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立(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原副廳長)

謝立(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原副廳長)

謝立,男,漢族,1963年10月出生,湖南常德人,研究生文化,1981年1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19年1月7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謝立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常德
  • 出生日期:1963年10日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92年08月至1995年11月,湖南省環境保護局機關黨委正科級幹事;
1995年11月至1996年10月,湖南省環境保護局後勤服務中心主任(副處級);
1996年10月至2003年05月,湖南省環境保護局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2003年05月至2005年04月,長沙環保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其中:2003年05至2005年03在張家界市武陵源區掛職任區委副書記)
2005年04月至2005年11月,湖南省環境監察總隊隊長;
2005年11月至2007年09月,湖南省環境保護局副巡視員;
2007年09月至2009年08月,湖南省環境保護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9年08月至2018年05月,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17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湖南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謝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5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謝立同志的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8年8月17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近日,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省監委對省環境保護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謝立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謝立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財產,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長期在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隱蔽場所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吃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回復組織函詢,不如實申報個人重大事項,為親屬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巨額禮金,違規購買非上市環保企業股份;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並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環保業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謝立身為領導幹部,法紀意識喪失,毫無底線原則,濫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斂財,腐化墮落,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湖南省監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謝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18年8月,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原副廳長謝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謝立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27日,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原副廳長謝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謝立在擔任湖南省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總隊隊長、助理巡視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湖南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承攬工程、撥付資金、通過環評、推廣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0月26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原副廳長謝立受賄案。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立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謝立在先後擔任湖南省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總隊隊長,助理巡視員,黨組成員、副局長,湖南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承攬工程、撥付資金、通過環評、推廣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17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06.75萬元,其中人民幣256.88萬元,英鎊3.5萬元,美元2.55萬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謝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謝立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民眾旁聽了案件庭審。
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9年1月7日上午,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了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謝立受賄案,對被告人謝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受審現場受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謝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湖南省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總隊隊長、助理巡視員、黨組成員、副局長,湖南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撥付資金、通過環評、推廣項目等方面為張某等人謀取利益,收受張某等17人總計折合人民幣287.95萬元。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謝立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謝立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真誠悔罪,主動退回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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