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軍情或假傳軍令罪

謊報軍情或假傳軍令罪是指軍職人員故意謊報或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部叭的作戰利益。(2)事命令加以傳播,從而對作戰造成危害行為。謊報軍情或假傳軍令與對作戰造成危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時,才構成本罪。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如果是錯報軍情或誤傳軍令的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根據條例第18條規定,構成本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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