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研究的規定

2007年12月11日為切實轉變我縣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工作作風,促進領導幹部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掌握實情、解決問題。提高領導幹部對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掌握和套用能力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查研究的規定
  • 時間:2007年12月11日
  • 執行:本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 對象:縣人大、縣政協
規定全文
各鄉鎮黨委、政府,縣直各工作部門:
為切實轉變我縣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工作作風,促進領導幹部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掌握實情、解決問題。提高領導幹部對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掌握和套用能力,對工作發展變化的應變能力,對事物發展變化的判斷和決策能力。使各級領導幹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形成長效機制,推動全縣工作水平上台階。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制定本規定:
一、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強黨政領導幹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問題,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泛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在這方面,我縣各級領導幹部總體上是做得好的。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工作條件的不斷改善,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仍然有少數領導幹部習慣於按老辦法、老思路、老經驗處理問題,不重視理論學習,不深入基層掌握實情,不下苦功夫調查研究,不下真功夫紮實工作,自我壓力不夠,工作標準低,甚至當官不作為,拿錢不幹活。這些問題,雖然發生在少數領導幹部身上,但其消極影響不可低估。全縣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一定要充分認識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問題,是實現我縣領導幹部工作作風進一步轉變的重要途徑,是做好各項工作、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牢固樹立領導就是服務,領導就是責任的觀念和“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的理念,把工作重點放到基層,關注民生、了解民情、掌握民意、紮實為基層、為人民做好服務,推動我縣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各項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
二、需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領導幹部
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直各工作部門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各鄉鎮黨委委員、鄉鎮政府副鄉鎮長。
三、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時間
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每月下鄉村和企業指導工作、調查研究的時間不少於5天;其他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每月下鄉村和企業指導工作、調查研究的時間不少於7天;主要業務工作涉及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和在鄉鎮設有下屬機構的縣直部門副科級以上領導每月下基層時間不少於10天,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月下基層時間不少於10天;與鄉鎮和“三農”工作聯繫較少的縣直部門,可根據縣委、縣政府每個時期安排的中心工作任務,自行確定下基層的時間。
四、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要求
(一)加強理論學習,用先進的理論指導實踐。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結合實際加強對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等重大理論的學習,加強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等的學習,堅定理想信念,提高自身素質,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活動中,為基層出謀劃策,排憂解難。
(二)堅持密切聯繫民眾的優良作風,力戒官僚主義、形式主義。要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重實際、說實話、務實事、求實效、腳踏實地、紮實苦幹,積極主動地想民眾之所想,急民眾之所急,謀民眾之所求,扎紮實實地解決關係全局的重大問題和實實在在地做關係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問題的實事。
(三)堅持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領導幹部下基層調查研究,一律輕車簡從,嚴禁追求享樂、吃喝玩樂、鋪張浪費。在鄉村工作期間,不需鄉鎮領導陪同的,儘量不要求陪同,食宿一律自理,最大限度地減輕基層和民眾的負擔。
(四)堅持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領導幹部下基層,一定要有詳細的工作計畫,明確的工作目標,帶著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在調查研究中發現新的問題,並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嚴禁以下基層的名譽,遊山玩水、吃喝玩樂、敗壞黨風政風。
五、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方法
領導幹部下基層調查研究,要實事求是,不走過場,對在基層開展工作的時間、地點、工作的內容和結果要作好詳細的記錄。記錄採用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製作的《國家公務員、黨的機關工作者考核紀實手冊》,於每年年底由各鄉鎮、各單位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購買。下基層調研活動的記錄一定要實事求是,對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的,一經發現,將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督查與考核
加強對領導幹部下基層調查研究的督促檢查,是確保工作取得實效的關鍵。督查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隨機抽查下基層記錄本的方式。具體督查辦法是:縣委常委、各鄉鎮黨委書記由縣委主要領導抽查;縣政府副縣長、各鄉鎮鄉鎮長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抽查;縣直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抽查;縣直各工作部門副職領導由單位主要領導抽查;各鄉鎮黨委委員由鄉鎮黨委書記抽查;各鄉鎮副鄉鎮長由鄉鎮長抽查。在抽查過程中,要作好記錄,如未按規定完成任務的,要及時督促完成,經屢教不改的,向上一級領導報告。
領導幹部下基層調查研究的年度督查工作由縣委督查室負責,縣直各工作部門、各鄉鎮黨委、政府每季度末將領導幹部下基層記錄本送縣委督查室核查登記,由縣委督查室按季度在全縣通報,年終將督查情況匯總送縣委組織部,作為幹部考核和調整的依據。
七、本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八、縣人大、縣政協可參照本規定擬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1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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