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證書

護士執業證書

《護士執業證書》是護士執業的法律憑證,核發《護士執業證書》和護士執業註冊的過程是執法的過程,也是實施護士準入制度的具體體現。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並獲得有效註冊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護士執業證書
  • 作用:護士執業的法律憑證
  •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 適用範圍: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
  • 有效期:二年
  • 辦理時限:承諾15個工作日辦結
中國審核註冊程式,首次註冊,申請條件,相關規定,

中國審核註冊程式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和《青海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適用範圍
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
申請人應提供的有效資料
1、護士執業證書
①畢業證原件;
②護士資格考試成績單;
③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
④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由單位集體辦理。
2、護士執業註冊
①護士執業註冊申請表;②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③《執業證書》;
④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驗表;
⑤申請人身份證明;⑥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
⑦畢業證原件。
辦理時限
30日
有效期限
護士註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再次註冊
護士再次註冊,必須在前一註冊期滿前六十日申請辦理再次註冊,並繳驗護理專業中等、專科以上學歷證明和執業證書,提交健康檢查證明和工作單位任職證明、身份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因身體殘疾及健康原因不宜從事護理工作的;
不在護士工作崗位的;
患精神分裂症等疾病不宜從事護理工作的;
服刑期間;
違反《辦法》和《細則》被中止註冊期限未滿的;
違反《辦法》和《細則》被取消註冊的;
違反《辦法》和《細則》有關註冊規定的;
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等不宜從事護理工作

首次註冊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申請需提交材料:
(一)護士首次註冊申請表;
(二)當年考試成績單或《護士資格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交複印件);
(三)國家承認的護理專業(含助產士專業)學歷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四)醫療保健機構聘用在護士崗位(不含護士助理或助理護士)的證明;
(五)申請人身份證明;
(六)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申請人的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七)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照一寸1張,二寸1張;
(八)考試合格後兩年未註冊的,還需提交自治區衛生廳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培訓3—6個月並考核合格證明;
(九)在省外取得護士資格證書到我區辦理《護士執業證書》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試所在地考點出具《取得護士資格未辦護士執業證書證明》;
2、考試合格分數證明;
3、取得護士資格公布檔案複印件(由考試所在地考點或考區加蓋驗證章);
4、護士資格證書;
5、擬執業單位聘用證明。
(十)以上材料均一式一份,統一用A4紙張列印(複印)。
辦理流程:視窗受理→醫政股→局領導→視窗出件
辦理時限:承諾15個工作日辦結。
收費標準:護士執業證書工本費5元,註冊費8元。
延期辦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申請條件

獲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護理專業設定評審合格的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
獲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護理專業專科畢業證書;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和護士執業執照,其中外國人應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漢語水平考試HSK合格證明,並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中見習3個月以上。
全國護士執業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該考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醫政部門承擔本地區的考試實施工作。考試合格者,將獲得衛生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考生憑此證書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註冊。
申報護士執業證書,首先要有護理專業畢業證書,其次要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後,可到市衛生局服務視窗申報護士執業證書。申報時須攜帶護士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護士註冊健康體檢表、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合格成績單原件等。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製。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護士註冊必須填寫《護士註冊申請表》,繳納註冊費,並向註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說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六條 護士註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註冊,在前一註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註冊。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準許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護士執業註冊。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護士工作但未取得護士職稱者的執業證書頒發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行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水平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 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護士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辦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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