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權、利相結合

責、權、利相結合是指經濟責任制的基本原則之一。責是指企業應對國家或經濟主管部門所負的經濟責任或所承擔的經濟義務,它包括生產經營、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財務管理以及經營成果和計畫、物資調撥、上繳利潤(或稅金)等方面的責任; 權是指在承擔上述責任,保證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的前提下,國家賦予企業的計畫、生產經營、財產物資管理、人事管理和財務管理,技術措施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權利,包括完成國家計畫以後的產品銷售、按規定留給企業的利潤和折舊基金的使用權等,這些權利,通常亦稱為企業自主權; 利是指企業的經濟利益,在現階段,企業的利益通常包括有兩方面,一是企業本身的利益,如企業的發展、生產規模的擴大、素質的提高等,核心是企業可支配利潤的多少,二是企業職工的利益,包括實際收入水平高低和公共福利事業享受的多少等。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企業的權、責、利是統一的,三者不可分離,馬克思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三者關係中,責是核心,也是前提,國營企業只有對國家承擔了經濟責任,才有可能取得與這一責任相適應的權利和利益,經濟權利又表現為企業承擔經濟責任為前提條件,否則,就無法承擔經濟責任,此外,利益作為企業追求的重要目標,也是承擔經濟責任的物質保證。在三者關係中也處於重要地位。 廣義的責權利相結合,除了用來解釋國家與國營企業的關係外,也引申到企業內部管理, 以及國家與企業主管部門關係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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