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9.06.14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9.06.14
  • 實施時間:1999.06.1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立項條件,第三章 資金籌集和使用,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第五章 前期準備,第六章 申報審批,第七章 項目實施,第八章 竣工驗收,第九章 運行管護,第十章 組織管理,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做到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是政府支持、保護農業發展,改善農業資源利用狀況,最佳化農業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實現農業持續穩定發展的戰略性政策措施。凡屬國家確立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均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以改造中低產田,改善農業基本生產條件為重點,不斷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同時,依靠科技進步,最佳化品種結構,提高農產品質量,大力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促進農業實現產業化經營,切實增加農民收入。並有選擇地建設現代化農業示範區和科技示範區,推動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分為三類:一類為土地治理項目,包括中低產田改造、宜農荒地開墾、生態工程建設、草場改良等;一類為多種經營項目,包括種植業(糧棉油等主要農產品生產以外的)、養殖業、農副產品初加工等;一類為農業高新科技示範項目,包括生物、信息、材料等方面的高技術和先進適用的新技術。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程式分為前期準備、申報審批、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和運行管護五個階段。
第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兼顧一般;規模開發,注重效益的原則。按照項目管理程式,自下而上申請,自上而下審定,並堅持立項條件,擇優選定項目。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農村集體和農民民眾自籌資金、引進外資以及經過法定手續籌集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安排,遵循效益優先,兼顧公平;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獎優罰劣,激勵競爭的原則。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
第九條 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組織協調,各省(區、市)和中央農口部門農發辦(以下統稱省級農發辦)組織實施。

第二章 立項條件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建設堅持農林牧副漁綜合開發,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工程、生物和農藝措施綜合配套,實現經濟、社會、生態三個效益的統一。堅持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與保護生態環境相結合,控制宜農荒地開墾,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要重視先進科學技術的示範、推廣和套用,突出抓好節水農業技術的示範推廣,並探索發展旱作農業的新路子。
第十一條 納入農業綜合開發扶持範圍的項目,必須符合農業綜合開發的立項條件;投入和產出比較效益高;有資金配套能力和還款保證;當地幹部和民眾有較高的開發積極性。
第十二條 土地治理項目要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按流域或灌區統一規劃;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幹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宜農荒地的開墾履行法定手續。按照規模開發的要求,單個項目年度連片治理面積,平原地區需在萬畝以上,丘陵山區不少於1000畝。
第十三條 多種經營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本地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整體規劃;以種植、養殖業為主,兼顧農副產品初加工等;具有資源和技術優勢,產品銷售有保障;能夠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和最佳化;項目輻射面廣,能夠帶動農民顯著增收;項目安排一般限於農業綜合開發區。按照規模經營的要求,單個項目的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投入不得少於50萬元;以省(區、市)為單位,每年原則安排30%的中央財政資金,用於200萬元以上的重點多種經營項目。
第十四條 農業高新科技示範項目應符合國家農業科學技術政策的要求;以利用生物技術繁育動植物良種和節水灌溉為示範重點;每個項目至少要有兩項高新技術,並與其他農業常規技術相配套;具有不同區域特點和示範、推廣價值;有省部級以上科研教學單位作為項目的技術依託單位,有合理的專業技術力量配備,有省部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高新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按照規模化示範的要求,糧棉油等種植業示範項目建設規模不得少於1萬畝,輻射帶動面積不得少於2萬畝。
農業現代化示範區除具備上述立項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當地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技術力量;示範項目比較全面;對農業現代化示範區建設有內在要求和積極性。

