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倫理

責任倫理與“信念倫理”相對。行動者的責任是尋求達成既定目的的最為有效的手段或工具,並對其行為後果負責的準則。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提出。以“形式合理性”為核心,後果合理可以為其所使用的手段的不善提供合理性論證或補償,不考慮行動的後果是否在終極意義上合乎人的目的。其特點是價值祛除或政治中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責任倫理
  • 提出時間:20世紀初提出
責任倫理-治理企業,拓展傳統責任意識,企業的前瞻性責任意識,政府的前瞻性責任意識,責任倫理-參政議政,網際網路監督,意圖倫理,

責任倫理-治理企業

拓展傳統責任意識

首先,責任倫理學對傳統責任意識的擴展為企業責任倫理的構建提供了一個新的視野。責任倫理學認為,由於行為者履行責任的行為在時間上是一個過程,因此它要求行為人在行為發生之前就能預見行為完成之後可能產生的結果,並努力克服其中負面的東西。對企業而言,它要求負責任的企業不能只具有消極被動的責任意識,更應當具有“預防性的責任”或“前瞻性的責任”意識,以一種事先責任的精神,以未來要做的事情為導向,在確定行為的目的、手段、結果都無害以後,才去從事追求盈利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就是說,企業在決策和實施過程中必須考慮以下情形:一是行為產生的惡果與自己的行為之間存在必然關聯;二是該惡果是白習酷可以預見的;三是該惡果是可以防範和避免的;四是行為者必須對自己行為所帶來的惡果承擔責任,付出代價;五是拒絕承擔責任違背社會倫理,必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也因之付出更沉重的代價。由於現今的市場經濟是全球一體化的,企業生產經頸雅頸影營不譽棗槳再僅面對著地區市場和國內市場,還要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而在國際競爭中,法制完鞏雅備的已開發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監管更為嚴格,對劣質商品的處罰也更為嚴厲。因此,要想在國際市場上贏得持久聲譽,企業必須具有盡最大努力消除產品的一切瑕疵的“前瞻性責任意識”。顯然,這種以後果為導向的責任倫理,比起傳統的追溯性責任倫理更能有效地避免在科技時代企業生產有可能帶來的無可挽回的災難性後果。

企業的前瞻性責任意識

其次,責任倫理學對於企業如何具有“前瞻性責任意識”也指明了一條可行的路徑。眾所周知,由於未來的不確定性,對行為後果的預測不可能百分之百準確。為此,約納斯給出了這樣一個預測原則:“對不幸的預測應該比對福祉的預測給予更多的關注。”而且“認識惡絕對比認識善容易:院只煮它更加直截了當,更有緊迫性,人們對它的看法也更少差異,最重要的是,無需我們去尋找,它自己就會跳出來”。根據上述原則,企業“前瞻性責任意識”中必須預設任何市場主體都是具有機會主義的“經濟人”,在與其發生生產經營聯繫時,必須理性地預期交易對象的機會主義傾向而可能產生的惡行,並採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範。如果每一家企業都依此原則在市場贈嫌巴交換時進行嚴密的預測,那么“經濟人”彼此間就能形成有效的相互監督制約,所有的“經濟人”也將在“看不見的手”的引導下把追求自身盈利與對方利益和公眾利益結合起來。其最終結果是有效刺激企業的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企業的自律與互律,從而促進企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讓社會得到更多放心滿意的商品。而這一點,正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責任意識自我生成的內在條件。

政府的前瞻性責任意識

第三,從強化企業責任倫理的外部機制看,政府無疑也應具有“前瞻性責任意識”。亞當·斯密早就指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人和製造業者……他們通常為自己特殊事業的利益打算,而不為社會一般利益打算,所以,他們的判斷,即使在最為公平(不總是如此)的場合,也是取決於關於前者的考慮,而很少取決於關於後者的考慮。”可見,斯密早已預設了“經濟人”不可能自覺地成為“道德人”,要使“經濟人”在自利的過程中達到有利於他人和社會的結果,並不能僅靠他們的道德自覺,還需要“看得見的手”的引導。而這“看得見的手”,就是指“正義的法律”。恰如斯密所說,“各個人的自由,各個人對於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賴於有公平的司法行政。”因此,政府在立法中必須具有“前瞻性責任意識”。應依據“經濟人”的假設來設計有關市場的法律和制度。政府和社會公眾對企業施加的法律和道德的壓力越大,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態度就會愈加積極。

責任倫理-參政議政

2010年,中國兩會期間,繼一位政協委員提案關閉所有社會網咖後,又有一位人大代表建議給電腦手機都裝上監控軟體,其理由是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產生了許多社會問跨影嘗題,網民濫用輿論監督宣洩個人情感,誤導社會,網路文化病態化、庸俗化發展擾亂社會秩序。這種建議違背了公民的言論與通信自由,且與今天社會的發展悖逆。

