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稅〔2012〕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定(以下簡稱分攤協定)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定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