第三章 資金籌集和使用

第十五條 堅持以國家投入為導向,農民投入為主體,多層次、多渠道籌集開發資金。中央財政要根據財力可能逐年增加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原則上按與中央財政資金1∶1的比例配套投入(具體比例另行規定)。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及時到位。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要逐年有所增長。農村集體、農民民眾自籌資金(包括現金和實物折資)和投勞折資至少應分別達到中央財政資金投入的50%。要採取多種形式,引導農民增加對農業綜合開發的投入。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向。以省(區、市)為單位,要分別將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農村集體和農民自籌資金的70%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30%以下用於多種經營項目。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的使用投放要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緊密結合,一般套用在農業綜合開發區內的開發項目上,並將其中一部分用於確有經濟效益的土地治理項目。
農業綜合開發貸款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範圍
(一)土地治理項目
1.新建、改建和加固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含)以下水源工程所需材料、設備及技工、機械施工費用;新建、續建、改造總裝機在5000KW(含)以下機電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含)以下輸變電設備;新打、修復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含)以下的輸變電設備;支渠以下排灌渠道(5立方米/s以下)開挖、疏浚的機械施工費用及配套建築物;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
2.引進繁育優良品種所需設施建設及配套設備;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農業科學技術,包括技術培訓、典型示範、購置小型儀器設備等;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修建田間機耕路、平整土地及改良土壤的機械施工費用。
3.營造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所需苗木,建設苗圃、改良草場所需種子和基礎設施。
4.貸款貼息,按不超過項目建設期內應付利息的50%貼補。
(二)多種經營項目
1.經濟林等基地的購苗、引水設施和機械施工費用;大棚蔬菜基地的支架、薄膜、取暖及灌溉設施。
2.畜禽養殖場購種畜禽、土建及必需的生產設施,生產養殖購種苗及必需的基礎設施。
3.農副產品加工及服務項目的土建、設備及必要的管理設施。
4.科技含量較高項目的技術引進、推廣費用。
(三)農業高新科技示範項目
除上述使用範圍外,重點用於高新科技成果的引進(不包括購買專利)、試驗(中試)、示範,以及科技含量高的大棚和溫室建設,必要的培訓場所及科技人員臨時住房的租金補助費。
(四)前期工作費
以省(區、市)為單位,按財政投資額的2%提取,用於項目正式立項之前進行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評估論證所必需的費用。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要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各級農發辦和財政部門要嚴格財務會計管理,保證資金專款專用。
農業綜合開發財務制度,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中央財政資金採取無償和有償相結合的方式投入,具體比例另行規定。地方財政資金是否實行部分有償投入及有償投入所占比重,由地方參照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二十條 財政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承借,統借統還。有償資金借給用款單位時,須由經正式批准的金融機構以委託貸款的方式發放。要根據已批准項目計畫和工程建設進度及時撥藉資金,並逐步推行報賬制。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受益、誰還款”的原則,要把有償資金的償還責任落實到債務人,確保有償資金按期足額收回。回收的有償資金與預算資金統籌安排,繼續用於農業綜合開發。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發辦和財政部門要與審計部門密切配合,對資金撥借、使用和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和審計。對查出的違規、違紀問題,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要把配套資金落實、資金使用和有償資金償還情況,作為追加或調減投資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前期準備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列入投資計畫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和建立項目庫、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論證等。前期準備工作應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四條 制定規劃和建立項目庫。各級農業綜合開發部門要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及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以及階段性開發方案。在此基礎上,建立土地治理、多種經營、農業高新科技示範項目庫(存入項目的主要內容應達到項目建議書的要求),待投資可能時,再從中擇優選項。
第二十五條 提出項目建議書。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開發的必要性及條件;建設範圍、規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資估算及來源;效益預測。
(二)多種經營項目:資源條件;產品市場分析;建設單位資產負債情況;擬建規模;投資估算及來源;效益預測及還款能力。
(三)農業高新科技示範項目:示範意義;建設地點、規模及主要示範技術;技術依託單位的基本情況;投資估算及來源;效益預測。
項目建議書經省級農發辦審查合格後,即可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六條 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項目背景,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水土資源評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範圍、地點、規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農藝措施;項目區現狀及工程平面布置圖;投資概算及籌資方案;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和運行管護。
(二)多種經營項目:項目背景;資源條件和利用程度;建設單位資產負債情況;建設地(場)址、期限和方案;主要建設內容及加工項目工藝流程圖;投資概算和籌資方案;主導產品的銷售預測和利稅預測;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實施、運行管護和還款計畫。
(三)農業高新科技示範項目:示範意義;建設地點、示範規模、示範技術和示範方法、基礎設施建設內容;實施項目的基礎條件,技術依託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優勢,所提供的主體技術來源及先進程度;投資概算、硬體和軟體投資所占比例、財政資金有償無償比例和籌資方案;效益分析及輻射帶動面積;組織實施及運行管護。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編制,並按職責劃分,由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辦分別予以批覆。
第二十七條 評估論證。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是對階段性開發方案及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和評價,採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資金配套與償還能力的可靠性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為項目確立提供決策依據。項目經評估論證可行,方可納入年度項目實施計畫。
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審定項目範圍:
1.土地治理項目:新增開發區(縣、市)項目;水利骨幹工程項目;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單個項目;
2.多種經營項目: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
3.農業高新科技示範項目、農業現代化示範區。
其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由省級農發辦負責組織評估、審定,國家農發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抽查。
對於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審定的項目,必須於項目擬實施年度的上一年向國家農發辦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專家諮詢論證意見。

