身攜帶的財物應當交收容遣送站登記造冊,收容遣送站應予以妥善保管,待被收容遣送人員離站時歸還本人。
對女性被收容遣送人員的人身檢查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條 收容遣送站對被收容遣送人員實行集中管理。
對被收容遣送人員應按性別、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患精神病和智力嚴重缺損的人與其他人員分室居住。
女性被收容遣送人員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收容遣送站對被收容遣送人員應當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組織有勞動能力的被收容遣送人員參加勞動,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報酬。
第十八條 收容遣送站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打罵、侮辱、體罰和虐待被收容遣送人員;
(二)不得敲詐、勒索、侵吞被收容遣送人員的財物;
(三)不得檢查、扣留被收容遣送人員的信件;
(四)不得任用被收容遣送人員從事管理工作,不得使用被收容遣送人員乾私活;
(五)不得剋扣被收容遣送人員生活費用及供應品;
(六)不得扣壓被收容遣送人員的控告及申訴材料。
第十九條 收容遣送站應當按規定標準安排被收容遣送人員的生活,配備必要的生活和衛生防疫設施;對患有疾病的應當給予治療;對老幼病殘者應當給予照顧。
第二十條 被收容遣送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
(三)如實回答工作人員詢問,接受安全、衛生檢查;
(四)不得辱罵、毆打工作人員;
(五)不得侵犯其他被收容遣送人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六)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收容遣送站組織的勞動。
第二十一條 被收容遣送人員在收容遣送期間的食宿、醫療和遣送等費用,由本人、家屬或其法定監護人承擔,確屬無力支付的可申請減免,有勞動能力的從其勞動報酬中抵支。
第二十二條 對在收容遣送期間死亡的被收容遣送人員,收容遣送站應當載明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並及時通知死者家屬、法定監護人或其所在單位,無法通知的應當公告,對非正常死亡的,應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第二十三條 發現被收容遣送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遣送
第二十四條 收容遣送站對被收容人員應及時遣送。
被收容遣送人員待遣時間,地、州、市轄區內的不得超過7日,跨地、州、市的不超過15日,跨省的不超過30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適當延長待遣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一)經醫生證明,患有危重疾病需繼續觀察搶救的;
(二)原流出地是邊遠省份,交通不便的;
(三)屢遣屢返需留站教育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的。
待遣時間自被收容人員進站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被收容遣送人員的家屬、法定監護人或原單位應主動到收容遣送站認領待遣人員。
對下列已查明身份和流出地址的待遣人員,其家屬、法定監護人或原單位必須在接通知五日內到收容遣送站認領: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二)65周歲以上老年人;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
第二十六條 收容人員的遣送由收容遣送站負責送達目的地;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我省全國對口接收站送達流出省的全國對口接收站;
(二)本省的,送達流出地的收容遣送站或沒有設站的縣級民政部門。
嚴禁在收容遣送途中丟棄被收容遣送人員。
第二十七條 流出地接收單位必須對送來的被收容人員逐個驗收,並填寫回執,符合規定的不得拒收。
第二十八條 對要求自行返回並有返回流出地能力的被收容遣送人員,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收容遣送站批准,允許其自行返回。
第二十九條 對抵制、抗拒收容和遣送的流浪乞討人員,可以強制收容和遣送。
第六章 安置
第三十條 被遣送人員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接收安置;無工作單位的,由家庭或法定監護人接收。負責接收安置的單位、家庭或法定監護人應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安置協定。
第三十一條 被遣送人員確實無家可歸、無工作單位、無依無靠而又有勞動能力的,由流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給予安置;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由當地社會福利單位收養。
第三十二條 被收容遣送人員原流出地址不清的,屢遣屢返而又有勞動能力的,由民政部門視情況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門依法為本地戶口已註銷的返回原籍的或接受民政部門按規定異地安置的流浪乞討人員辦理落戶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收容遣送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收容遣送站可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被收容遣送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撫養人、贍養人、法定監護人拒不接收被遣送人員,視情節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並責令改正。
對違反本條例,教唆、放縱、利用未成年人、殘疾人以城市流浪乞討為生財之道。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對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或法定監護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 收容遣送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被收容遣送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可向民政部門、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控告。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關於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廢止的《貴州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內務司法委員會審查後認為,《貴州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於1996年11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施行,其法律依據是國務院1982年5月12日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頒布施行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鑒於我省制定的上述地方性法規所依據的上位法已被廢止,其內容與國務院新頒布施行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相牴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內務司法委員會同意廢止《貴州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廢止的決定

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廢止《貴州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廢止《貴州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的議案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貴州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所依據的上位法已被廢止,國務院新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在立法宗旨、基本原則和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體制上作了新的規範,我省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且與《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相牴觸,同意廢止《貴州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
11月1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參加,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對廢止案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廢止《貴州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是必要的。建議本次常委會作出決定,予以廢止。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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