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信息

在現實社會的法律中,“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利用網路實施的誹謗、敲詐勒索等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勢,有人甚至通過製造、傳播謠言等行為造成大範圍社會恐慌,類似行為要么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要么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最終危害社會穩定,需要動用刑罰進行懲罰。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是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定義,標準,背景,

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定性誹謗信息: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是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標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背景

利用網路實施的誹謗、敲詐勒索等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勢,有人甚至通過製造、傳播謠言等行為造成大範圍社會恐慌,類似行為要么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要么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最終危害社會穩定,需要動用刑罰進行懲罰。“兩高”根據利用網路實施的相關犯罪的發展態勢,於2013年9月9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準確、嚴厲打擊相關網路犯罪提供了具體、明確的法律標尺。這一司法解釋清楚地表明網路空間雖是公共意見的表達場所,但在該場所的所有言論都必須受法律約束,正如在現實社會中沒有絕對自由一樣,在網路空間也只有相對的自由,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司法解釋的出台,有助於準確定罪量刑,有助於淨化網路環境,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中國“兩高院”於2013年9月9日出台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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