第六章 申報審批

第二十八條 在統籌規劃和前期準備的基礎上,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下達中央財政年度投資控制指標。作為省級農發辦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的依據。
第三十條 存量資金控制指標的下達。國家農發辦在綜合考慮各省(區、市)項目工程建設和資金管理等情況的基礎上,於項目實施年度的上一年提前半年下達下一年度中央財政存量資金控制指標,各省(區、市)按政策規定劃分用於土地治理項目和多種經營項目的投資額。中央農口部門項目的年度存量資金分省(區、市)控制指標,國家農發辦商中央農口部門後,也於上年年中下達(項目安排一般限於農業綜合開發區)。
第三十一條 增量資金控制指標的下達。每年新增加的中央財政資金確定後,國家農發辦根據當年新增資金狀況及各地資源條件、申報項目等情況,擬訂資金分配原則和基本方案,報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審定後,向有關省(區、市)和中央農口部門下達投資控制指標。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控制指標的下達。用於農業高新科技示範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由國家農發辦集中掌握,不形成地方投資“基數”。國家農發辦根據對申報項目的評審、評估情況,擇優選定扶持項目,向有關省(區、市)下達投資控制指標。
第三十三條 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是制定年度項目計畫的重要依據,由省級農發辦根據國家農發辦下達的投資控制指標,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築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畫,配套設施設計,主要工程概算,項目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由省級農發辦審定。
第三十四條 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說明書
1.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編制說明書包括:土地治理和多種經營兩類項目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構成,分別用於土地治理和多種經營兩類項目的投資比例及額度;農業綜合開發區範圍(縣、市數)變動情況,一般科技推廣費安排情況,農業現代化示範區和主要單項工程安排情況,預期效益目標等。
2.多種經營項目計畫編制說明書包括:多種經營項目總數及類型,涉及的地(市)、縣(市)數,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構成,種、養、加項目投資所占比例,重點項目情況,預期效益目標和還款能力分析等。
3.農業高新科技示範項目計畫編制說明書包括:年度實施地點和規模、科技示範和基礎設施建設內容、投資預算、責任分工及預期效益目標等。
(二)項目計畫表(各類項目計畫表的格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發)
(三)附屬檔案
1.省級財政部門對承擔配套資金、按期歸還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意見;
2.農業銀行(經辦行)對項目提供貸款的意向性意見;
3.省級水利主管部門對開發區水資源條件的鑑定意見(原開發區每3年鑑定一次,新開發區於立項時鑑定);
4.中央或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對新開墾宜農荒地的批准檔案;
5.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報批。省級農發辦要按規定時間及時匯總上報各類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國家農發辦應儘快予以批覆。中央農口部門項目年度實施計畫,由省級農口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辦聯合上報,由中央農口部門和國家農發辦聯合予以批覆。
第三十六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一經批覆,必須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變動開發縣(市),改變資金用途,以及對國家農發辦評估、審定的項目進行調整,均須逐級上報國家農發辦審批。其他項目的調整或變更由省級農發辦審批後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七章 項目實施

