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動了我的聊天記錄

誰動了我的聊天記錄

2013年1月16日,人民日報官方微博上,一條名叫“誰動了我的聊天記錄”的微博被網友猛烈轉發了2萬多次,這條微博講述了人民日報記者花了50元購買了一款聊天記錄查看器,裝在自己電腦上以後,驚奇地發現自己通過某聊天工具的所有聊天內容被傳送到安裝時所指定的信箱中的故事。但對此一些網友認為,這個所謂隱私被侵犯的過程忽略了最難的一個過程——給別人的電腦里裝木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誰動了我的聊天記錄
  • 性質:微博
  • 發表網站人民日報官方微博
  • 發表時間:2013年1月16日
介紹,熱議,回應,建議,產生原因,治理方法,

介紹

2013年1月16日,人民日報記者發布微博連結的文章中,自述了花錢購買軟體查看聊天記錄的過程:記者花了50塊錢,通過某著名購物網站購買了一款即時聊天工具的聊天記錄查看器。付款後,買方便可選擇在賣方指引下安裝或直接由賣方通過遠程操作軟體操作買方電腦,幫助買方安裝。此後,驚奇地發現,自己通過某即時聊天工具所進行的所有聊天內容都會傳送到安裝時所指定的信箱中。據賣方稱,安裝軟體在安裝完畢後便可刪除,安裝好的程式放在電腦中非常隱秘的位置,很難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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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不經意的體驗,讓記者驚出一身冷汗。在多家購物網站,他見到了很多兜售類似軟體的賣家廣告,身邊許多同事也告訴他,他們經常收到“你想知道他的簡訊記錄嗎?請聯繫1390101××××”“私家偵探,讓他的行蹤盡在掌握”等廣告簡訊。

熱議

這條微博一出,跟這位記者有共同感受的不多,表示調侃的網友卻不少。
黑客想把這種木馬寫進別人電腦並不容易,記者直接幫黑客完成了最重要的一步。替記者把這種十幾年前的技術當成‘難以想像’而著急。”有網友留言說。
網友留言說:木馬病毒難道不是應該別人植入或者植入到別人電腦去的嗎?自己給自己裝了木馬,然後說網路安全令人擔憂……那么自己把自家大門拆了,讓人隨便進出,丟了東西是不是也可以怪罪治安好差?“您花了50塊錢讓自己中了個毒,然後驚奇地發現居然中毒了,接著發個微博大呼神奇。”另一位網友如此說。
不僅是網友,許多媒體微博也紛紛出來,對《人民日報》記者的這次體驗或者“吐槽”或者“聲援”。
在南京赫赫有名的微博“江寧公安線上”表示,“等於記者自己花錢給自己種了個木馬……那還真是蠻驚奇的。這和網路安全有什麼關係呢,全世界的黑客想的都是如何能給別人種木馬,全世界的安全軟體公司想的都是如何能不讓別人種木馬,這篇報導直接把這一步最困難的給跨過去了。”
京華時報》的官微也跳出來調侃稱“人民日報眾多網友為你們記者勇於獻身的智商感到著急”。
瀟湘晨報》的微博中則為大家普及了一則知識:國內第一款木馬冰河木馬”開發於1999年,使用者可以通過在其他電腦“種植”木馬,來遠程訪問、控制被種植的電腦。而世界上第一款被稱作“木馬”的惡意軟體“PC-Write木馬”,則出現於1986年,運行該程式的後果是硬碟被格式化。“終於發現了有人會動我的聊天記錄,真是難以想像。”

回應

對於網友的質疑,人民日報的官微的確“著急”了,“賣萌”地回復道“拜託,真正買這個軟體的人當然不是在自己電腦里安,我就不比如了。”

建議

事實上,這種木馬並非完全沒有可用之處。一些網友表示:這種軟體都是買來給自己懷疑的人裝的,比如妻子給丈夫的電腦裝,來監視他,這位記者做個演示來提醒的。
《?>環球時報》總編輯胡錫進表示的確見識過《人民日報》這篇稿子中所說的情景,他表示“我看到過電腦公司的一個演示:用A手機給B手機發一個帶木馬程式的簡訊,之後,B手機上的所有通話和簡訊A手機就全監控了。更可怕的是,B手機關機了,但它仍是個竊聽器,它周圍的談話仍被A手機聽得清清楚楚。現在哪還有什麼隱私啊。”
一位IT工程師表示,其實包括“飛信聊天記錄查看器”、“飛信訊息查看器”、“qq聊天記錄查詢”、“查別人qq聊天記錄保證100%成功”等都屬於木馬,而跟幾年前相比,木馬的種類越來越多,也越來隱蔽,的確對個人信息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脅。防止木馬的方法主要有:經常升級病毒庫,木馬工具,將它們設定為開機自啟動,儘量不要上色情網站,下載軟體補丁時一定要注意不要隨便什麼網站的都下,儘量去大網站下載。

產生原因

形成犯罪網路和利益鏈條
一些犯罪分子大肆向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部門內部人員購買信息,並通過網路相互買賣,形成了公民個人信息的網路交易平台。
詐欺等下游犯罪相互交織
一些犯罪團伙和非法調查公司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電信詐欺、敲詐勒索和綁架、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人民民眾深惡痛絕。
作案隱蔽性很強
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網路進行倒賣信息活動,用的都是虛擬身份,為了逃避打擊,經常變換身份,交易成功後立即銷毀作案證據。

治理方法

完善立法,從源頭治理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掩護的決定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明確,國家掩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不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按照決定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網易公共事務總監高文說:“我們通過技術創新,有效地阻止了不法信息對用戶的侵擾。過去,在這方面沒有法律層面的規定,更多地只能靠網際網路企業自律,擔負社會責任;現在,有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我們感到,這是對我們過去努力的肯定,也為今後進一步加強網路信息掩護提供了指引。”
針對在打擊買賣、竊取公民個人網路信息違法犯罪時,對嫌疑人定位困難的問題,決定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定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部高度重視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2012年的集中行動是公安部直接擺設指揮、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的第一仗,今後將始終對此類犯罪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加強源頭治理,堵塞監管漏洞,堅決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也提醒廣大民眾,要切實增強個人信息掩護意識,不要輕信或輕易將個人信息提供給無關人員;發現個人信息被泄露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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