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律佩觽

讀律佩觽

《讀律佩觽》一書, 頗有感觸。王明德在書中提出讀律八法,可謂其經驗之談。何謂八法?一曰扼要,二曰提綱,三曰尋源,四曰互參,五曰知別,六曰衡心,七曰集義,八曰無我。在上述八法之中,扼要與提綱,都是指抓重點,律文數百條、上千條,必有一些是重點條文,真正領會這些條文,可以達到舉一反三,事半功倍之效。此外,例如互參,對於領會律文也是極為重要的方法。正如王明德所言:“律義精嚴,難容冗集復著。

基本介紹

  • 書名:《讀律佩觽》
  • 作者:王明德
  • ISBN:9787503631184
  • 頁數:389
  • 定價:35.00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1-1
  • 裝幀:平裝(無盤)
  • 副標題:讀律佩觿
  • 寫作時代:清代
內容介紹,作品目錄,

內容介紹

故其義意所在,每為互見於各律條中。”因此,互參實際上是對法律進行體系性解釋。在書中,王明德還論述了“律母”與“律眼”。王明德云:律有以、準、皆、各、其、及、即、若八字,各為分注,冠於律首,標曰八字之義,相傳謂之律母。這八字被稱為讀律之法,王明德引宋儒蘇子瞻言:“必於八字義,先為會通融貫,而後可與言讀法。”除律母外,還有律眼,以與律母相對應。律眼是指例、雜、但、並、依、從、從重論、累減、聽減、得減、罪同、同罪、並贓論、折半科罪、坐贓數罪、坐贓論、六贓圖、收贖等。這些都是律之關鍵字,對於領會律文至關重要。王明德對例做了如下闡述:“例者,麗也,明白顯著,如日月之麗中天,令人曉然共見,各為共遵共守而莫敢違。又利“例者,麗也,明白顯著,如日月之麗中天,令人曉然共見,各為共遵共守而莫敢違。又利也,法司奏之,公卿百執事議之。一人令之,億千萬人凜之。一日行之,日就月將,遵循沿習而便之,故曰例。”這裡的例,相當於現代刑法的總則,對於整個刑法具有綱領性的作用。王明德充分闡述了例的重要性。在上述律眼中,有些律眼所表達的法意至今仍為我們所遵循。例如並贓論罪,王明德云:“倂贓論罪者,將所盜之贓,合而為一,即贓之輕重,論罪之輕重,人各科以贓所應得之罪,故曰倂贓論罪。”由此可見,倂贓論罪是中國古代刑法處理贓罪(相當於現代刑法的財產犯罪)的原則,這一原則在我國現行刑法中仍然是通行的。當然,律眼中的有些詞的用法與現在有了一些差別。例如得減一詞,王明德云:“得減者,法無可減,為之推情度理,可得而減之。得者,因其不得減而特減之,故曰得減。”這裡的得減,非法定減輕,而是法外減輕,相當於我們現在所講的酌定減輕。我國現在的刑法理論中,把減輕分為必減與得減,都是法定減輕:必減是應當減輕,得減是可以減輕。由此可見,現在刑法中的得減已經不同於古代刑法。又如,但字,在現代刑法中也是經常使用的,我們稱之為但書,有轉折性但書與例外性但書之分,一般仍是在但字的本義上使用。但古代刑法中的但字卻與之不同,王明德云:“但者,淡也。
不必深入其中,只微有沾涉便是。如色之染物,不必煎染浸漬深厚而明切,只微著其所異之濡,則本來面目已失,不復成其本色矣。故曰但。律義於最大重處,每用但字以嚴之。此與文字內,所用虛義,作為轉語之義者迥別。如謀反大逆條,內云:凡謀反、謀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此一條用但字之義,是對已行、未行言。蓋凡律,皆以已行、未行分輕重,此則不問已行、未行,但系共謀時在場即坐矣。蓋所以重陰謀嚴反逆也。”以上我對王明德的律學精華稍作了引述,可以窺見中國古代律學已達到相當高的成就。中國古代律學的精妙在於對律條的文字解釋解釋與義理闡述,透過文字的隔膜而得立法之精義。儘管這種對刑法的語言學研究不同於兩個對刑法的邏輯學研究,但仍然是值得我們繼承的。我們現在讀外國刑法教科書很多,借鑑得也很多,但讀中國古代律學的書少之又少,我本人也是如此。我的藏書中雖然也有若干種中國古代律學的著作,但讀得少,借閱得更少。只不過滿足“發思古之幽情”,這是很不應該的。我們現在對刑法條文的注釋之粗疏、之混亂、之離題,遠遠不如古代律學之精細、之不紊、之切義。

作品目錄

1 總序
2 點校說明
3 讀律佩�序
4 讀律佩�序
5 讀律佩�敘
6 讀律佩�序
7 讀律佩�本序
8 讀律佩�總目
9 讀律佩�參訂姓氏
10 凡例
11 讀律八法
12 讀律佩�卷之一
13 讀律佩�卷之二
14 讀律佩�卷之三
15 讀律佩�卷之四上
……
讀律八法
讀律佩�卷之一
讀律佩�卷之二
讀律佩�卷之三
讀律佩�卷之四上
讀律佩�卷之四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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