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9年8月1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2號發布 根據2002年10月2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10.24
  • 實施時間:2002.12.01
2002年10月16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4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一、二、三款中的“商品混凝土”修改為:“預拌混凝土”。
二、第十條修改為:“國家規定的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依照下列標準徵收:
(一)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1噸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複合袋等,下同)繳納1元專項資金;
(二)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每使用1噸袋裝水泥,繳納2元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徵收至2005年12月31日”。
三、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徵收或委託有關單位代征。其中,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工程建設概算預計袋裝水泥使用量預繳專項資金,並在工程竣工之後,憑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袋裝水泥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地方財政部門和原預收專項資金機構核實無誤後,辦理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應當繳納的專項資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複徵收”。
第十一條第三款刪除。
四、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徵收或代征專項資金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五、第十三條修改為:“生產袋裝水泥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使用袋裝水泥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建設單位計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製品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六、第十六條修改為:“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年末節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使用範圍如下: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範與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宣傳;
(六)代征手續費;
(七)經地方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前款(一)、(二)、(三)、(四)開支合計,不得少於當年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90%”。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散裝水泥管理部門的管理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施、設備建設項目屬於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科研開發項目的,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辦理”。
九、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漏繳或不按時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受委託的徵收單位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對拒不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其限期繳納,並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個別文字及條款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重新公布。
貴州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修正)
(1999年8月1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2號發布 根據2002年10月2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發展散裝水泥,貫徹落實“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省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地、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並接受上級散裝水泥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按照分級管理的許可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散裝水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和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及職工專業培訓;
(五)協調和處理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散裝水泥大中型項目進行規劃及審核;
(七)負責對散裝水泥行業社會團體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新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含新建的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
有關部門對擴建、改建、新建進行設計審查時,未達到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設。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積極發展預拌混凝土,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措施限制在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
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儘量使用預拌混凝土和散裝水泥,具體比例由當地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大中型水泥製品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散裝水泥應分別達到60%和80%以上。
第七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加強散裝水泥檢驗、計量等項工作的管理,建立有關制度,確保散裝水泥質量合格,計量準確。
第八條 運輸和使用散裝水泥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裝卸、運輸、儲備、使用設施和設備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防止污染環境。
第九條 散裝水泥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及其他散裝水泥專用設備在城區運行、安裝和使用時,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應辦理有關手續。散裝車及設備外觀要整潔,不得污染環境。
第十條 國家規定的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依照下列標準徵收:
(一)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1噸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複合袋等,下同)繳納1元專項資金;
(二)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每使用1噸袋裝水泥,繳納2元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徵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一條 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地、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徵收或委託有關單位代征。其中,貴州水泥廠、貴州水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遵義市水泥廠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徵收或委託有關單位代征後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
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徵收或委託有關單位代征。其中,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工程建設概算預計袋裝水泥使用量預繳專項資金,並在工程竣工之後,憑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袋裝水泥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地方財政部門和原預收專項資金機構核實無誤後,辦理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應當繳納的專項資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複徵收。
專項資金實行代征的,代征單位按實際入庫數額的0.2%提取代征業務費。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按季繳納,季後10日內必須繳納。
徵收或代征專項資金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第十三條 生產袋裝水泥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使用袋裝水泥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建設單位計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製品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四條 按規定徵收的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就地繳入國庫。具體繳庫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地、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收取的專項資金按徵收數額的10%上繳,作為全省集中調劑使用。專項資金上繳省的部分就地按比例繳入省級金庫。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年末節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使用範圍如下: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範與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宣傳;
(六)代征手續費;
(七)經地方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前款(一)、(二)、(三)、(四)開支合計,不得少於當年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90%。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管理部門的管理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應於每年11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專項資金收支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度終了3個月內,應編制上年度專項資金收支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施、設備建設項目屬於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科研開發項目的,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辦理。
第二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供應能力達不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限期改進。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漏繳或不按時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受委託的徵收單位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對拒不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其限期繳納,並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截留或者挪用專項資金的,由財政、審計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貴州省發展散裝水泥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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