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操權

貞操權

貞操權為區別於身份權性質的配偶權,是男女均享有的以性行為為特定內容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其侵權為一般侵權行為,其損害賠償僅限於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貞操權
  • 外文名:Right of virginity
  • 特點:體現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權
  • 特指公民保持其性純潔良好品行
法律術語,主體特徵,客體特徵,內容特徵,權利,內容,獨立人格權,同意抗辯,定位,法律判決,

法律術語

貞操權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純潔良好品行,享有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權
侵害貞操權的民事責任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貞操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侵害貞操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侵害貞操權的行為與貞操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和行為人主觀故意4個要件。

主體特徵

傳統觀念認為貞操權為女子獨有,男子不享有貞操權。在現代社會,男女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都具有獨立、完整的人格,貞操權既以貞操即兩性關係為客體,則其主體應包括男子和女子兩種性別,他(她)們都享有以性權利為內容的貞操權,也都負有相應的貞操義務。如果認為貞操權僅為女子所有,勢必得出只有女子才負有貞操保持義務的結論,如此一來,貞操權不僅是不完整的,而且與男女平等的現代人權觀念相悖。況且,男子作為貞操權主體,其貞操權也可能受到侵害,他們也可能違背自己的意願被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實踐中強迫男性出賣肉體的案件已經出現,(P274)民法也應對男子貞操權予以保護。應當承認,由於男子在生理、心理上都較女子占有優勢,因而侵害男子貞操權的案例十分少見,但並不能據此得出男子不是貞操權主體的結論。

客體特徵

貞操權的客體是貞操,貞操權的客體特徵表現為:
1.性自由的不可侵犯性
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條件下,公民有基於自己的意願選擇性行為實行的對象、時間和地點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受害人的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若他人實施了強迫性行為,則構成侵權甚至犯罪。
2.貞操與人身的不可分離性
貞操與人的活體相聯繫,與人身不可分離。死亡公民不可能再享有貞操權,因此,奸屍不構成對死者貞操權的侵害。貞操與人身的不可分離性還體現為貞操權受侵害時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依受害人的意志決定是否行使,或本人親自行使,或委託他人行使。但應當注意的問題是,貞操雖然與人身不可分離,但又不等同於人身,即人的身體或健康。它是源於人身又超越於人身的一種內心快樂體驗和美的享受。而就人的身體來說它是人的肉體構造,就健康而言,它是肉體器官及其生理功能的完整。因此貞操與身體、健康是不能等同的。貞操不等同於人身正可以說明,處女膜並非貞操的標誌,這也是社會學、醫學試圖證明的問題(註:中國台灣地區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七號判決曾謂:吳女純潔無瑕之貞操,已為林某破壞無餘,陳某、鄭某其後繼續與吳姦淫,行為雖屬不法,而在吳女已無純潔之貞操可破,尚何因此生名譽受損之可言。此判決實際上是持處女膜是貞操的標誌的見解,學者對此判決理由多有批評。

內容特徵

權利

貞操權從本質上講是權利,以權利為中心,但在現代社會,權利的行使並非不受限制,其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不得違背善良風俗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在已婚男女之間,還要互負貞操義務,正因如此,貞操權是合權利義務為一體的一種新型人格權。首先,貞操權是一種關於性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自己的意志而行使。它與人格不可分離,並獨立於其它人格權。其次,貞操權是一種行使上須受法律限制的權利。權利人不得濫用貞操權,與他人進行不法性行為(如賣淫嫖娼等),否則,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還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自然人在享受貞操權利的同時,還應負擔相應的義務。

