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是為有效實施證券公司常規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促進證券公司持續規範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09年5月26日公布,自2009年5月26日之日起施行。

2017年7月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
  • 發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
  • 文號:[2009]12號
  • 發布機構:中國證監會
  • 實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
  • 修訂日期:2017年7月6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證券公司常規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促進證券公司持續規範發展,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分類是指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市場競爭力和持續合規狀況,按照本規定評價和確定證券公司的類別。
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在徵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並適時調整證券公司分類的評價指標與標準。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對不同類別的證券公司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第四條 證券公司的分類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
證券公司分類工作必須堅持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參與證券公司分類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和監管經驗,在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勤勉盡責。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五條 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主要根據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動態風險監控、信息系統安全、客戶權益保護、信息披露等6類評價指標,按照《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見附屬檔案)進行評價,體現證券公司對流動性風險、合規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技術風險及操作風險等管理能力。
(一)資本充足。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淨資本以及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情況,體現其資本實力及流動性狀況。
(二)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情況,體現其合規風險管理能力。
(三)動態風險監控。主要反映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及各項業務風險的動態識別、度量、監測、預警、報告及處理機制情況,體現其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統安全。主要反映證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體現其技術風險管理能力。
(五)客戶權益保護。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客戶資產安全性、客戶服務及客戶管理水平,體現其操作風險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體現其會計風險及誠信風險管理能力。
第六條 證券公司市場競爭力主要根據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成本管理能力、創新能力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評價。
第七條 證券公司持續合規狀況主要根據司法機關採取的刑事處罰措施,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及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章 評價方法
第八條 設定正常經營的證券公司基準分為100分。在基準分的基礎上,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市場競爭力、持續合規狀況等方面情況,進行相應加分或扣分以確定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
第九條 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扣分:
(一)被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每次扣1分;
(二)被採取出具警示函並在轄區內通報,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監管談話的,每次扣1.5分;
(三)被採取出具警示函並在全行業通報,責令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限制股東權利或責令轉讓股權的,每次扣2分;
(四)被採取公開譴責,限制業務活動,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檔案,暫停核准新業務或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申請的,每次扣2.5分;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每次扣3分;
(六)被採取警告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的,每次扣5分;
(七)被採取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業務許可等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永久性市場禁入的,每次扣8分;
(八)被採取撤銷部分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措施或被刑事處罰的,每次扣10分。
證券公司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被直接採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證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納入母公司合併評價的,子公司被採取的監管措施,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
第十條 證券公司被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一條 就同一事項對證券公司採取多項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複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除外;就不同事項採取同一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應當分別計算、合計扣分。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動態風險監控、信息系統安全、客戶權益保護和信息披露等6類評價指標存在一定問題,按具體評價標準每項扣0.5分。如已被採取監管措施的,按本規定第九條執行,不重複扣分。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市場競爭力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證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或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二)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銷與保薦業務、併購重組等財務顧問業務淨收入或股票主承銷家數或債券主承銷家數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的,分別加2分、1分;
(三)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淨收入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四)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淨利潤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五)證券公司創新成果評價期內在行業推廣的,單項或累計最高可加5分。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如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採取本規定第九條第(六)至第(八)項措施的,不適用本條第(一)至第(三)項加分。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未履行上市保薦和持續保薦法定職責與義務情形的,不適用本條第(二)項加分。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公司最近2個、3個評價期內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持續達標的,分別加2分、3分;
(二)公司最近2個、3個評價期內未被採取過本規定第九條第(六)至第(八)項措施的,分別加2分、3分;
(三)公司淨資本達到規定標準5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數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四)公司淨資本與負債的比例、淨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達到規定標準2倍及以上的,分別加0.5分;
(五)淨資本收益率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中位數以上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落實專項監管工作情況,對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每項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可以申請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以下簡稱專業評價機構)組織專家對其專業管理能力、信息技術系統的穩定與安全、客戶服務與管理水平、投資者教育等方面進行專業評價;專業評價機構可針對證券行業內發生的重大事故、技術故障、業務糾紛與客戶投訴等情況,對涉及的證券公司進行專業評價。證券公司專業評價的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專業評價結果,對證券公司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每項專業評價最高可加3分。
