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節旌表

貞節旌表是中國古代的一個制度,是指由朝廷公開表揚獎勵守節不再嫁或拒受污辱而自殺的婦女(即節婦與烈女),以試圖達到教化人民的目的。此制度在中國起源甚早,但到明清時代制度完備並受到重視,因而對鄉里社會以及女性生命產生重大的影響。

基本介紹

明代以前的貞節旌表,明清時代的貞節旌表制度,受旌表者的資格,貞節旌表的流程,明清旌表制度的缺失及士人的參與表彰,貞節旌表對明清婦女生活的影響,

明代以前的貞節旌表

貞節旌表最早在春秋戰國時代已見於記載,劉向的《列女傳》中記述楚國的兩位守節婦女,受楚王贈封號為“貞姜”、“貞姬”。其後在秦朝秦始皇曾為巴寡婦清築台以獎其貞節。但這些旌表,大多屬於針對個別婦女的例子,尚不能確定有一個及於多數婦女的制度存在。
成為制度的貞旌表在漢代開始出現。最早的記載漢宣帝時對曾對潁川郡的“貞婦順女”賜帛,其後從漢平帝漢安帝漢順帝漢桓帝等時代的相關詔令中,可看出開始把這種賞賜及獎勵擴及於全國。尤其安帝時的詔令,顯示出應已有一套由地方官推舉甄選的制度。
魏晉南北朝時期,對貞節婦女的獎勵,雖仍然如漢代時僅存於各詔令之中,但有更明確要求地方官推選,出現一套層層負責的流程,可看到旌表貞節與地方行政、監察等制度相結合。對於貞節婦女
時代,貞節旌表制度正式見於典章制度中,例如代規定“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亦即被認可有特殊德性者,皆可獲得免稅賦勞役的優待並獲得獎勵。並有一整套較完整選拔方式,由地方官的奏聞、巡方大吏的採訪、地方鄉里的認可等作為旌選的標準。
宋代承襲代之外,對於貞節婦女的表揚方式更多,包括實物賞賜、免賦役之外,尚有旌表門閭(亦即在家族的大門建築上加上特定的標示裝飾以作為標記,後來明清時代的貞節牌坊亦為其中一種)、封爵贈號、立祠供鄉人祭祀、在墓上表記等等。
元代時,由於勢家冒請旌表以求名利的情形日漸增多,朝廷開始對於節婦的身分作出較嚴格的規定,亦即三十歲以前丈夫去世,守節到五十歲以後的,才能算是節婦,此外,對於申請旌表的過程也作較嚴格的規定,這些制度為明清時代所承繼並進一步嚴格化。
大體而言,明代以前雖然已有貞節旌表的制度,但尚未受到朝廷及一般社會上的高度重視,旌表的人數也較少,基本上,受旌表的貞節婦女,被認為是少數道德高尚的典範人物,而不是一般人都要遵行的規範,因此旌表制度對於社會風氣,以及一般婦女的生活,如再嫁的問題上影響較小。

明清時代的貞節旌表制度

明代開始,旌表制度遠比前代受到重視,明太祖時即詳細制定關於旌表的規定,其後的歷朝皇帝也遵循其重視旌表制度的政策,在許多詔令中屢次重申此制度。在實際運作上,更是形成一套嚴密而規律化的制度,而清代也大致上承襲了明代的制度。

受旌表者的資格

貞節旌表可分為“節婦”和“烈女”,承襲元代的制度,節婦定義為三十歲之前喪夫,守節到五十歲以上的婦女;烈女較無明確定義,但一般是指婦女為維護自身的貞操而死的行為。到了清代,對任意自殺的烈女變得不再像明代那樣鼓勵,因此主要僅旌表節婦。
除此之外,明代朝廷對貞節旌表有兩項規定,一是人已離世的節婦則不得旌表,除了申請時已去逝的節婦之外,在漫長的申請過程中去逝的也不得旌表,這個規定後來受廣大的到批評和質疑,因此在嘉靖三年時予以廢除。
此外,規定命婦,亦即高官及宗室貴族家庭的受封婦女不得受旌表,因為命婦本身就是國家封贈的榮譽,一旦晉身於命婦,即規定不得改嫁,因此不適用民間寡婦的表彰規定。但隨著貞節旌表廣的榮譽受到社會上的的重視,其價值甚至高過於命婦的身分, 許多人開始要求命婦也能獲得旌表,這個規定也在部分個別情形下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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