內容

貞操權作為一項以性行為為特定內容的獨立的人格權,它具有以下內容:
1.保持權。即權利人享有保持自己性的純潔、不為他人所侵害的權利。基於自己的意志,貞操權人有權拒絕他人與自己進行性行為和性器官接觸的請求。這種權利為絕對權,為貞操權人專有,其他任何人都是貞操權的義務主體,負有不得侵害他人貞操權的義務。 2.反抗權。權利人的貞操權受到侵害時,享有反抗權,有權實施阻止不法性侵害的行為。3.承諾權。貞操權人在對自己的性的問題上,受自己意志支配,因而享有承諾權。權利人與他人進行性方面的接觸,原則上依自己的意志而承諾,經承諾而為性行為者,不構成貞操權侵權。應當注意的問題是,承諾權並非人人均可享有,而應以達到一定的年齡為限。在國外,有以性成熟為標準的,但較難掌握。在中國,為了與中國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罪和強姦婦女罪的規定保持一致,應以14周歲以下為無承諾能力、14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有部分承諾能力、18周歲以上有完全承諾能力為宜。但必須明確,絕非只要達到規定年齡即可任意作出承諾,承諾權並非一種不受限制的權利。其限制來源於三個方面:一是法律的約束,二是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的約束,三是已婚男女的貞操義務的約束。前兩種約束是社會範圍內的約束,如賣淫,雖然也為各方同意自願發生性行為,但因是違背前兩種約束的違法行為,應受法律制裁。後一種約束,僅局限於夫妻之間,以不為婚外性交為內容。

獨立人格權

貞操權是否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對此,民法學界不無爭議,總的說來,有否定說與肯定說兩種主張。
否定說認為,貞操權不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論述又各不相同。有的認為,貞操一方面為身體權,他方面為名譽權;有的認為,貞操不外乎是基於性關係所享有的名譽權之一種;也有人認為,貞操被侵害,應包含於身體權被侵害之內,但又不僅限於身體的被侵害,同時又有自由權和名譽權的被侵害。中國台灣學者有不承認貞操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者(註:馬元樞先生也稱:學者同所不認貞操權為獨立之人格權,而僅認為貞操之侵害,同時也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之侵害。參見《法令月刊》二十一卷第十期。)。中國學者張新寶先生也持否定觀點,認為貞操權不是獨立的人格權,貞操侵害應包含在身體權中。
貞操權貞操權
肯定說認為,貞操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其表述也不一致。有的認為,在承認一般人格權的法律保護制度下,具體權益的保護未必一一列舉。被害人貞操被侵害,其內部品位及性的純潔性也受到侵害,它與受害人的名譽受侵害不同,後者只是貞操受侵害的結果。有的認為,貞操權乃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婦女之貞操不僅是一種生命,且有時婦女認為,其貞操被玷污,毋寧死亡。所以,不能不承認貞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貞操雖與名譽相關,但兩者範圍畢竟不同,所以貞操被侵害者以侵害名譽權為依據,不能使貞操受蹂躪所產生的損害得到充分賠償。因此,貞操權不是名譽權的一種,而是獨立的法益。”在中國,王利明先生等多數學者則認為貞操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

同意抗辯

按照中國學者張新寶的觀點,受害人同意作為一種正當理由的抗辯,是指由於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自願承擔某種損害後果,行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願承擔的損害結果的範圍內對其實施的侵害,而不承擔民事責任。在貞操權侵權問題上許多學者主張如果侵害貞操權的行為經過被害人的同意,則行為人不承擔侵害貞操權的侵權責任。依上述見解,被害人的同意阻卻侵權人的違法,基於此,實踐中,雙方同意而發生性行為的,將不按照侵犯貞操權處理。這種主張有一定的道理。但我們認為,將“雙方同意而發生性行為的情形不按侵犯貞操權處理”的理論依據作如下解釋可能更為妥適:貞操權以保全人的性的品格為標的,貞操權的侵害系指以違法和不當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貞操權之所以值得保護究其原因,是在被害人意志不自由的狀態下實施不法性行為,損害了被害人性的品格。相反,如果性行為的發生系基於雙方自願,則雙方所獲得的將是身體和內心的愉悅,彼此之間並無侵害貞操利益可言,更不發生貞操權的保護問題。所謂當事人同意阻卻違法,系指權利雖然受到侵害,但由於事先曾徵得被害人的允許,足以阻卻其違法性;如果行為本身根本不具有違法性,自無違法阻卻問題。貞操權侵權的發生既以被害人因意思不自由而為性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經其同意而為性行為,則不發生貞操權問題,於貞操權尚未發生情形,更談不上同意阻卻侵權的問題。因此,此項同意與權利受侵害之被害人允許,性質應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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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

