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經紀公司

貨幣經紀公司最早起源於英國外匯市場,是金融市場的交易中介。 貨幣經紀公司的服務對象僅限於境內外金融機構。它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境內外的外匯市場交易、境內外貨幣市場交易、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幣經紀公司
  • 起源:英國外匯市場
  • 屬性:公司
  • 時間:2005年8月8日
名詞釋義,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經紀公司,毅聯匯業,國惠集團,利順金融集團,

名詞釋義

根據銀監會2005年8月8日公布的《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在我國進行試點的貨幣經紀公司是指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通過電子技術或其他手段,專門從事促進金融機構間資金融通和外匯交易等經紀服務,並從中收取佣金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註冊資本

由於貨幣經紀公司的業務範圍被嚴格限定在經紀業務範疇,因此,註冊資本不需要很大。各國監管當局對貨幣經紀公司註冊資本的規定一般要求在除辦公設施以外,能維持兩到三個月的經營成本。考慮到我國租金、工資、經營成本等因素,《試點辦法》規定,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註冊資本為2000萬元人民幣。貨幣經紀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其註冊資金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業務範圍

根據銀監會的規定,貨幣經紀公司可以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業務:(1)境內外外匯市場交易;(2)境內外貨幣市場交易;(3)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4)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5)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貨幣經紀公司從事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的經紀服務,需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需要指出的是,基於我國金融市場目前的發展狀況和我國外匯管理的規定,《貨幣經紀公司試點辦法》對貨幣經紀公司的業務範圍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現階段允許開辦的業務只包括貨幣經紀公司的部分基本業務。根據國際經驗,對貨幣經紀公司明確了不做自營的中立性原則,嚴格規定不得開展自營業務。同時規定,貨幣經紀公司只能向金融機構提供有關外匯、貨幣市場產品、衍生產品等交易的經紀服務,不允許從事自營交易,不允許向自然人提供經紀服務,也不允許商業銀行向貨幣經紀公司投資。這不僅能夠保證貨幣經紀以完全的中立性確保交易的公正,不會採取有意抬高或壓低價格的方式侵害客戶利益,也不會在行情變化時為了滿足自營要求而壓後客戶的交易委託。同時,將保證貨幣經紀業在活躍交易、提高流動性時,不會為金融市場增加系統性的風險。

經紀公司

目前,全球最大的四家貨幣經紀公司提供了幾乎所有金融產品的經紀服務,另有為數眾多的規模較小的經紀公司則提供個別產品的專項經紀服務。國際貨幣經紀巨頭們通過全球龐大的交易網路全天24小時提供貨幣經紀服務,並滲透債券、信貸和外匯期權等金融產品市場。

毅聯匯業

毅聯匯業(ICAPpl c ):總部設在倫敦,2000多名經紀人分布在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是金融時報250種股票指數的成分股,日經紀交易額超過3000億美元。毅聯匯業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各主要商業銀行有長期的業務聯繫,目前在北京和上海都有代表處。

國惠集團

國惠集團(Collins Stewart Tullett PLC):成立於1971年,註冊地點在倫敦。英國國惠集團的子公司<德利萬邦>在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向中國的金融機構提供貨幣經紀業務,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儲備司、中國主要商業銀行建立長期的業務關係。1994年它在上海設立代表處。

利順金融集團

利順金融集團(Tradit i o n G r o u p ):總部設在瑞士洛桑。1973年在瑞士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是世界前三位和歐洲大陸第一位的批發市場經紀商,也是櫃檯交易市場上最大的三家經紀商之一。其經濟產品包括利率衍生品、貨幣市場工具、外匯產品、股權及其衍生品、債務工具、能源產品和排放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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