網際網路監督

在今天的中國,網際網路對監督與批評政府,保護公民權利,促進社會和諧進步,起到了無可比擬的作用。事實也證明,網上揭發出的那些貪腐濫權官員,最後都是事出有因,查有實據。即使那些看來是低俗的言論,只要在法律的範圍內,就只是個人道德問題。如果承認基本的個人權利,包括每個人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就得承認社會是多元的,不可能要求所有人的道德都是一樣。相較於批評的自由,這是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是免於權力干涉的自由。
不可否認,網上有些言論越過了法律的界限,侵犯了他人的自由,這完全可以訴諸法律,但卻不能因為要防止不良言論,就將一切人都監控起來。這樣做的結果不僅僅是人人不敢說話,甚至連個人隱私也會蕩然無存。一個連個人隱私都無法保障、透明得像玻璃缸的社會,可能是整齊劃一的生活模式,但絕對不會是幸福的生活模式。
頗有意味的是,許多政府官員是歡迎網路監督的,也反對關閉社會網咖,如北京市副市長就反對此建議。這與其說表現出開明的態度,不如說表現出對現代法治的理解,反而是個別來自企事業的政協委員、人大代表,仿佛沒弄清自己的職分是什麼,不是為民說話,而是關心如何治民。

意圖倫理

希望政府將思想言論甚至遊戲都統制起來,造成一個純而又純的社會,這是我們曾經歷過的,至今記憶猶新。從善意的角度講,它來自一種意圖倫理的衝動,無法接受現實世界的參差多態。按照韋伯的說法,參政必須根據責任倫理,而不是意圖倫理。意圖倫理則是指從政者只按照自己的信念、意圖行事,不考慮其言論行為的後果。比如,希望世界像自己所欲的那樣美好無瑕,便是一種意圖倫理。
世上從來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一切問題的方法,這便是責任倫理的由來。意圖倫理並非不好,但只能在哲學或文學領域,以這種倫理參政,不僅不能實現其理想,反而會帶來適得其反的惡果,使整個社會變為死水一潭。

責任倫理-參政議政

2010年,中國兩會期間,繼一位政協委員提案關閉所有社會網咖後,又有一位人大代表建議給電腦手機都裝上監控軟體,其理由是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產生了許多社會問題,網民濫用輿論監督宣洩個人情感,誤導社會,網路文化病態化、庸俗化發展擾亂社會秩序。這種建議違背了公民的言論與通信自由,且與今天社會的發展悖逆。

網際網路監督

在今天的中國,網際網路對監督與批評政府,保護公民權利,促進社會和諧進步,起到了無可比擬的作用。事實也證明,網上揭發出的那些貪腐濫權官員,最後都是事出有因,查有實據。即使那些看來是低俗的言論,只要在法律的範圍內,就只是個人道德問題。如果承認基本的個人權利,包括每個人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就得承認社會是多元的,不可能要求所有人的道德都是一樣。相較於批評的自由,這是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是免於權力干涉的自由。
不可否認,網上有些言論越過了法律的界限,侵犯了他人的自由,這完全可以訴諸法律,但卻不能因為要防止不良言論,就將一切人都監控起來。這樣做的結果不僅僅是人人不敢說話,甚至連個人隱私也會蕩然無存。一個連個人隱私都無法保障、透明得像玻璃缸的社會,可能是整齊劃一的生活模式,但絕對不會是幸福的生活模式。
頗有意味的是,許多政府官員是歡迎網路監督的,也反對關閉社會網咖,如北京市副市長就反對此建議。這與其說表現出開明的態度,不如說表現出對現代法治的理解,反而是個別來自企事業的政協委員、人大代表,仿佛沒弄清自己的職分是什麼,不是為民說話,而是關心如何治民。

意圖倫理

希望政府將思想言論甚至遊戲都統制起來,造成一個純而又純的社會,這是我們曾經歷過的,至今記憶猶新。從善意的角度講,它來自一種意圖倫理的衝動,無法接受現實世界的參差多態。按照韋伯的說法,參政必須根據責任倫理,而不是意圖倫理。意圖倫理則是指從政者只按照自己的信念、意圖行事,不考慮其言論行為的後果。比如,希望世界像自己所欲的那樣美好無瑕,便是一種意圖倫理。
世上從來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一切問題的方法,這便是責任倫理的由來。意圖倫理並非不好,但只能在哲學或文學領域,以這種倫理參政,不僅不能實現其理想,反而會帶來適得其反的惡果,使整個社會變為死水一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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