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懷軾

謝懷軾

謝懷軾,男,湖北省棗陽縣(現為市)人。1938年在重慶入中央政治學校大學部法律系,1942年畢業。次年參加高等文官考試司法官考試合格。1944年後歷任重慶、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國立同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學教課,講授民法、民事訴訟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謝懷栻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19年8月15日
  • 逝世日期:2003年5月3日
  • 職業:曾任上海國立同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畢業院校:重慶入中央政治學校大學部法律系
  • 主要成就:被譽為“中國民法三傑”之一
  • 代表作品:《票據法概論》、《現代中國契約法》、《台灣經濟法》
基本信息,個人簡介,個人著作,相關文章,

基本信息

所在單位:任在上海國立同濟大學
職 務: 曾任上海國立同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著名民法學家,被譽為“中國民法三傑”之一。
生 卒:生於1919年8月15日 卒於2003年5月3日下午4時

個人簡介

謝懷栻 特此更正,栻,不是軾,栻(古代占卜用的器具)軾(古時車前用做扶手的橫木)。我編輯錯誤,非常對不起,但是我還是把這個詞條留著,因為很多人可能搜尋時輸入錯誤,對不起諸位,對不起先生。
上海解放後不再教課,於1949年底入北京中國新法學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結束後於1951年留該院工作,隨後該院改為中央政法幹部學校,在該校哲學教研室工作。
謝懷軾
1957年在整風運動中發言,提出:(1)我國應儘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無法可依,出現錯案。(2)在政法幹部教育中應加強法律業務教育,不能以政治運動代替業務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4)肅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應予糾正。因此被劃為極右分子,於1958年受到開除公職、勞動教養的處分。先在天津北京各勞改農場,於1966年被送到新疆勞動,到1979年得到糾正,回北京,恢復公職。
1979年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員、研究員,擔任過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於1988年退休。