經專業評價機構評定,證券公司發生的重大事故、技術故障、業務糾紛、客戶投訴是由於證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進行扣分。
第四章 類別劃分
第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類11個級別。
被依法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等風險處置措施的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為0分,定為E類公司。評價計分低於60分的證券公司,定為D類公司。
中國證監會每年根據行業發展情況,結合以前年度分類結果,事先確定A、B、C三大類別公司的相對比例,並根據評價計分的分布情況,具體確定各類別、各級別公司的數量,其中B類BB級及以上公司的評價計分應高於基準分100分。
(一)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最高,能較好地控制新業務、新產品方面的風險;
(二)B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較高,在市場變化中能較好地控制業務擴張的風險;
(三)C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其現有業務相匹配;
(四)D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範圍;
(五)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採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記憶體在挪用客戶資產、違規委託理財、財務信息虛假或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公司類別下調3個級別;情節嚴重的,將公司類別直接認定為D類。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在自評時,若不如實標註存在問題,存在遺漏、隱瞞等情況,將在應扣分事項上加倍扣分;自評時存在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將視情節輕重將公司類別下調1至3個級別。
證券公司未在規定日期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類別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分類結果期限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類別直接認定為D類。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每年進行一次,評價期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涉及的財務數據、業務數據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經審計報表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分類按照證券公司自評、派出機構初審、中國證監會覆核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自評。證券公司應結合自身情況,對照評價指標與標準,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及被採取的監管措施,經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簽署確認後,將自評結果上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證券公司自評的基礎上,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對證券公司自評結果進行初審和評價計分,將初審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並與證券公司核對情況,確認事實。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在派出機構初審的基礎上進行覆核並確定證券公司的類別,於每年7月15日之前將分類結果書面告知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對其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分類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申述。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述後1個月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自評時隱瞞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證券公司,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主要負責人視情節輕重採取監管談話等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對證券公司發生的違規行為和異常情況應及時調查、迅速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並記入監管檔案,在此基礎上對證券公司進行客觀、公正的初審和評價計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及時、充分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以及證券公司分類初審的質量,是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考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公司監管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出現異常且足以導致公司分類類別調整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情況及時對相關證券公司的分類進行動態調整;證券公司也可以向派出機構提出調整分類的申請,經派出機構初審後報中國證監會覆核確定。
上述分類調整屬於調高證券公司類別的,證券公司評價指標應當持續6個月以上滿足與調高類別相應的標準。
第六章 分類結果使用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證券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新設營業網點、發行上市等事項的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新業務、新產品試點範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確定不同級別的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具體比例。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分類結果主要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使用,證券公司不得對外公布分類結果,不得將分類結果用於廣告、宣傳、行銷等商業目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控股的證券子公司,可以合併納入母公司分類評價,母子公司合併評價的,母公司的分類結果適用於子公司。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是指淨資本、淨資本/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淨資本/淨資產、淨資本/負債、淨資產/負債等5項指標。
(二)成本管理能力,是指營業收入與營業支出的比例,用(營業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營業支出進行衡量。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近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現行《規定》為我會2009年5月發布,於2010年5月進行了第一次修訂,現在是第二次修訂。近年來,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制度對促進證券公司加強合規管理、提升風險控制能力、培育核心競爭力,發揮了正向激勵作用,得到行業和市場認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強化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進一步提升分類監管制度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督促行業最佳化合規風控水平,聚焦主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我會在廣泛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研究修訂了《規定》。
2017年6月2日,我會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6月17日,共收到21家單位(其中證券公司20家、行業自律組織1家)、4名個人合計69條反饋意見。從反饋情況看,各方均認為《規定》整體較為成熟。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我會綜合考慮行業現狀和監管實際,對《規定》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
《規定》共7章35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維持分類監管制度總體框架不變,集中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不改變現行的以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為主的評價體系和有效做法,僅對相關評價指標結合行業實際和監管需要進行最佳化。
二是完善合規狀況評價指標體系,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完善日常監管措施及針對立案調查、風險事件的扣分規則,引導一線監管部門用好用足監管措施。客觀、準確體現不同類別公司在持續規範運營上的差異,引導公司按照監管導向依法合規、穩健經營。
三是強化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體系,促進行業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更新風險管理評價內容,提高淨資本加分門檻,引導證券公司提升資本實力、引入高端專業人才、完善風控基礎設施,形成精準計量各類風險、動態監測監控和有效應對風險的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四是突出監管導向,引導行業聚焦主業。最佳化原有的市場競爭力指標,剔除部分偏離主業、過度投機的業務因素影響,增加反映公司綜合實力、跨境服務能力等因素的指標,引導證券公司突出主業、做優做強,提升國內國際競爭力。
五是為持續完善評價體系留出空間,增強制度的適應性和有效性。增加授權條款,委託中國證券業協會在條件具備時對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合規管理能力、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進行專項定量評價,逐步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在分類評價中的比重,確保分類評價結果切實管用、持續有效,不斷提高監管資源配置的有效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