貞操權不為女性所獨有
貞操權是否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在民法理論界一直存有爭議,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也未對其予以規定,但審判實踐已開貞操權民法保護之先河,我國第一例侵犯貞操權精神損害賠償案已由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人民幣8萬元。
貞操作為對人類兩性關係的規範,乃是一個歷史的範疇,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內涵。何謂貞操,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為,貞操是指男女性純潔的狀態,不僅包括性生活的純潔性,也包括性器官的純潔性。貞操本質上是對兩性關係的規範。既然貞操是指男女性純潔的狀態,那么,以貞操作為客體的貞操權實際上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然人享有的依自己意志支配性行為、並因此獲得身心愉悅的權利。它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
貞操權是獨立的人格權
貞操權與名譽權判然有別。不可否認,貞操權受到侵害,常伴有名譽的毀損,但貞操權以自然人內部的性的品格以及性的純潔為保護的利益,貞操之侵害,同時權利人的內部品位及性的純潔也受損害,這與名譽權以人的社會評價並不相同。我們主張貞操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使其區別於身體權等人格權,不僅體現了法律對自然人貞操利益的充分尊重,而且也使實踐中侵害貞操權的行為與以性器官為侵害對象的侵害身體權的行為更加清晰可辨。對性器官的侵害,如果沒有以毀損性的純潔為主觀意圖,則不構成對貞操權的損害。例如,姚某因懷疑其女友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遂動手術在其女友的下身裝上“貞操鎖”。本案中,姚某的行為雖然以性為內容,侵害了女友的性器官,但其並沒有毀損其女友性的純潔的主觀意圖,因此,姚某的行為僅是侵害其女友身體權的行為,不構成對女友的貞操權侵權。
貞操權與物質損害賠償
貞操遭受損害,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創傷,即造成精神損害,受害人要求侵害人賠償精神損失自無異議。值得探討的問題是,貞操權遭受損害是否僅限於精神上的損害,是否包括物質上的損害即財產上的損害?對此,學者間存有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貞操權本身僅僅是一種因保有性自由而獲得內心快樂體驗的權利,因而貞操權受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對這種非財產損害的補償,就是非財產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賠償。貞操權的非物質性、非人身性也決定了對貞操權的侵害不可能導致財產損害的發生,即使在侵害貞操權的過程中導致了受害人身體、健康的損害,那也是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問題,不可歸於貞操權受損害之列,對身體健康的財產賠償責任也是基於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產生的,而不是侵害貞操權的民事責任。
我們認為,侵害貞操權造成的損害主要是精神損害,也可能出現附帶的財產損失,如加害人強迫與某婦女性交,導致該婦女懷孕,此時受害人不僅出現精神上的痛苦,也會出現諸如醫療費用支出、誤工工資損失等財產方面的後果,因此,侵害貞操權所生損害包括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此種財產上的損害,受害人也可基於貞操權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賠償。但是,如果侵害貞操權的同時又造成身體傷害嚴重的,應當認定為既侵害貞操權又侵害身體權並予以處理。
貞操權侵權的責任重合
責任重合又稱法律責任重合,是指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違反了不同的法律,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承擔多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正如有的學者所言:責任重合從本質上講是近現代法律制度區分不同法律部門的結果。《民法通則》第110條規定: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侵害貞操權的情況下,加害人雖然只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但其行為具有多重違法性,常同時違反刑法和民法,因此,加害人應當承擔多重的法律責任——民事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
侵害貞操權與附帶民訴
由於侵害貞操權多呈責任重合的性質,因此,有的被害人常於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值得研究的問題是,因貞操權受到損害,受害人能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要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僅解決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基於上述規定,被害人因貞操權受到侵害而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其該項訴訟請求將不被支持。這會導致被害人僅就精神損害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侵權之訴的後果。本來可以一案處理的問題卻因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而變為兩案處理,與訴訟經濟原則相違背,也不利於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似有修改的必要。

法律判決

2013年2月,廈門法官對全市首例“騙色索賠案”作出宣判,要求騙色男子向受害女作出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
過去,公民的貞操權,只停留在法學理論上;如今,廈門法官首次在司法實踐中實際運用,首度判決保護公民的“貞操權”。
2012年1月27日,小美和劉勇在婚戀網上相識,隨後,多次約會並發生性關係。同年3月9日,劉勇向小美提出了分手。隨後小美將劉勇告上了法庭。
法官判決認定,小美所主張的性行為純潔性之權益,屬於建立在一定社會和法律基礎上有關女子的性的“不可侵犯性之貞操利益”。所以,做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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