個人著作

(一)個人著作有:
(1)《票據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
謝懷軾
(2)《現代中國契約法》,收入《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英文)第7卷。
(3)《台灣經濟法》,廣播電視出版社。
(二)與他人合著的有:
(1)《契約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
(2)《經濟法要義》,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年版。
(3)《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0年出版。
(4)《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三)翻譯的書有:
(1)《德國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四)其他文章與翻譯文章、校對文章等,散見於各種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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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曾發表於2003年6月12日《法制日報》
2003年5月3日下午4時,我們敬愛的謝懷栻老師永遠離開了我們。作為直接受到老師教誨的學生和工作在一起的同事,我們的心裡無限哀痛。儘管我們知道老師身患重病有兩年多了,但是我們仍然不願意接受他這么倉促離去的現實。在5月7日上午給老師送行之後,我們不由得想記下老師剛強而正直的一生的幾個片斷,以懷念這位為中國法制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的長者。
一、敏而好學,天志事法
謝老師1919年8月15日生於湖北省棗陽縣。19歲那年秋天,考入原設在南京、當時遷設重慶的中央政治學校大學部就讀。老師大學四年正是抗戰最艱苦的時期。當時的讀書條件很差,學校破亂不堪,學生生活極為艱辛。
依照該校學制,一年級新生不分系,全體都讀普通課程。在這一階段中,老師打下了紮實的人文功底。在第二學年開始時,學生要自行選報所要學的系。當時法律系的課程要求最嚴,也最繁重,不僅要求學生會英文,還必須在三年內學好德文和日文,很多學生因此入了別的系。在全校近二百名學生中,只有九人進了法律系學習,謝老師就是其中之一。在大學的其餘三年中,老師每天學習德文和日文,直到畢業。正是在這一段時間裡,老師掌握了紮實的英語、德語和日語,為以後的學術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時,這一段紮實甚至嚴酷的法學訓練,也為塑造中國未來的一代法學宗師創造了條件。
大學畢業後,老師決定將一生投入到完善中國的法治事業當中。1943年5月,老師在重慶地方法院工作,任學習推事(見習法官);1944年參加高等文官考試,取得全國第一名的優異成績;參加複試,又位居榜首。後被任命為重慶地方法院推事(法官),是當時最年輕的推事。
二、壯懷激烈,熱血報國
1945年日本投降時,老師在重慶地方法院工作。當時國民政府為了接收台灣,專門辦了赴台人員訓練班。老師在愛國激情的激發下,放棄了在後方的工作,參加了這個培訓班。培訓班結業後,謝老師隨同國民政府指派的台灣高等法院院長到台灣負責接收法院。謝老師參與了接收台灣高等法院的工作,並代表高等法院院長接收了當時台灣地區七個地方法院中的6個法院。
接收法院後,老師留在台灣,擔任台灣高等法院的推事。在日寇占領時期,台灣用的是日本的法律。為了鎮壓台灣地區的抗日活動,日本還專門制定了特別刑法。在接收台灣之前,日本關押了大批抗日愛國志士,當時依日本的法律,中國人的抗日活動是“叛國行為”。接收法院後,國民政府首先就釋放了這些愛國志士。其中有一些被判刑的,還要宣布無罪。此時第一個無罪判決是由謝老師以中華民國台灣高等法院的名義簽發的,這也是中華民國接收台灣後的第一份判決書,意味著中國恢復了在台灣的司法權,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直到今天,台灣學者和司法界人士無不對老師他深表尊重,稱他是台灣司法界的元老。
1947年,隨著台灣司法事務步入正軌,老師回到大陸,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國立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教授民法、商法等課程。
三、歷盡磨難,矢志不貳
建國後,謝老師繼續投入到新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之中。1949年2月進北京中國新法學研究院學習,1951年2月擔任新法學研究院輔導員,1951年12月至1958年3月擔任中央政法幹部學校教員。1957年6月4日,在北京法學界座談會上,老師作了以《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肅反運動的法律問題》為題的發言(這篇文章後來發表在《人民日報》上)。謝老師在這篇文章中提出了一些在我們今天看來也是非常有意義的批評建議,比如:(1)我國應儘速制定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免法院無法可依,出現錯案。“立法工作遲緩的原因,大家談到的是由於作風、組織等問題。但我認為主要是立法工作的領導同志的思想、觀點問題。”其中一點,就是一些領導分不清政策與法律的界限,認為政策可以代替法律。(2)立法不能搞“爬行主義”。“不能要求法律每一條都從經驗中產生,不能一切都求之於直接經驗而不看間接經驗。立法不能排除理論的指導作用,不能都等待經驗總結出來再搞。”(3)應該改變法院審判人員存在著普遍的業務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在政法幹部教育中應加強法律業務教育,不能以政治運動代替業務教育。(4)“政法幹部教育非常重要”,“現在的法律教育體制”並立重疊,“質量很低”。(5)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更不能用領導人的講話辦案。(6)肅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應予糾正。本來,謝老師的這些意見,都是出於對國家法治事業的熱愛,而且字字句句,都是真知灼言。但是,就是由於這些言論,老師被打成“右派”。1958年,老師被錯誤地開除公職以及受到勞動教養處分。後來又被送至勞動改造,一下就是二十年。這二十年中,開始是在北京清河改造,後來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里度過了十六年。謝老師身體一直比較單薄,但是卻不得不參加包括冬天下河挖泥這樣的重體力勞動。另外老師這一時期還承受著嚴重的精神折磨,因為按照組織的要求老師離開了師母和年紀幼小的三個孩子,而師母和子女由於老師是右派的緣故,不得不漂流到人生地不熟的外地。
