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菲尼斯自然法理論中的基本善

《論菲尼斯自然法理論中的基本善》是陸幸福撰寫的一篇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菲尼斯自然法理論中的基本善
  • 作者:陸幸福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陸幸福著
導師
文正邦指導
學科專業
法學理論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自然法學派 菲尼斯(Finnis
館藏號
D909.1
館藏目錄
2010\D909.1\1

內容簡介

本文旨在研究菲尼斯自然法理論中的基本善問題。基本善問題是菲尼斯自然法理論中最獨具特色的部分,也是其最重要的貢獻。菲尼斯認為,基本善是一種實踐原則,只有通過基本善,才能實現人類生活的完滿。因此,在基本善理論的背後,隱藏著一個更為深刻的問題,即人類生活的價值和意義問題。由此,基本善既表明了人類生活的根本目的,也承載著人類生存的重要意義。然而,自近代以降,由於科學主義和實證主義的喧囂至上,實踐的意義和價值問題逐漸遭到了人們的忽視,法律制度和人的行為變得中立化了,失去了與實踐理性的古老的內在關聯。這種情況的最終結果,便是20世紀普遍爆發的虛無主義和現代性危機。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這種危機也逐漸為法學界深刻地感知,菲尼斯試圖通過回到阿奎那和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傳統,將基本善作為法律制度與人類行為的目的和指引,正是基於對此的洞察。因此,本文雖然旨在討論菲尼斯自然法理論中的基本善問題,但最終的目的,卻是源於對人類生存處境和意義的關切。 鑒於國內對菲尼斯的研究基本只限於介紹的層面,而基本善又是菲尼斯自然法理論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本文的研究堅持系統研究方法,以便能夠對基本善外圍的重要語境有一個全面的了解。而菲尼斯提出自然法理論又有其西方當代社會的背景,正是基於對當代社會的反思,基本善才應運而生,因此本文也採取歷史分析的方法,將菲尼斯的基本善置於具體的社會情境中進行考量。再者,在當代的理論界,有多位學者提出基本善的命題並各有自己的界定,同時菲尼斯在前後不同的著作中也提出了內容有所變化的基本善清單,因此本文還將採用比較研究的方法,既對不同作者之間的基本善進行比較,也對菲尼斯不同階段的基本善清單進行比較,以便清楚把握基本善。 本文第一部分是基本背景,主要介紹菲尼斯個人的生平以及他的自然法理論。菲尼斯是當代著名的自然法學家,《自然法與自然權利》是其代表作,學界對菲尼斯的自然法理論多有評介。菲尼斯自然法理論重在倫理,而它的倫理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善、實踐理性的基本要求以及一組道德標準三個部分,其自然法的法律思想部分則主要討論法治以及良法等相關理論。而菲尼斯之提出自然法理論主要以科學主義和以此為基礎的實證主義法學為對話對象,但是他的仍然處於自然法傳統之中。 本文第二部分是理論評介,主要系統介紹菲尼斯基本善的內容與特徵,並給出學術評價。基本善是菲尼斯自然法理論的重中之重。根據《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的概括,基本善包括七項內容:生命、知識、遊戲、美感經驗、社交、實踐理性與宗教,但是基本善的具體內容在菲尼斯後來的著作中發生了變遷,尤其是在《實踐原則、道德真理與最終目的》與《自然法理論與有限政府》這兩篇文章中。基本善具有六個方面的特徵:基本善是前道德的善、基本善各要素相互之間具有不可通約性、基本善相互之間沒有等級之分、基本善是人類完善必需的所有構成性要素、基本善體現於各種文化以及基本善是不證自明的。 本文第三部分是學理反思,主要反思並論證基本善對人類的生存意義之承載及其限度。有保障的生命安全、相對富足的物質生活和寬鬆的政治環境使人們能夠以平和的心態參與基本善,它們構成正當參與基本善的前提條件。而菲尼斯是否能夠通過設定基本善的不證自明解決事實與價值分離的命題以及實踐理性能否承擔既是手段又是目的的雙重職責都值得進一步反思。與此同時,菲尼斯對功利主義的批判實際上有一定的限度,也就是說基本善與快樂在不同的層面起作用,菲尼斯的批判並不能完全擊潰功利主義。而人類的生存意義則可以歸結為比較優勢,即以比較主義概括人類對生存意義的訴求,而基本善價值作用之發揮則處於比較主義的籠罩之下。 本文第四部分是現實關懷,主要探討如何通過法律保障人們對基本善的正當參與,此處主要追尋菲尼斯在《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中的相關基本思路。勿庸置疑,正當參與基本善是一種良好的生存狀態,而現代社會又必須依賴於法律制度,因而需要通過法律制度保障人們對基本善的正當參與。菲尼斯視野中的法律著眼於共同善與人們之間的協調問題,從而實際指向基本善,而共同善則是法律與基本善之間的橋樑,輔助原則的貫徹是人們進行能夠真正通過自主選擇參與基本善的保障,而法律懲罰則可以確立良好的秩序以保障對基本善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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