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貴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在1996.03.01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該辦法已被《貴州省殘疾人就業辦法》 (2012年12月2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月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3.01
  • 實施時間:1996.04.01
  • 失效日期:2013.03.01
第一條 根據《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本省城鎮常住非農業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本人有就業要求並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無業殘疾人,為本辦法分散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
安置一名盲人或重殘人按兩名殘疾人計算。
第四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應從所在地的縣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推薦的無業殘疾人中招收、招聘。各單位的殘疾人原則上在本單位或本系統中安排就業。
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在同級勞動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或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一人的單位,按年度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納標準為每一殘疾人指標按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計算。
第六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徵收,並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交納單位須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所列繳款數額和期限,交納殘疾就業保障金。
第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級交納和分級管理的辦法:
(一)在築的中央、省屬單位、部隊企業向省殘疾人聯合會交納;駐其他地、州、市、縣的中央、省屬單位、部隊企業,省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委託所在地殘疾人聯合會徵收;
(二)地、州(市)屬單位向同級殘疾人聯合會交納;
(三)縣(市、區、特區)及其所屬單位向縣(市、區、特區)殘疾人聯合會交納。
按前款(一)項規定,委託下級殘疾人聯合會徵收的殘疾人保障金,由被委託的殘疾人聯合會按代征總額的10%上繳省殘聯殘疾人聯合會。
第八條 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從單位包乾經費中列支,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途: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五)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或在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
第十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按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財政部門報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情況。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因經費困難、企業虧損等原因,確需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經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准,可以給予減免照顧。
第十二條 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責令限期繳納,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交金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設立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行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單位在每年年底應填報省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印發的《單位職工情況表》,並按規定報送同級殘疾人聯合會。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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