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確定
由於
海上風險的存在和貨物運輸過程中涉及很多環節的
作業之特點,海上貨物運輸事故的發生實屬難免。雖然可根據有關
契約條款、
法律、公約等規定,對所發生的貨損事故進行處理。但是,在實際處理過程中,受損方與責任方之間往往會發生爭議。一般而言,海運貨損事故雖有可能發生於各個環節,但很大程度上是在最終
目的地收貨人收貨時或收貨後才被發現。
當收貨人提貨時,如發現所提取的貨物數量不足,外表狀況或貨物的品質與
提單上記載的情況不符,則應根據提單條款的規定,將貨物短缺或損壞的事實,以書面的形式通知
承運人。或承運人在卸港的代理人,以此表明提出索賠的要求。如果貨物的短缺或殘損不明顯,也必須是在提取貨物後的
規定時間內,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索賠通知。
通常,貨運單證的批註是區分或確定貨運事故責任方的原始依據,特別是在裝貨或卸貨時,單證上的批註除確定
承運人對貨物負責的程度外,有時還直接影響到貨主的利益,如能否持提單
結匯,能否提出索賠等。
貨運事故發生後,
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未能通過協商對事故的性質和程度取得一致意見時,則應在共同同意的基礎上,指定檢驗人對所有應檢驗的
項目進行檢驗,檢驗人簽發的檢驗報告是確定貨損責任的依據。
索賠程式
海上貨運公約,如:
海牙規則、
維斯比規則,業已生效的
漢堡規則,以及各船公司的
提單條款,一般都規定貨損事故發生後,根據
運輸契約或根據提單有權提貨的人可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書面通知,聲明保留索賠權,否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將免除責任。
無論是根據海牙規則還是航運習慣,一般都把交付貨物時是否提出書面貨損通知看作表明按提單記載事項將貨物
交付給收貨人的推定證據。也就是說,即使收貨人在
接受貨物時未提出書面通知,以後也可根據貨運單證上的批註,或檢驗人的
檢驗證書,作為相反的證據提出索賠。而且,即使收貨人在收貨時提出了書面通知,但在提出具體索賠時,也必須出具
原始憑證,證明其所收到的貨物不是
清潔提單上所記載的在外表良好狀況下接受
裝船的貨物。因而,索賠方在提出書面索賠通知後,應儘快地備妥各種有關單證,然後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貨損索賠要求。
貨物一旦發生滅失或損壞,通常由收貨人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但是,當收貨人根據貨物保險條款從承保貨物的保險人那裡得到了賠償後,保險人可代位(指代替收貨人)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進行
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