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益元

謝益元,商人,現年71歲。謝益元因涉嫌假冒商標被上海閔行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百萬元財物被拍賣。在被關押296天后,上海中級法院撤銷閔行區法院的行政判決,但閔行法院一直未同意撤銷對其的刑事判決。最後,謝益元承諾放棄國家賠償才被閔行法院判無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謝益元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湖南雙峰
  • 職業:商人
人物簡介,人物經歷,無罪交易,專家意見,

人物簡介

謝益元,商人,現年71歲。謝益元因涉嫌假冒商標被上海閔行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百萬元財物被拍賣。在被關押296天后,上海中級法院撤銷閔行區法院的行政判決,但閔行法院一直未同意撤銷對其的刑事判決。最後,謝益元承諾放棄國家賠償才被閔行法院判無罪。

人物經歷

二十多年前,他在上海朋友的引導下,帶著2000塊錢和200公斤精心加工過的鈦白粉闖蕩上海。剛開始,他就在上海市長寧區工商註冊、創辦了上海江滬實業有限公司,並擁有自己註冊商標和外貿進出口的權利。
經過近十年的拼搏,謝益元不僅在上海穩住根基,而生產出的鈦白粉因質量之好在全國也享有聲譽。1999年,他花1000多萬元買下海倫大廈的3層樓作為“大本營”。
看到謝益元的公司發展之迅速,閔行區工商部門便派人登門拜訪,要求他將公司註冊地變更到該地區。但謝益元卻對剛來上海就一直關心和支持他的長寧區工商部門很是感激,便多次拒絕閔行區工商人員的要求。
謝益元這火爆脾氣令工商部門個別人員十分難堪。有一天,工商執法人員終於發現江滬公司存在了“問題”——謝益元生產的鈦白粉商標與日本一家同類企業的商標“看起來有些相似”。這意外的發現,讓工商執法人員“大喜過望”,而謝益元的厄運從此接踵而至。
1998年4月27日,閔行工商部門大批執法人員包圍了江滬公司的生產加工場地,查封了974噸各種化工原料,其理由是“這裡產品仿冒日本產品”。工商部門這一重大突破,當地電視、報紙是爭相報導。
還沒有等謝益元透過氣來,他就因涉嫌假冒商標,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緊接著,公司銷售款被凍結。很快,謝益元被正式批捕。
2000年1月16日,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江滬公司和謝益元假冒商標罪成立,江滬公司被判罰148萬多元,謝益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兩年。

無罪交易

謝益元身在看守所期間,閔行區法院委託閔行一家拍賣行分別在《解放日報》、《新民晚報》上發出公告:化工原料,立德粉、白炭黑、橡膠專用補強劑、滑石粉等56個品種,約重974噸進行拍賣。在此期間,這批當時價值660多萬的化工原料因上海莘閔拍賣行管理不善,最終導致化工原料嚴重貶值。
在謝益元被關押296天后獲得自由。之後,他一面苦苦地支撐那個即將面臨倒閉的公司,一面委託代理律師繼續抗訴。
2000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閔行區法院的行政判決,同時撤銷閔行工商分局對江滬公司的行政處罰。按照常理,區法院的判決和工商部門的處罰已經被撤銷,就足以證明公司及謝益元沒有假冒商標,詭異的是閔行法院一直不同意撤銷對謝益元的刑事判決。
2002年12月,公司和謝益元向閔行區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法院受理之後卻一拖再拖。
直到2008年4月初,閔行區法院托代理人放話,“只要江滬公司和謝益元答應放棄國家賠償,就判決無罪。”得到這訊息後,在江湖上闖蕩多年的謝益元開始盤算“胳膊硬不過大腿”,與其像帶著枷鎖樣過日子何不答應法院,過輕鬆的日子,“那樣豈不更有面子”?
4月23日,曾經傲氣十足的謝益元終於不顧顏面,請人寫了一份類似承諾的《書面表態》:“閔行區人民法院:如果貴院再審裁決撤消之前的刑事判決、宣告我無罪並退還執行到位的全部罰沒款項的話,我公司及謝益元本人自願放棄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同時不再主張罰沒款項的利息損失,今後也不會就本案再向貴院提出任何法律或者經濟上的要求。”
不久,閔行區法院果然“信守諾言”下達判決:撤銷本院(1999)閔刑初字第601號刑事判決;宣告上海江滬實業有限公司無罪、被告人謝益元無罪。判決書顯示的日期是2008年6月19日。
謝益元老人就憑這張書面表態才換來無罪判決謝益元老人就憑這張書面表態才換來無罪判決

專家意見

對於一紙《書面表態》及所謂的時效問題,能不能成為法院拒絕支付國家賠償的理由?中國政法大學應松年、馬懷德、劉莘以及國家行政學院楊小軍等教授談了法律論證意見。
教授們指出,江滬公司與謝益元的此前出具的“書面表態”或者都不是出於自願,或者不願意遵守之前的自願的承諾。但無論如何,該“書面表態”都不能作為免除閔行法院承擔國家賠償的依據。
同時,江滬公司於2000年1月26日被判處假冒註冊商標罪,上述被查封的974噸化工原料和設備物品依法屬於涉案物品,應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置。在有罪判決生效期間,江滬公司無權也不可能就上述涉案物品主張權利。在被宣告無罪後,江滬公司才能對上述974噸化工原料和設備物品主張權利。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應松年強調:“根據《憲法》第41條及《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請求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基本權利,也是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主動履行的義務。
在訴訟中,被告單方承諾放棄日後可能享有的國家賠償權利,不是審判機關判斷被告有罪無罪的依據。否則,審判機關做出的判決就涉嫌考慮不相關因素,而動搖其合法性。當被告確實無罪時,其放棄日後的國家賠償請求權是否出於自願難以判斷,審判機關也將涉嫌濫用職權剝奪無罪被告的國家賠償請求權。”
另據記者獲悉,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是該市目前唯一的“全國模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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