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

2013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34號公布《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該《指引》共14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證監會公告〔2010〕1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
  • 發布時間:2013年8月21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生效日期:2013年8月21日
  • 檔案號:證監會公告〔2010〕14號)
基本信息,指引,

基本信息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34號
現公布《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21日

指引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行為,防範風險,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5號)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或受託管理資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以下簡稱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適用本指引。
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其自有資金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第三條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制定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相關制度,包括投資決策流程、投資目的、投資規模及風險控制等事項。有關制度應當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備。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具備熟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專業人員、健全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動態風險監控系統,確保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採用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對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風險進行識別、計量、預警,並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納入風險控制指標動態監控系統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準。有關動態監控系統數據接口應當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開放。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對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情況進行壓力測試,並建立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六條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時,應當制定詳細的投資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證券公司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在套期保值方案中明確套期保值工具、對象、規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內容。
證券公司負責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投資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進行充分驗證、及時評估、實時監控並督促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部門及時調整風險敞口,確保投資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七條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充分了解股票、債券等現貨市場在交易機制、價格連續性、市場透明度、產品流動性等方面的特點,並審慎評估其對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投資策略的影響。
證券公司應當熟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有關交割規則,對實物交割的品種,應當充分評估交割風險,做好應急預案。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制度、流程、信息系統等方式,確保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業務的前、中、後台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制衡、相互監督,不相容職務應當分離。
證券公司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及不正當交易活動。
第八條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有關規定申請交易編碼。
(二)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已被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契約占用的交易保證金按100%比例扣減淨資本。
(三)證券公司應當對已進行風險對沖的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分別按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5%為基準標準,不同類別公司按規定實施不同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下同);對未進行風險對沖的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分別按投資規模的2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其中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有關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認為已進行風險對沖。
(四)證券公司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的合計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貨以股指期貨契約價值總額的15%計算,國債期貨以國債期貨契約價值總額的5%計算。
第九條 證券公司以受託管理資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金所有關規定申請交易編碼。
(二)證券公司應當選擇適當的客戶開展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資產管理業務,審慎進行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投資。在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契約前,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程式了解客戶的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誠信狀況、客戶對產品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簽字確認。
(三)證券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契約中明確約定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
證券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契約中明確約定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保證金的流動性應急處理機制,包括應急觸發條件、保證金補充機制、損失責任承擔等。
(四)本指引實施前,證券公司已簽署的資產管理契約未約定可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原則上不得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擬變更契約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方式及有關規定取得客戶、資產託管機構的同意並履行有關報批或報備手續。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按契約約定的方式向客戶充分披露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目的、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並在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中披露相應內容。
(六)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報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目的、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並充分說明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對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的。
第十條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根據中金所的相關規定,確定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交易編碼須在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定向資產管理契約終止的,應當在清算結束後3個交易日內申請註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編碼,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告。
第十二條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資產管理計畫規模變動等證券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投資比例不符合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同時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告。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不符合以上規定或者導致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或有關證監局將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參與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所上市期貨產品交易的,參照本指引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證監會公告〔2010〕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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