但是,即使是在這樣的非常時期,老師還是沒有放棄對真理和知識的追求。此間老師托人買來俄文版“語錄本”,按照這種當時許可的方式學習了一門新的外語,並翻譯了俄語的哲學著作。
四、老驥伏櫪,碩果纍纍
1979年,老師平反之後,終於回到了自己的專業崗位上,被分配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法律”雖然讓老師獲罪,失去了寶貴的二十年青春,但老師對法律、對真理的渴求依然是痴心不改。此時老師已經60歲了,可謂老驥伏櫪,壯志盈懷。
老師到法學所後可謂如魚得水,終於有了施展才學之地。老師無論是在民法基本理論以及立法方面,還是在民法的特別法商法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這一時期內我國重要的民商事立法,謝老師都作為核心專家參加了。包括民法通則、契約法、婚姻法、公司法、票據法、破產法等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老師都曾經發表過重要意見。
老師一生對科學孜孜追求,寫作不輟,其著述可謂洋洋大觀、澤被學林。老師的《契約法》(1983)、《票據法》(1988)、《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研究》(1990)等著作均是我國民商法研究的奠基之作,其中《票據法》榮獲中國社會科學院1977—1991年度優秀科研成果獎。2002年8月,該書曾經被十一次印刷,至今仍然是該學科最受歡迎的著作。老師還主編了《台灣法律叢書》,並撰寫了其中的經濟法一書。
先生退休後,仍然筆耕不輟,多有文著發表。所著《當代國家民法典立法研究》(系列論文)對於我國民法的制定意義顯著。他自己選編的《謝懷栻法學文選》(2002)一書,包括了他認為可以留存世間的思想精華,此書出版後不久就銷售一空。
2001年,老師身患癌症,還多次參加國家的立法活動以及學術活動,並親筆校對多本德國民商法的譯作。其中《德國民法總則導論》(德國拉倫茨著)一書,由於多個譯者文風以及用語不一致,謝老師的校對工作十分困難,有許多部分,實際上是謝老師重新翻譯的,而且主要是在病榻旁完成的。因為這一段時間裡,正是謝老師癌症發現之後,為了使得這部有較大影響的著作早日面世,謝老師抓緊了一切可以利用的時間,有時一天只能工作一個小時,甚至不到一小時,他也用在了校譯上。
老師除從事立法和學術活動之外,還擔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職務,辦理了數百件經濟貿易仲裁案件,為我國司法實踐的發展也做出了貢獻。
老師學問嚴謹,而且所有文字都是親筆而為。因此老師留存的文字,都是老師的真實思想。老師不僅在國內被視為學術上的泰山北斗(江平老師稱老師為民商法學界的“百科全書”),而且在德國、日本、我國台灣等地法學界享有崇高的聲譽。因此2002年法學所體制改革,老師雖然退休多年,卻仍然被聘為本所終身研究員。
五、從容恬靜,淡泊名利
老師最好的學術生命葬送在二十餘年的右派生涯中,大好的學術青春都葬送在流放生涯中。但是在老師最後留下的一篇短文《畢業60年》結尾時寫道:“畢業60年,回顧這一生,我給了國家一點點貢獻,國家給了我很大的回報,我感謝養我育我的祖國。”這是何等的愛國情懷!
老師的一生,大部分時間是寂寞的:兀兀窮年,心無旁騖,致力於民法學的恢復和重建,只求工作,不求待遇以及名利。即使身患重病期間,也從未給領導以及同志提出一句話的要求。老師一生沒有在行政工作、社會團體和學術團體中擔任什麼職務,連個小小的“長”也沒當過,最多只是個“顧問”、“委員”之類。
對於往事,對於名利,老師是從容的、超脫的。然而,老師憂生傷世的情懷、對法治中國的激情卻始終沒有減退。在“光華寮”案中,謝老師的撰文,從法理上闡明了國家的重大利益,為保護我國在日本的重要利益做出了貢獻。在中國勞工在日本法院案中,謝老師也曾經撰文為我國勞工力爭正當利益。
老師最關心的當然是民法典的制定。他說:“我希望中國民法能成為21世紀初世界有影響的法典。”老師專門研究大陸法系的民法典,並發表了至今依然是民法學界經典的論文。
老師一生律己,即使身患重病,自己沒有、也沒有讓子女給組織和同事提出一句話的要求。
六、悉心教導,桃李滿園
老師醇雅溫和、平易近人,提攜後進,誨人不倦。他從來不穿西服,更不打領帶,終年穿著一身中山裝。一口四川話,讓人覺得非常平和和可愛,在《環球法律評論》的一篇採訪文章中,老師說,他非常高興看到年青學者“站在老一輩人肩膀上前進”。這種提拔青年學者、關愛青年學者、甘為青年學者階梯的精神是老一輩學者的優良品質。
在我們讀研究生的時候,老師給我們上的課,是“西方國家民商法”,他分析細微、條例嚴整、內容豐富的授課內容,使我們終生受益。謝老師上課是我們每個學生的最愛,每當他講課的時候,不但我們民商法專業的學生都早早來到課堂,而且其他專業的同學也都來了,北京大學、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的許多同學也都來了。由於聽課的人越來越多,因此經常要換大的課堂。
在我們做研究生的時候,每個民商法專業同學論文寫完了,都要送給謝老師看看,而老師看完後,不論是不是自己名下的學生,都要給我們提出認真的意見甚至是批評。這些意見和批評都非常中肯,使同學們大受教益。
正是因為這樣,在我們以後從事研究工作的時候,我們每有心得,也都願意和謝老師談談,聽取他的教誨。而每一次與謝老師談話,都能夠得到他的啟發和勉勵。
許多年來,不論是中國社會科學院自己的博士生,還是其他大學民商法的博士論文答辯,都特別希望請老師參加,答辯的人以能請到老師為榮,老師參加的答辯,旁聽者總是更為踴躍。每次他的發言對青年學子都是一次言傳身教的啟迪。老師總是以他獨有的語言魅力和嚴謹的邏輯思維使答辯人心服口服。他雖然發言尖銳犀利,但從不為難學生。
2002年5月,老師把藏書中的精品部分選出一些來送給法學研究所圖書館。又把幾百本較普通的選出來送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圖書館,提供給廣大的學子利用。
老師一生所帶的學生不多,但學術界很多人都受到了老師的教益。從這一點來說,他也是桃李滿天下。
給老師送行這一天,雖然北京正處在特殊時期,但是與北京所有法學界有關的機構都送來了花圈,甚至一些未曾相識的律師事務所派車派人到八寶山慰問。按照老師的意願,老師的骨灰將播撒到長江里,老師將再次回到他的故鄉,並與他終生熱愛的大地、山水和人民永遠留在了一起。
“關山蒼蒼,江水泱泱;老師之風,山高水長!”老師去了,留給我們的是正道直行、高風亮節,留給我們的是論證細密、鞭辟入裡的千秋文章。“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讓我們把對老師的追思化為完善中國法治的動力,以告慰老師的在天之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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