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航權交換

論航權交換是董簫撰寫的一篇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航權交換
  • 外文名:Study on the exchange of traffic rights
  • 作者:董簫
  • 導師:周忠海
  • 學科專業:國際法學
  •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 學位授予時間:2009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關鍵字
航空運輸 航空法 國際法
館藏號
D993.4
館藏目錄
2010\D993.4\2

內容簡介

本文嘗試對國際航空運輸領域與航權交換有關的法律問題做一系統研究。論文以對航權的國際法基礎的探討作為研究進路,通過對1944年芝加哥會議以來的各種航權交換模式的闡述,提煉出航權交換活動中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進而結合二十世紀70年代末以來美歐實施航空運輸業自由化改革的法律背景,對美國試圖在全球推行的“開放天空”政策對航權交換制度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同時,注意到WTO法律制度對航空運輸業的影響,特別是GATS《航空運輸服務附屬檔案》對航空運輸業的滲透,本文對建立航權交換多邊法律體制的可行性進行了探討。最後,在總結本項研究成果結論的基礎上,回顧了我國開展航權交換活動的歷史,對近年來我國推動“航權開放”所取得的最新進展從法律角度給予了評述,進而對我國在開展航權交換活動中所應遵循的法律原則和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提出了看法和建議。 論文第一章對航權的一般性法律問題進行了研究,分四個部分對航權的法律基礎、表現形式、主要內容和航權交換法律體制的歷史演進進行了概述。作為本章的研究重點,該章第一節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各種國際會議達成協定的情況、各國在有關航權交換的外交實踐中的態度和立場入手,以1944年《芝加哥公約》為依託,對航權的國際法屬性進行了深入探究,闡明了本文的觀點,即領空主權已經成為了一項習慣國際法規則,是航權法律概念產生的基礎;航權是國家主權的一部分,是國家主權在經濟領域,具體而言,在國際民用航空運輸領域的體現,因此航權的行使主體只能是主權國家,航空企業等其他主體只是具體航空協定的執行者。繼而從領空主權的垂直邊界的確定標準難以統一,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簽署和生效所帶來的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之上空氣空間法律地位的相對不穩定、對領土定義條款的挑戰、公海上人工島嶼機場的使用問題以及某些國家在公海上空建立“防空識別區”的做法對公海上空的法律地位產生的影響等方面,討論了領空主權原則尚待進一步探討和解決的問題;從經濟主權權利與航權的關係,對航權所具備的經濟屬性進行了討論,闡明了領空主權原則是側重於政治及國家安全形度而言,而航權作為國家主權在經濟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則是在航空法新的發展形勢下,側重於民用航空業對一國的經濟價值而言。 本章從第二節開始,對航權的表現形式(五種自由說和九種自由說)、航權行使的主要內容(航線、運價的概念和三種確定模式、運力的概念和三種確定模式以及航權的輔助性權利等)做了系統介紹,並且對航權交換法律體制的演進歷史進行了初步梳理,包括芝加哥會議期間由於美英兩國“航空自由論”和“航空秩序論”的針鋒相對導致該會議試圖通過《國際航班過境協定》與《國際航空運輸協定》建立航權交換多邊法律體制努力的失敗;芝加哥會議以後航權交換雙邊法律體制在數量上的迅速發展,以及從芝加哥標準式、預先確定式、百慕達模式Ⅰ、百慕達模式Ⅱ、自由模式到開放天空協定等多種模式的演進;國際社會目前建立航權交換多邊法律體制的努力例如地區性安排和諸邊安排、GATS《航空運輸服務附屬檔案》在航空運輸領域的涉足等具體內容。 論文第二章對航權交換活動中所遵循的法律原則進行了歸納和闡述。本章第一節主要對航權交換所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則,即尊重國家領空主權原則和條約信守原則所體現的國際法特質進行了深層剖析。國家領空主權原則是國際航空法的基石,因此國家領空主權原則便成為航權交換活動中應該遵循的首要原則,即使是與航權交換活動密切相關但在某種程度上存有爭議或疑問的幾個問題,如航權交換中不定期飛行與國家領空主權的關係、“航空自由”、“開放天空”與國家主權的關係以及國內載運權與國家主權的關係也都毫無例外地遵循與體現了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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