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子均分制

諸子均分制

諸子均分制是將家族財產平均地分配給所有兒子

古代,一般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亦不能得到主要的房厝土地,最多只獲得極少的銀兩,以充作為嫁妝

這制度流行於中國日耳曼,尤其在古中國實行長時間的繼承傳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諸子均分制
  • 性質:制度
  • 內容:均分財產於兒子
制度簡介,詳細內容,

制度簡介

所謂諸子均分制,(註:參閱拙文《中國封建社會諸子均分制述論》,載日中美合刊《中國史學》第八卷,1998年。)即是當父(母)親遺傳家產時,按其兒子人數平均分配,每人各得一份。

詳細內容

據戰國以後的文獻記載,特別是敦煌文書、徽州文書等遺存的有關析產分戶的文書檔案,可知諸子均分制的基本原則是:
第一,以房分為析分單位。諸子均分制在析分家產時,雖然按兒子人數平均分配,但這裡父親之下的各個兒子,並非作為瓜分家產的一個個人頭,而被視為承繼遺產的各個房分的代表。因為在家長制的封建社會裡,父親(男子)是一個家庭的代表,居家主地位。故《唐律疏議》中有"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的規定。(註:《唐律疏議》卷一二《戶婚·同居卑幼私輒用財·疏》。)所以,按子數均分家產,實質即是按家庭房分均分家產。而女兒,因為在家庭中沒有地位,所以一般析分家產是沒有份的。南宋時尚有"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之法,(註:《明公書判清明集》卷八《戶婚門·女婿不應中分妻家財產》。)至明代析分家產時,女兒只能得到一份嫁妝而已。
第二,平均析分。這是析產分戶普遍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不僅對應分的土地和貲財按房分平均析分,對家族的其他財產亦基本按此原則處理。在擁有眾多人口和土地的富裕之家,析分家產之際,往往還保留一些眾存未分的產業,即所謂眾業,諸如先塋基地、宗祠產業、會社田產等等。這些眾業雖不屬於正式析分的範圍,但多數眾業,每個房分合得多少,一般析分的鬮書上也都登載分明,其原則也是平均析分。
第三,以私有制為基礎。諸子均分家庭財產的對象,主要是父輩遺留的祖產,並非整個家庭所有的全部財產,各房自己置買的產業,以及妻家帶來的貲財等,均不在析分之列。唐代法律即明確規定:"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註:《唐律疏議》卷一二《戶婚·同居卑幼私輒用財·疏》。)而對各自鬮得承分的產業,均強調各管各業,獨自經營,不得侵越,即承認其所有權。"自立分單之後,各管各業,無得爭論,日後子孫各宜遵守,無得反悔。"(註:《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卷一《康熙二十年劉新晟等立分單》。)作為對所承分產業擁有所有權的重要證據之一,即是受分人對分得的產業有權買賣。當時進行的土地買賣,其田土來源有相當一部分即是"承祖摽分"的產業,遺存至今大量的土地買賣契約都證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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