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名單

【證人名單】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向人民法院附送案件證人的名單。由四部分組成:一、表上部分。包括標題、案號、被告人姓名。二、表腹部分。填清序號、證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通信地址和工作單位地址、與被告人的關係。在寫法上可採用“羅列證人法”、“突出主證人法”。每個證人要分別填記一行,填寫完後,應在其下格內畫截止線,以示結束。三、表尾部分。承辦人署名,註明年月日,加蓋院印。四、表下部分,註明本文書製作份數和送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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