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規定

《貴州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規定》在1996.06.18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6.06.18
  • 實施時間:1996.07.01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合理配置、合理使用,規範人才市場行為,維護人才和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專業特長和管理水平、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工作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人才流動,是指以雙向選擇為特徵,通過人才市場或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發生的人才工作單位或地區的變動。
第三條 人才流動應遵守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鼓勵人才向農村、企業流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才流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才流動服務工作,並辦理與人才流動有關的事項。
第五條 根據需要,人才可以在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單位之間流動。下列人員流動應當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辦理手續:
(一)縣以上重點建設工程、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二)縣以下農業、林業、水利、農機、計畫生育、衛生部門及鄉鎮企業的技術人員;
(三)從事國家安全、保密工作在保密期限內的人員;
(四)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學、國小教師;
(五)國家和本有專門規定的人員。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到人才市場招聘人才應當開具單位介紹信,企業還需出示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手續。要求流動的人員,應持身份證、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等有關證件進入人才市場。 尚未建立人才市場的地區,用人單位可進入省人才市場或通過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招聘人才;要求流動的人員可進入省人才市場或通過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推薦用人單位。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錄用、聘用的人員應當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契約內容包括期限、工作報酬、勞動保護、保險福利、工作紀律、契約終止的條件、違反契約責任等。
第八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用人單位可從國外、省外引進緊缺、急需的專業人才,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其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應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對符合本規定允許流動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在3個月內為其辦理流動手續,不得阻礙,不得向流動人員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條 由單位專門出資培訓的人員要求流動的,單位和被培訓者之間簽訂書面協定的,按協定規定辦理;未簽訂協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流動人員居住原單位公有房屋的,其住房按國家和本省的房改政策辦理;單位與個人簽訂協定的,按協定辦理。
第十二條 流動出省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其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流動到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職職工,其戶口、糧食關係不轉;
(二)屬國家統一招生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不實行見習期,根據不同情況,其人事檔案、人事關係和戶口、糧食關係保存在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或地、州、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工齡連續計算;
(三)屬國家不安排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或失業人員,可優先錄用、聘用。
第十四條 流動人員離開原單位時,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料和設備器材等,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和原單位的商業、生產、技術秘密,不得侵犯原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下列人員的人事檔案由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
(一)流動到除國有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人員;
(二)辭職、辭退人員;
(三)自動離職或被單位除名的人員;
(四)自費出國留學人員;
(五)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單位委託代管的人員。
前款規定的人員,管理其人事檔案的單位或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轉遞人事檔案。逾期不轉遞的,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可直接調轉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必要時,可為流動人員重新建立人事檔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才市場,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人才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管理各類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成立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或人才交流服務機構:
(一)具有開展人才交流服務工作所必須的固定場所、資金、設施等;
(二)業務範圍符合人才流動的規定和要求;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經過人事管理或人才流動專業培訓合格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至少有2人取得經紀人資格證書;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設立人才市場中介組織,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貴州省人才交流服務業許可證》。持《貴州省人才交流服務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併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方可開業。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已經成立的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應在本規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按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業務範圍是: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二)提供人才流動政策諮詢;
(三)接受用人單位委託,進行人才招聘。
第二十條 經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流動的人員,需辦理錄(聘)用手續或調動手續的,必須按程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應努力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依法開展活動,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競爭,不得有欺詐行為。
第二十二條 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應以服務為主,可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人事、財政、物價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人才市場中介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或人才信息發布會,面向社會開展人才招聘活動,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接受委託招聘人才的單位,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或其他場所發布人才招聘廣告、人才招聘信息,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審批。未經批准,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發布人才招聘廣告、人才招聘信息。
第二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才流動適用本規定。進入勞動力市場的用人單位和人員,按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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