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

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

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是1948年8月19日頒布的一項國民政府經濟政策法令,也被稱為“八一九限價”經濟管制令。該法令目的在於挽救經濟危機和國民黨的敗局,但最終以失敗告終。

亦稱“八一九限價”經濟管制令。國民政府經濟政策法令。主要內容是改革幣制。法令規定:發行20億金元券作為本位幣,限期以金元券1比法幣300萬元比例收兌法幣;限期收兌民間的黃金、白銀和外國幣券,過期不兌者予以沒收並判處死刑;限期登記本國人民存放國外的外匯資產;限制各地物價,凍結於1948年8月19日水準上。該法令目的在於挽救經濟危機和國民黨的敗局。但由於大勢已去,金元券的破產十分迅速,物價、黃金和美元已失去控制,因此經濟管制以失敗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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