第三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一般為1年。凡納入計畫的項目,要按期建成,並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具體建設標準,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要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對主要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的採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各級農發辦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嚴把質量關。
第四十條 省級農發辦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1年度土地治理項目、多種經營項目、農業高新科技示範項目計畫完成情況統計表。

第八章 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國家規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標準,各類項目計畫(包括存量和增量資金項目計畫)批覆及調整檔案,以及經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
第四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使用和回收落實情況;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的情況;工程運行管護和文檔管理情況。
第四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實行自下而上驗收,縣(市)全面自驗,地、省抽查驗收,國家重點抽查驗收。省級農發辦驗收合格後,向國家農發辦報送驗收合格報告和抽查驗收申請,國家農發辦組織有關部門抽查驗收。
國家農發辦對各省(區、市)和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原則上採取3年一驗收的辦法。在省級農發辦組織全面驗收的基礎上,國家農發辦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確定重點抽驗縣(市)或項目的數量和名單,通過重點抽查驗收檢驗整個項目建設情況。為搞好項目驗收,省級農發辦應對竣工項目逐年組織驗收。
第四十四條 國家農發辦驗收時,地方各級項目執行單位需分別提供有關資料。
(一)省級農發辦提供的資料
1.申請抽查驗收報告和自驗報告(含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及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2.項目計畫批覆檔案和資金撥借檔案;
3.財政資金到位、使用、管理情況報告;
4.使用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情況報告;
5.資金審計報告;
6.驗收統計表(具體格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發)。
(二)項目縣(市)還需提供的資料
1.開發區示意圖,項目區現狀圖、規劃圖和竣工圖;
2.項目區農民民眾自籌資金賬目及投工投勞統計;
3.各類項目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借款契約。
(三)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
1.多種經營項目的財務報告;
2.農業高新科技示範項目的示範推廣效果證明。
第四十五條 國家農發辦組織對竣工項目抽查驗收後,要按驗收標準對被驗收項目作出綜合評價。對抽查驗收合格的,頒發驗收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糾正並予以通報批評外,要酌量調減現有投資或不予追加投資。

第九章 運行管護

第四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必須明確產權歸屬,落實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要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第四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要逐步建立經濟自立的投資、養護管理機制。要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項目運行管護費用。積極探索產權制度的改革,對工程項目實行租賃、承包等。
第四十八條 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損毀工程,其修復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地自行解決。遇有特大災情,國家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四十九條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內的耕地應依法進行保護,不得擅自徵用或轉作他用。如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需要徵用,須依法報經批准,並由建設單位補償用以開發同等面積土地所需的資金。

第十章 組織管理

第五十條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主要負責議定全國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審定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原則和基本方案,協調解決農業綜合開發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一條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設在財政部,具體負責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國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
(二)編制全國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審批各省(區、市)、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計畫;
(三)統一管理中央財政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編制中央財政資金中長期規劃、年度預決算,辦理中央財政資金年度撥借款工作,管理到期回收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
(四)組織考察評估申報項目,驗收竣工項目,檢查在建項目執行情況;
(五)匯總分析全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效益;
(六)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省級農發辦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協調工作;
(七)辦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和財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 省級農發辦的主要職責:擬訂項目和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擬訂本地區、本部門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按批准計畫組織項目實施;對竣工項目組織全面驗收;管理農發資金、工程質量,並實施監督檢查。
省級農發辦要擬定地(市)、縣(市)農發辦的職責範圍,指導協調工作。
第五十三條 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領導。要根據工作需要,加強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和隊伍建設。要實行項目和資金管理有機結合,用款與還款責任有機結合。要重視發揮科技人員的作用,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參與農業綜合開發。各級農發辦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齊心協力搞好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第五十四條 要通過開展各項考核評比活動,加強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逐步建立起體現獎懲的激勵競爭機制。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常用計量單位採用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一標準。
第五十六條 國家農發辦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全國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需要,制訂具體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省級農發辦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訂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94國農綜字第29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辦法》(94財農綜字第2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多種經營及龍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國農綜字〔1995〕141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暫行規定》(國農綜字〔1995〕150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驗收試行辦法》(〔90〕國農綜字第5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公布以前批准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在建設期內仍按原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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