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通知》是財政部2014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見參考資料)
  • 標籤:財政資金申報諮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銀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提高公共租賃住房供給效率,按照《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有關要求,現就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重要意義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在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係,通過這種合作和管理過程,可以更有效率地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運用這種模式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提升保障性住房資源配置效率;有利於消化庫存商品住房,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改善住房保障服務。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作為一項政策創新和制度創新,對於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積極有序開展試點工作。
二、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基本目標和原則
(一)基本目標。通過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發揮政府與社會資本各自優勢,把政府的政策意圖、住房保障目標和社會資本的運營效率結合起來,逐步建立“企業建房、居民租房、政府補貼、社會管理”的新型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有效提高公共租賃住房服務質量和管理效率。
(二)基本原則。
1.政府組織,社會參與。政府根據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狀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合適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試點,選擇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
2.權責清晰,各司其職。在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契約中,明確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各自責任,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責任和風險。
3.激勵相容,提高效率。通過綜合運用多種政策手段,建立動態調整的租金價格機制,確保社會資本具有穩定合理的投資回報;建立嚴格的績效評價機制,對項目運作、住房保障服務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等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確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運營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和條件
(一)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基本模式。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主要是政府選擇社會資本組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公司,項目公司與政府簽訂契約,負責承擔設計、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管理任務,在契約期內通過“承租人支付租金”及必要的“政府政策支持”獲得合理投資回報,依法承擔相應的風險;政府負責提供政策支持,定期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價格,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建設及運營維護質量監管。契約期滿後,項目公司終結,並按契約約定作善後處理。政府對項目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不提供擔保或承諾。
(二)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基本條件。適合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已納入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2.項目規劃所在區域交通便利,學校、醫院等公共基礎設施配套齊全。3.戶型建築面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戶型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4.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數量穩定。5.保障對象按市場租金水平向項目公司繳納住房租金。6.政府按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給予分檔補貼及其他政策支持。7.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期限不少於15年。
四、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適用範圍
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主要包括:(一)政府自建自管項目;(二)政府收購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項目;(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且手續完備、債務清晰的停工未完工程項目;(四)以企業為主建設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對於存量和在建的項目,特別是債務規模比較大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採取招投標、拍賣、掛牌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將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整體轉讓給項目公司,實行規範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運作,轉讓收入優先用於償還對應的存量政府債務;對於擬新建和收購的項目,從規劃、設計、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全過程均可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運作。
五、規範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一)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庫。各地應認真梳理、科學甄別適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立項目儲備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從存量和新增項目中篩選。
(二)做好項目前期論證和準備工作。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和專家,對擬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合規性評估和物有所值評價,論證項目是否滿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必要條件。在此基礎上,財政部門應組織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通過識別、測算項目的各項財政支出責任,科學評估項目實施對當前及今後年度財政支出的影響,為項目財政預算管理提供依據,以保障政府切實履行契約義務,有效防範和控制財政風險,促進項目可持續發展。
(三)選擇合作夥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綜合考慮企業資質、經營業績、技術和管理能力、資金實力、服務質量、信譽等因素,擇優選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合作夥伴。
(四)籌組項目公司。按照“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運作、利益分享、風險分擔”的原則,由合作企業組建項目公司,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設計、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
(五)簽訂合作契約。契約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名稱、建設規模、投資規模、資金籌集、合作期限、戶型結構、運營期限、維修維護責任;住房保障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價格及調整機制;契約期滿後項目移交的內容、方式、程式及驗收標準,涉及資產處置的,應當事先約定政府與社會資本收益分享比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風險分擔機制;項目終止的條件、流程和終止補償;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六)建立監管和績效評價機制。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服務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等進行全過程監管和綜合考核評價,認真把握和確定服務價格和項目收益指標,加強成本監審、考核評估、價格調整審核,引入第三方進行社會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並作為項目價格、政府補貼、合作期限等調整的依據。
六、構建政府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體系
(一)財政政策。市縣財政部門統籌運用各級政府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通過貸款貼息方式支持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購建和運營管理,具體貼息辦法按照財政部印發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財綜〔2014〕76號)規定執行。同時,根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給予分檔補貼,重點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配契約級住房保障部門督促保障對象按照契約約定的市場租金水平向項目公司繳納住房租金。對於試行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試點的地區,中央財政不改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分配方式。
(二)稅費政策。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落實現行有關公共租賃住房購建和運營管理稅收優惠政策。
(三)土地政策。一是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租賃方式取得,租金收入作為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二是對於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以及使用劃撥建設用地的存量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可以土地作價入股方式注入項目公司,支持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不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期間收益分享,但擁有對資產的處置收益權。三是在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可以規劃建設一定比例建築面積的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用於出租和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並有合理盈利,但不得用於銷售和轉讓。
(四)收購政策。對於收購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項目,按照政府搭橋、公司主導、雙方自願、保本不虧的原則確定收購價格;也可以按當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成本及合理收益率確定收購價格。
(五)融資政策。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房地產開發貸款大項下建立公共租賃住房開發貸款的明細核算,對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單獨核算、單獨管理、單獨考核,根據自身實際,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賃住房試點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二是鼓勵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公共基金通過債權、股權等多種方式支持項目公司融資。三是支持項目公司發行企業債券,適當降低中長期企業債券的發行門檻。四是支持以未來收益覆蓋融資本息的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發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探索建立以市場機制為基礎、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投融資模式。
七、紮實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施工作
(一)落實工作責任。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完善落實財稅支持政策;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完善落實土地供應支持政策;人民銀行、銀監會指導督促金融機構做好金融服務工作。地方各級財政、住房保障、國土、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同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試點方案,指導項目具體實施工作。
(二)建立工作機制。各級財政、住房保障、國土、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要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賃住房部門聯席會議,專門研究解決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聯席會議各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規範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試點。
(三)開展項目試點。2015年,各地區應當抓緊組織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試點工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賃住房試點項目由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篩選,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實施。對於市縣篩選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每省可選擇一定數量的項目開展試點。對於擬實施的試點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住房保障部門將項目區位、投資規模、建築面積和套數、合作方式、合作期限、資金來源等情況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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